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张三是A公司大股东,A公司从事房地产业项目开发。由于张三负责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张三趁此机会透过不实交易合约等形式把部分出资又转至张三的关连民营企业帐户,牵涉资本金五千万元。后来股东间发生惨烈武装冲突,股东张三紧紧抓住张三抽逃出资口实,试图以追责张三抽逃出资罪为由,胁迫张三退出A公司。
答疑:房地产业金融行业不是旧有法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必须实缴出资的金融行业,张三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行为未违犯旧有民法明确规定,不构成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一、认缴出资制金融行业,不适用于民法“抽逃出资罪”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主席团透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六条、第一百六条的说明,明确规定公司法修正后民法第一百六条(谎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六条(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的公司。根据该民法说明,对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犯罪行为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认缴制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虽能免遭抽逃出资罪的民事诉讼职责,但也可能面临其他犯罪行为的民事诉讼职责,和行政管理、民事等职责。
二、实缴出资制金融行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犯罪行为行为涉嫌“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对旧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明确规定推行实缴出资制的金融行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按照民法第一百六条追责民事诉讼职责。包括以下27类公司:
1、采取募资形式成立的金润庠公司;2、金融机构;3、中资银行;4、资产管理工作公司;5、信托公司公司;6、财务管理公司;7、金融出租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Amuse公司;11、德清银行;12、贷款公司;13、贫困地区信用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14、贫困地区资本金经济实体;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工作公司;18、保险业务公司;19、保险业务专精全权机构、保险业务前女友;20、芜鼠业务公司;21、自营企业;22、股权融资性密切合作民营企业;23、股权融资借款公司;24、用工调派民营企业;25、典当;26、保险业务资产管理工作公司;27、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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