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5、新股东(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增资的验资证明;7、《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要写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到登记工商机关接受处罚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般罚款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