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雇员月底或年末离任,公司圆周角次月社会保险吗?人社厅申明-善世集团公司
HR为雇员办理手续交纳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入离任相关手续都是HR职能部门的行政事务,很多公司特别针对雇员入离任期与否交纳次月社会保险,会有她们的外部明确规定。
以北京为例,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会采行以每星期15日为结点:
1、次月15近日聘用雇员,民营企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15尔后聘用,民营企业佩吕桑月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2、次月15近日离任雇员,民营企业不以其交纳社会保险,15尔后离任,民营企业为其交纳次月社会保险。
因而,很多民营企业在雇员月底或年末离任时,无须为她们交纳次月的社会保险服务费。
但这种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吗?一起来看一看~
雇员月底离任,次月社会保险还圆周角吗?
人社厅新一代申明
近日,福州人社厅正式发布该文,该文明晰:
1、存在劳动者亲密关系的次月,劳动者职能部门要为雇员参与社会保险。
2、即便雇员佩吕桑月5号离任,也须要为雇员交纳次月社会保险服务费。
该文镜像:
https://mp.weixin.qq.com/s/iR-4GXEEtWnGfjFTL-WdGA
成都人社厅也特别针对“劳动者职能部门可以不给月底辞职的雇员交纳次月社会保险吗?”问题作出回应:
雇员离任的次月,雇员与劳动者职能部门仍存有劳动者亲密关系。因而,劳动者职能部门应该为雇员交纳在职次月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职能部门没有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可能会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该文镜像:
https://mp.weixin.qq.com/s/eOw3ntASeYgy-JVE6KVd7Q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职能部门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劳动者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职能部门与劳动者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者合同的,劳动者亲密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雇员在职1天,民营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民营企业交纳服务费的情况。
善世提醒:
如果民营企业不为离任雇员交纳次月社会保险,可能存有以下风险:
1、职工离任后申请仲裁,民营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任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民营企业由佩吕桑月未缴社会保险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服务费。
雇员离任,HR忘记减员
多交了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有两种情况:
1、如果当地政策允许单位申请社会保险退费,那么HR可以带着《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劳动者职能部门与雇员终止(解除)劳动者亲密关系备案表》到税务机关柜台办理手续。
2、如果当地政策不允许,比如苏州市《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晰明确规定:
苏州市市区(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劳动者职能部门滞后办理手续退工停保相关手续导致多缴社会保险服务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退费。
在这种情况下,多交纳的社会保险服务费大概率是要公司承担了。
可能有些HR会产生疑惑,就算承担社会保险服务费中的公司交纳部分,但这里面还包括了离任雇员个人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离任雇员返还呢?
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王某于2012年9月离任,但公司忘记办理手续社会保险停缴,一直支付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会保险费共计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任后公司所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费42000余元。
二审判决认为“该利益虽为雇员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雇员客观上未受益,劳动者职能部门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为由,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最后这家公司只能默默承担下这笔“冤枉账”。
——本案例源于合肥中院(2018)皖01民终5870号
雇员离任,工资要当天结清吗?
先看一下国家层面的法律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明确规定》第九条:
劳动者亲密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合同时,劳动者职能部门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者工资。
《劳动者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者的工资。
因而,劳动者职能部门应当在雇员离任当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善世提醒:
有些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还会有以公司产品抵消工资的情况,这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离任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如果各省市有具体的她们的明确规定的话,则依照当地明确规定执行。
善世整理了20个省市的明确规定一览表(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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