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推动会条例》第8条和《慈善法》第9条,推动会设立的必备条件是“慈善目地”和“以积极开展慈善慈善为核心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慈善科技事业捐献法》、《慈善法》中,对“慈善科技事业”和“慈善慈善”都得出了适当表述。
“慈善科技事业”
(一)援助灾害、救济贫穷、扶持学疾人等十分困难的社会风气阶层和对个人的慈善:
(二)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人文、环境卫生、群众体育运动:
(三)环保、社会风气交通设施工程建设;
(四)推动社会风气产业发展和不断进步的其它社会风气公用和慈善科技事业。
“慈善慈善”
(一)扶贫、济困:
(二)投井自尽、救孤、恤病、助学、抚恤;
(三)援助灾害、交通事故大灾难和公用环境卫生该事件等紧急该事件导致的侵害;
(四)推动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人文、环境卫生、体育运动等科技事业的产业发展;
(五)预防污染和其它环境环境污染,为保护和明显改善自然环境:
(六)合乎前项明确规定的其它慈善慈善。
【原初到账资本金】地区性公募公募基金推动会的原初公募基金不高于800多万元港币,地方公募公募基金推动会的原初公募基金不高于400多万元港币,非公募公募基金推动会的原初公募基金不低200多万元港币:原初公募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本金。
【名称】规范的名称。
【住所】固定的住所。
【章程】推动会章程必须明确推动会的慈善性质,不得明确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或者其它组织受益的内容。推动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核心理念和慈善慈善的业务范围:
(三)原初公募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朗;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推动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组织机构设置】推动会应设置理事会(推动会的决策机构)和监事,明确要求如下:
·理事会
①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明确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公募基金推动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推动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它推动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③在推动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④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推动会的法定代表人。
⑤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⑥推动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推动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公募基金推动会和原初公募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莓推动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⑦基金会理事遇有对个人利益与推动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推动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推动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
①推动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推动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②监事依照章程明确规定的程序检查推动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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