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前后,B2C网络平台上出现了一批“低成本示爱项链”。这些明确写着“DR项链”的货品不但才几千元,还能订制专用“爱情协定”,因此销量火热。对此,DR项链非官方澄清称,将以强制手段申诉……
合格证书协定包装袋齐全,几千元项链成情人节热卖品
近日,法制网研究院注意到,B2C网络平台有大量几千元、十余元的“项链”货品销售火热。输入blo“低成本”后,“低成本示爱项链”的词语就会自动关联。
图源:某B2C网络平台截屏
据广州日报报道,B2C网络平台的低成本“DR项链”货品大多只要几千元,不但把“女性朋友毕生仅能订制两枚”作为噱头,还标示了“专卖店品质、包装袋同步”“进行咨询客服人员订制爱情协定”。
图源:广州日报
一家表明年销量少于10万的店面,其介绍网页称“织物为S925银镀7层18K金”,其中0.5克拉、1克拉、2克拉的单价分别为29.8元、39.8元、49.8元。如果需要“DR专卖店包装袋”,则要在此基础上再加20元,且买回“DR专卖店包装袋”才能订制专用“爱情协定”。
买回后能收到印上DR标记的纸袋、包装袋盒、清洁Astier珠宝首饰鉴定合格证书、GRA合格证书、爱情协定、项链。“爱情协定”上印上买主提供更多的承诺人与受诺人姓名,除了一个条码。扫描器后网页有DR标记,并表明“查阅成功”,“爱情代码”也与实物合格证书上的完全一致。GRA合格证书为英文,客服人员告知此为穆瓦耶石合格证书。
下图为某店面客服人员提供更多的套盒图片,下图截屏自DR官方网站。图源:丹桂资本局
经澄清,低成本版的“爱情协定”和所印DR标记与非Aulaye的几乎完全一致。非官方客服人员则表示,国际品牌规定仅有女性朋友能买回DR项链,且需登记身分重要信息。而在低成本版的买回过程中,店家并未进行咨询买主异性恋及身分重要信息。
据悉,DR(Darry Ring)项链国际品牌因“女性朋友毕生仅能订制两枚”的横幅和专用订制的“爱情协定”赢得消费者喜爱,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值得一提的是,B2C网络平台上不少“DR项链”“穆瓦耶项链指”货品网页表明销量少于10万,有的是甚至已销售一空,部分被投诉停售后除了同型号在售。有店家表示,情人节期间“爱情协定”已成热卖品。
对此,网友们众说纷纭,多数观点对这种造假的行为不认可——“钻石本身不值钱,国际品牌溢价太严重”“项链贵贱不重要,态度最重要”“这是欺骗感情”“马上去查阅真伪”,除了网友呼叫DR项链国际品牌出来打假。
进货价仅个位数,山寨店面可能构成多种侵权
DR项链以其“女性朋友毕生仅能订制两枚”的标签受到追捧。据报道,利用了这一噱头的低成本版同型号项链,进货价可能只有几块钱。
GRA合格证书上写的穆瓦耶钻因外表和物理特性与钻石相似,且价格便宜,常被当作钻石的替代品。有媒体报道,B2C网络平台上标着“DR仿真穆瓦耶石项链”的货品,实为锆石织物,也可提供更多国际品牌同型号“爱情协定”。
图源:网络
DR国际品牌方澄清,DR项链不可能使用穆瓦耶石或锆石作为原材料,使用这些原材料的无疑是山寨店面。
侵权、著作权侵权、外观设计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DR是迪阿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若山寨店面、项链上、包装袋盒上等确有使用DR商标的情况,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所涉DR项链的设计被认定为有独创性,则其同时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销售低成本同型号项链的行为亦构成著作权侵权;若对应DR项链的款式或其包装袋盒已经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侵权店家还可能面临专利侵权风险;若DR项链的包装袋盒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袋、装潢,而侵权店家仿制了其包装袋盒,则其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包括主观因素考量,销售金额、情节严重程度达到刑法量刑标准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货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量刑标准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国际品牌方称已进行取证,律师:网络平台监管应发挥作用
针对B2C网络平台涌现的山寨店面,DR国际品牌非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在售低成本假DR项链涉嫌欺骗消费者,DR已正式起诉售假店家,要求立即停售假冒货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图源:DR项链非官方微博
据极目新闻报道,有工作人员透露,该公司法务部门已对网络平台上的山寨DR店面进行取证,将以强制手段申诉。
管的缺失存在一定联系。从店家入驻网络平台开始,网络平台就应对店家进行严格监管,包括店家的资质、身分重要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实名重要信息。在网络平台经营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停止向违法店家提供更多网络平台服务。
裴银州律师认为,知名国际品牌发现B2C网络平台上有店家假冒其国际品牌产品时,应及时固定证据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避免消费者混淆,可及时发布声明澄清。
张健律师也建议,网络平台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强店家管理、货品管理、货品溯源、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职能。同时,若消费者发现存在潜在的假冒国际品牌货品时,也应积极主动向网络平台举报,增强网络平台的监察力度。只有在消费者、权利人、网络平台的三方配合之下,才能有效制止店家的侵权行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选题策划|法制网研究院
文|李思彤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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