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一直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的问题,也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热点话题。以往,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如,需支付拖欠的工资;又如,需支付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处罚,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从用人单位角度,拖欠工资是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的。而从劳动者角度,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不能只将目光局限于劳动法领域,还有必要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规定及简要解读
(一)《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规定,有以下要点:
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满足以下3点,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用人单位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2)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3)用人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政府有关部门
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人社部门”。如,市、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者人社部门下设的劳动监察部门。
责令支付
如,政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等。
仍不支付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此时用人单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用人单位的相关刑事责任。
2.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受处罚的主体包括:
(1)单位;
(2)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3)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比如,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的。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司法解释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33号),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
该司法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主要如下:
1.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包括多种:
(1)工资;
(2)奖金;
(3)津贴;
(4)补贴;
(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关于“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4.关于“限期支付”的法律文书及送达方式
(1)人社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支付;
(2)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向“同住成年家属、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等送达;
(3)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采取“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方式送达。
5.关于“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注:导致劳动者的家人重病无法就医,小孩失学等);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注:对讨薪者使用暴力或威胁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可以按无罪、减轻或免责、从轻、免除处罚、从宽的情形
(1)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可以从轻处罚: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4)免除刑事处罚的,仍要承担相关责任: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5)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俗称的“包工头”,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2)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有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实际控制人其实另有他人的。此时,可以由实际控制人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比如“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单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处该个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罚金。
法规原文: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相关判例
(一)某区人社局对某欠薪者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欠薪者认为区人社局不是政府部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区人社局就是可以责令限期支付工资的“政府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刑申43号:
裁判观点:关于申诉人针对适用法律提出的申诉意见及理由,经审查,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是政府部门,其针对B某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事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B某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决定书指令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行为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故原判决及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对此点申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政府有关部门未责令被告人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成立。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Z某到案之时未到xx县S超市工人工资发放时间,政府有关部门未责令被告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Z某的行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成立。被告人Z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Z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被送达人领取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是短信没有告知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无法证实人社部门已履行了责令支付的行政前置程序。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刑终18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R人社局向G某提供的手机号码以短信的形式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已履行了责令支付的行政前置程序的抗诉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R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该局工作人员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G某来该局自取该决定书,短信内容未告知责令改正决定书内容,不能确认人社部门已将责令整改文书送达G某,又无证据证实人社部门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G某本人后,已向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送交,或者通过其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人社部门已履行了责令支付的行政前置程序,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已依法定程序责令一审被告人G某支付所欠涉案劳动报酬,一审法院认为认定G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宣告G某无罪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
(四)某公司拖欠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法定代表人”也被认定构成犯罪。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602刑初39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单位S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仍不支付,被告人Z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公司的责任人,被告单位和Z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
(五)某公司拖欠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股东”因直接决策,参与了公司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也被认定构成犯罪。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4刑初353号
裁判观点:关于被告人Z某、W某、M某在单位犯罪中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如前所述,被告单位Y公司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在此不再赘述。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被告单位Y公司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Z某、W某、M某及L某作为被告单位Y公司股东,被告人Z某还担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依法享有对公司管理、决策或者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Z某、W某、M某均直接决策、参与被告单位Y公司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所以,被告人Z某、W某、M某系被告单位Y公司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因L某未到案,故对其身份暂不予确认。被告人M某在被告单位Y公司实施合同诈骗中所起作用较小,罪责较轻。据此,被告人Z某、W某、M某应以被告单位Y公司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有关被告人身份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某个人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因工程纠纷发生纠纷,继而拒不支付工资,拖欠了30多名工人的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刑终209号
关于上诉人L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上诉理由,经查,L某雇佣余x、栗xx等人施工,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后,因与孙某在工程质量和工程计价方面发生纠纷,而在木工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2019年12月18日,余某等工人向息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L某支付拖欠的32名工人工资186328元,经息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L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
(七)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该拖欠工资的决策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后来公司换了一个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事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然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和“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的法定代表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x城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1刑初xx号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W某成立被告单位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城分公司,由被告人W某担任负责人,2016年11月27日变更负责人为H某,但实际控制人仍为W某。G公司成立后,陆续雇请莫某等人为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的财务、施工等工作。因经营不善,被告单位G公司拖欠1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30143元。2019年8月27日,X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G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单位G公司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单位G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2019年9月12日X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X城县公安局,期间,被告人W某采取拒绝接听电话、离开X城县等方式逃匿,逃避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2020年4月26日,X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W某上网追逃,同年4月28日,被告人W某在南宁市兴宁区出租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G公司向X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从其缴纳的农民工保障金中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X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银行将农民工保障金转账到莫某等8名员工名下的账户,其中莫某83816元、余某32600元、黄某155850元、覃某17960元、蓝某10917元、刘某62657元、陈某190000元、陈某242000元,被告单位G公司支付给刘某34343元、陈某150000元、陈某210000元、单某1149000元、单某344000元、单某247000元。被告单位G公司所拖欠11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30143元已全部偿还。刘某、陈某1、陈某2、单某1、单某3、单某2、余某对被告单位G公司及被告人W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城分公司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W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期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G公司拖欠唐xx工资4200元,因未提供唐xx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被告人W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G公司已全部偿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被拖欠工资的部分员工对被告单位G公司及被告人W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城分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W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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