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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系统全力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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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系统全力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扶贫组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认识,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扛起脱贫攻坚重任

脱贫攻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五个一批”脱贫工程中,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重要职责,其核心就是对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实现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强化社会保障稳定解决其生计问题,兜住民生底线。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民政兜底脱贫重要作用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把脱贫攻坚作为民政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凝心聚力、统筹协调、精准施策,扎实推进涉及民政职能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为我省提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推动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作出应有贡献。

二、明确重点任务,全力做好民政扶贫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强数据对接。与扶贫部门搞好对接,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需要民政兜底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信息,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提供给扶贫部门,便于扶贫部门认定扶贫对象和选择扶贫方式。推动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实时共享,做到救助保障对象与扶贫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按照《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扶贫组发〔2016〕3号)要求,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年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6年,我省东部6市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中部5市全部提高到不低于3200元,西部6市全部达到国家扶贫线;2017年,中部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西部全部提高到不低于3200元;2018年,西部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对于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省定扶贫线的地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14〕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和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要求,科学动态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提高而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兜底脱贫。统一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将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作为认定对象的基本条件,做到精准识别;强化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加强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定量核算和补差发放,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补尽补。推进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建立脱贫低保家庭渐退机制,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低保,继续保留原有农村低保待遇3个月,3个月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认定,依政策退出低保。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积极探索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2016年各地五保供养标准要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以上。将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十三五”养老服务业规划,在乡镇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合理、功能实用、设施齐全的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扶贫对象集中供养基础上,积极为其他扶贫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入住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须先期进行能力评估,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实现其应住尽住,不断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率。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基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16〕34号)要求,加强特困供养机构安全管理,用两年时间,对具备改造条件的供养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提升改造,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行业标准,达到安全要求。要努力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患病陪护服务。加快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推动特困供养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营。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医疗救助脱贫2016年,全省各市、县(市、区)全部出台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文件,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省委《意见》要求,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各地可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努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五)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普遍开展“救急难”工作。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各市要加强对“救急难”综合试点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扩大“救急难”试点范围,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省全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普遍开展“救急难”工作,努力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六)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2016年上半年,部署开展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通过摸底排查,精准采集数据信息,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帮扶台账,及时录入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全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对留守儿童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医疗保护、司法保护,推动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统筹运行。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针对监护侵害个案做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商、家庭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监护干预工作。推动建立“三留守”贫困人员源头预防机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开展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帮助留守儿童困难家庭脱贫解困。各地要制定出台农村留守儿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贫困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长效机制。

(七)全面落实各项福利保障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服务保障。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且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依托农村社区、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积极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免费为伤残军人和低保家庭残疾人安装假肢器具,为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实施手术。

(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44号)要求,实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租赁等形式,大力推进农村社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确保每个社区都有服务中心。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各地项目资金可捆绑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使用效益。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有困难的,要利用中心村办公室或通过租赁等方式,尽快开展服务,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无缝隙全覆盖。要推进农村社区规范化服务,已具备条件的社区,实行“一门式”办公,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落实村委会成员轮值服务和社区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值班服务,建立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努力为群众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探索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区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九)完善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机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求,着力加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向贫困地区的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和激励力度,培育壮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力量,到2020年,建成一支1万人规模的农村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引导他们重点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救助、留守人员关爱服务长效机制。大力扶持发展扶贫济困等领域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扶贫行动。

(十)完善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制度。各地要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落实以及扶贫对象主要信息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开设村务公开专栏,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设立村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积极推动村(农村社区)协商民主建设,建立起有效的村(农村社区)协商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组织动员村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扶贫项目、扶贫资金使用以及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的协商实践,切实保障协商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满足群众意愿与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和形成集体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各地要尽快完成村规民约的修订,做好检查督导和落实工作,重点完善尊老养老、扶贫济困良好风尚等方面的内容,发挥传统道德文化优势,形成邻里互助、扶贫济困、共同脱贫的文明风尚,提高脱贫软实力。加强村民委员会班子建设,指导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带领群众积极参与扶贫开发,落实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扶贫开发项目、村务公开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加强政策引导、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推进信息共享,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对以开展扶贫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组织,从税收政策、登记流程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大力倡导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积极搭建平台,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参与产业扶贫开发,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贫困人口救助扶贫。健全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相关制度,定期发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扶贫开发服务项目提供依据。将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纳入评估指标体系,打造社会组织扶贫公益品牌。推动扶贫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组织引领、协调服务作用,在生产、经营、流通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资金支持,促进农民脱贫增收。大力培育基层扶贫济困类社会组织发展,降低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加强慈善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扶贫信息、社会救助信息与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慈善资源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充分发挥各级慈善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捐赠。指导和支持各级慈善组织以“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主题,广泛动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慈心一日捐”活动。脱贫攻坚期内,“慈心一日捐”资金全部用于扶贫脱贫。广泛动员各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设立冠名基金、定向救助基金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省慈善总会决定投入资金1800万元,设立“救急难”扶贫帮困基金,各地也要设立“救急难”扶贫帮困基金,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重点用于民政兜底的特别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急难事项临时救助,加强与政府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慈善组织的网络优势,积极动员引导慈善义工深入贫困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帮扶活动。

三、强化保障措施,举全系统之力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按照《山东省民政扶贫实施方案》和该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脱贫攻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针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需求,推动民政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聚集,形成民政精准扶贫工作的强大合力。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与扶贫、财政等部门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省民政厅已成立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民政扶贫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要将民政扶贫纳入“十三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贫困地区的政策措施,给予贫困地区更多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要管好、用好社会救助资金,防止挤占挪用。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助力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村(居)民政协理员队伍,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各项民政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定期走访等工作,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贫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在村(居)设立联络员。全面建立多层次、跨部门、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精准识别、精准救助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办理、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强化督导考核。民政扶贫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省厅将按月调度各地扶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按季度对各地民政部门脱贫攻坚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加强督导,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进行约谈,对不作为甚至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各地要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并按时上报民政扶贫专项工作方案、相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资料,确保圆满完成民政兜底脱贫各项任务。将提高低保、五保标准落实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兜底保障情况列入省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和市级民政工作综合评估重要内容,并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各地,作为省级民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托底作用,深入宣传民政系统扶贫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宣传基层民政干部的典型事迹,为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引导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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