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辛苦赚钱难,败诉继续执行求念旧。不想公司竟没钱?股东出资得提前!”2023年9月19日,上海青年报记者获悉,上海东城高等法院召开“涉股东出资纷争众所周知事例”新闻汇报会,5个众所周知事例中,有民营企业无个人财产N4891F后,未实缴股东快速出资的事例,有三人公司股东误用基本权利,负债人诉讼请求其分担控股股东的事例。东城高等法院首倡,建议股东科学合理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与实缴天数,保证出资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以及偿付潜能。
股东怎样正确履行出资义务?
上海东城高等法院地处首都功能中央商务区、国家金融行业发展重要地区,辖内内公司数量众多。该所副院长王元田表示,在该案涉股东出资纷争案件中该所突出三个导向,股东应校正“据实”之标,在出资时需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填志愿注册资金,选择出资类型,规划出资时限;公司应把牢“规范”之舵,优化外部治理结构,切实加强外部各项配套规章,合法合规性防控工作信用风险;负债人应紧绷“谨慎”之弦,谨慎交易严格审查,综合权衡公司隐身信用风险与TDATE2006。
上海东城高等法院马萨亚省庭长Jaunpur通报了具有众所周知意义的五个涉股东出资纷争事例,有民营企业无财产N4891F后,未实缴股东快速出资的事例,有公司不当承购,股东补充索赔的事例,有股东通过诉讼请求“明股通泉草”意图使目标公司返还出资,但实乃承购但因其被支持的事例,还有三人公司股东误用基本权利,负债人诉讼请求其分担控股股东的事例。
民营企业无个人财产N4891F 未实缴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民营企业无个人财产N4891F,未实缴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被告是某民营企业的负债人,在控告该民营企业因此败诉后向高等法院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启动继续处理程序后辨认出该民营企业没N4891F的个人财产,因而判决终结本次继续执行。此后,被告辨认出该民营企业的三位企业法人股东认缴出资总计为500万元,但目前实缴的出资额为0元,且出资天数远在十七年后。因而被告将民营企业的股东控告到高等法院,以出资义务应快速即将到期为由,请求高等法院在继续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三位股东作为被继续执行人,并在股东资格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的损失分担索赔职责。三位股东表示不同意分担索赔职责,理由是认缴出资的最后时限还没期满,股东仍享有履行时限利益。
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某民营企业没偿还即将到期负债,经强制继续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对负债人所分担的负债,该民营企业和股东也没提交证据证明民营企业目前还拥有偿付潜能。因而应认定该民营企业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因此明显缺乏偿还潜能,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营利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分担控股股东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该案适用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相关规定,因而负债人的诉讼请求高等法院予以支持。
Jaunpur表示,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允许股东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延后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当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因此濒临破产,那么此时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负债人的正当权益,股东应立即充实公司资本,以此保护负债人对公司偿付潜能的合理信赖。
三人公司股东误用基本权利 负债人诉讼请求其分担控股股东
在另一起事例中,某三人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为50万元。2011年6月,该三人公司向负债人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借款即将到期后公司没按时偿还还款,因而负债人在2016年控告公司,但败诉后在继续处理程序中没继续执行到足额的款项。2019年,负债人另行控告该三人公司的唯一企业法人股东,诉讼过程中,股东提交了公司从2011年到2016年历年的审计报告。从审计报告反映的财务状况来看,该公司在获得借款后常年将案涉借款再次出借给自己的关联民营企业。此外,审计报告还显示该三人公司几乎不存在任何经营性收入,但每年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却高达四十万元之多。因而负债人主张股东应对三人公司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三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法官表示,从股东出资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相比其他有限公司,三人公司的股东要更为严格地履行出资义务,将公司个人财产与个人其他个人财产彻底区分开来,而且在诉讼中自己要主动对个人财产分离的事实分担举证职责,否则股东就要对公司的所有负债一并分担控股股东。
法官解释,一般而言,公司举债的时候应量力而行,至少要保证自己未来的现金流足以偿付即将到期负债。具体到该案的三人公司,可以辨认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但借款数额却高达200万元,也就是说除非公司盈利潜能很高,否则公司很难用初始资金来偿还负债。但是依照审计报告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可以辨认出公司举债后并没把借款用于扩大生产或是经营潜能,而是长期挂账甚至是出借给关联民营企业。事实上,从审计报告来看,这个公司常年没任何经营性收入,这也就不可能拥有足够的偿付潜能。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东城高等法院认为该案中股东方尽管提交了历年的审计报告,但依照审计报告的内容证明股东存在误用基本权利因此损害公司负债人利益的情形,存在个人财产和人格混同,因而应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东城高等法院首倡科学合理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与实缴天数 保证满足偿付潜能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东城高等法院针对股东、公司和负债人,分别发出首倡。
对于股东,建议科学合理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与实缴天数,保证出资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以及偿付能力。要注意自己的出资维持义务,避免发生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在发生承购的情形中,要正确地履行诸如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否则对于负债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将要分担控股股东。
对于公司,建议进一步完善外部治理结构,通过合规性管理尽可能避免有限职责制度和股东基本权利被误用。公司应时刻了解并确认股东的出资情况,承购时谨慎依法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书面通知负债人承购程序等,为有需求的负债人提前偿还负债或是提供足额担保。三人有限职责公司更是要建立完整独立的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过度依赖股东的临时拆借资金,严格区分自有个人财产与公司个人财产。
对于负债人,建议谨慎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公示信息和其他公开信息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偿付潜能。如果负债人以债转股方式投资目标公司的,也要注意兼顾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其他负债人的利益。
市场经济的活力源于健康的市场秩序,而出资义务的全面、适当履行直接关乎市场的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上海东城高等法院也将继续精准对接民营企业法律需求,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辖内高质量发展添劲助力。
通讯员/田婧 宋健
文/上海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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