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投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在中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因此,应当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的投资目标不包括作权。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法》还要求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外商合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能够生产中国迫切需要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 (2)能显著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人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种是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知识产权投资是实现知识产权的第二种方式,因此,具体的投资方式应包括转让和许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货币性财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资本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验资机构进行验资。1、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保持知识产权转让的合法性;3。注意知识产权转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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