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腾讯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办理手续了税务更改,注册资本由122亿港币设为1.05亿港币,降资振幅超过90%,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注册资本与公司刘弘威众多法律条文公法难题联系密切,责任编辑进行深入探讨。
一、思索: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是否代表了公司整体实力?
1.注册资本在股东完成出资后即转化成为公司资产,注册资本从实缴申请文件制改成认缴后后,股东在认缴时限期满前无须履行出资义务,注册资本实缴是否,都不能反映公司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高度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写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核发出资证,出资证应写明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企业经济实体,有独立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独享经济实体个人私有财产。公司以其全数个人财产对公司的负债担责。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我国1993年《公司法》根据公司经营方式文本明确规定了不同的最高注册资本额度,并采取了严苛的实缴资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第九条首款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高度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全数交纳出资后,必须经原则上的申请文件机构申请文件并开具断定。”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中止了按照公司经营方式文本来界定最高注册资本额的明确规定,这一明确规定提高了有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率,与此同时,将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注册资本从10万―50多万元统一降到3多万元,将金润庠公司的最高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多万元降到500多万元,修改后的《公司法》容许分期付款交纳注册资本,虽然其本质上仍然采用实缴资本管理制度,但实际上收紧了注册资本控管。这种严苛的原则上资本管理制度不合乎资本主义的自然规律,投资者的主动性被严重压制,其弊病越来越明显,因此开始实施认缴资本管理制度,收紧注册资本控管迫在眉睫。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切合了这一趋势和要求,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高度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一般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比率及出资缴纳限期不予中止,出资数额与限期可以由股东(主办人)自定,认缴资本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于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2013年《公司法》改实收资本申请文件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申请文件注册资本,包括: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除上述所列的几类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行业的非常有限公司外,文化、建筑、旅游、运输、海关、审计、评估、信息等公司,也为认缴资本管理制度的例外,实行实缴及最高注册资本管理制度。2.无论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发生变化,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后的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个人财产,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石,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公司主办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个人私有财产,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数额或者抽逃出资数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资本维持原则的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在公司设立阶段:首先,股东必须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包括依法按时实际交付货币、转移个人财产等,与此同时并须依法办理手续权利转移注册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条文手续。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时,依法将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条文责任。其二,股东必须履行完全出资义务,包括全额交纳出资、不得高估作为出资个人财产的价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等,以确保每一分公司资本都有一分公司实际个人财产与之相对应。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时,仍须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条文责任。其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前两项出资义务时,相关人员的连带法律条文责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主办人及董事在股东违反前两项出资义务时,依法与该股东负连带交纳出资义务,以促进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督与担保履行,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其四,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在前述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人员连带交纳出资义务未依法得到切实履行时,公司的负责人或者股东需要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公司成立后阶段: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除依据法律条文的特别明确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条文程序外,公司原则上禁止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原则上只用于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于股利分配;公司转投资的对象、比例等须受到法律条文的严苛限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赠与行为须依照严苛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进行等等。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则上情形和程序1.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并不代表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适用于条件。公司法属于商法范畴,从其本质上讲,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商事关系的私法。基于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主体依法独享广泛的权利,并且在法律条文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 使权利,任何国家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适用于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只要公司认为有必要,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而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公司法二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股东除名后公司的减资义务: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率足额交纳相应出资。承购在学理上可以分为实质承购与形式承购两类。实质承购主要发生在公司的资本过剩时,为了避免资本的闲置与浪费,宜减少资本以提高资本的效用。而形式承购则常见于经营方式严重亏损的企业之中,为避免亏损中的公司的资本额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尽资本维持原则之要求,减少纸面上的注册资本数额,以保护资本信用。除《公司法二审稿》关于股东被除名的承购程序外,公刘弘威,以下情形也可能导致公司承购:1. 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股东没有能力完成出资。股东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时,可通过承购的方式免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
2. 公司调整股东的股权比率。个别股东承购或股东不同比承购均可改变股东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率;
3. 公司需要回购股份。如解决股东之间的分红、满足股东退出,股东在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通过承购将股权变现; 股东通过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股,经公司同意回购其股份的,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公司进行承购,实现股东退出的目的;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了“对赌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公司进行承购,实现投资方退出的目的;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剥离公司业务和资产。
5. 解决公司亏损或者解决公司资本过剩难题。有些公司在经营方式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可通过承购的方式以发挥资本效能。
6.在公司出现负债无法清偿时,提前承购,避免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公司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前,为避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而产生的责任,提前采取承购行为,从而逃避公司负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无法履行到期负债时,未届出资时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时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受到法律条文的严苛限制,未经原则上程序承购的行为的后果,目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明确,而《公司法二审稿》对违法承购新增了明确规定。商法在准许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的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其权利滥用而可能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也对其权利的行使不予必要的限制,即商事主体必须在法律条文容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法律条文容许的范围行使权利,构成权利的滥用,不仅得不到法律条文的保护,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条文后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个人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负债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更改注册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断定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负债担保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公司的承购,一般而言必须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文本应包括:①承购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承购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率的变化等。如法律条文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高额度要求的,公司作出承购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原则上的最高额度;其次,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个人财产清单,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告期期满后修改公司章程,最后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未经上述原则上程序的承购行为,无法完成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然而,公司在办理手续承购程序时,税务行政部门并不能有效监督或发现公司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程序,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公司减资程序是否有通知债权人的难题。严苛限制承购程序的初衷,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承购程序的设计上,却不能有效监管公司通知债权人的行为。这就导致了瑕疵承购难题的大量存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明确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多万元以上十多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现行的《公司法》并未就违法承购的责任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正在审议的《公司法二审稿》除与现行《公司法》就违法承购明确规定同样的行政处罚外,第二百二十二条就违反承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明确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目前公司违法承购时,法院对于股东判定的赔偿责任基本一致,即公司承购违反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故意隐瞒负债且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从现行的司法实践作法到《公司法二审稿》,公司承购程序违法,并未采取否决公司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恢复到公司承购之前的状态,而是认为承购决议效力范围不及于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公司股东需在承购范围内承担以下简称。三、小结
以上分析可见,承购背后有不同的利益考量,承购可能是商业行为,也可能是逃避股东出资义务的恶意行为。阿里巴巴是国内互联网巨头,民营企业的骄傲,腾讯承购的动机是什么?外人无法窥探,但其其本质出于商业考虑应是不容置疑的。阿里系有众多的企业,苏州腾讯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承购对于阿里系的影响也未必有多大,承购后的腾讯的市值会不会受到影响,静观其变。
从司法实践而言,虽然公司法对于违法承购的责任明确规定不明确,但实践中违法承购并不能逃脱法律条文责任,《公司法二审稿》新增了违法承购的法律条文责任即是对承购管理制度的法律条文完善,承购行为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应交给企业自己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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