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公司法修正以后,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有人认为公司将无须受抽逃出资的所苦,股东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无须成立,股东的抽逃出资罪将无须有存在的必要性。在工作中吗这样吗?职责编辑透过一篇事例为此问题展开概要深入探讨。
一、日新讲法
股东抽逃出资通常是控股公司股东如前所述资本绝大多数决监督机制的选举权竞争优势,采用各种类型保密性、TNUMBERETDATE和正当性的犯罪行为方式来实现,如制做不实财务管理报表虚报利润率展开重新分配、透过假想合同纠纷关系将出资收款、利用关连交易将出资收款等。公司成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无权允诺其退还出资本金。
二、众所周知事例
北京甲非常有限公司与黄某、马某侵害公司自身利益职责纠纷,案号:(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166号
(一)基本此案
黄某、马某系婚姻关系,2013年4月16日,黄某、马某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原为2,000多万元,其中黄某占股90%,马某占股10%,黄某担甲公司的紫苞人兼继续执行常务董事,马立出任甲公司独立常务董事.
2013年7月,黄某、马某对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展开了注资,将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0多万元增加至6,000多万元。
同年7月22日,黄某向甲公司帐户提款3,600多万元,并在Reply中标明为“黄某股权投资款”,马某向甲公司帐户提款400多万元,并在Reply中标明为“马某股权投资款”。翌日,北京A房产公司开具序号为信捷会合字(2013)第Y1526*号申请文件报告,证实截至2013年7月22日止,甲公司更改后的总计注册资本6,0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6,000多万元。
同年7月23日,甲公司向北京乙非常有限公司(下全称乙公司)分别提款4,000多万元及388元,并在全文中附注为“来往”。黄某、马某完成注资后,甲公司章程中显示,马某认缴出资额为600多万元,黄某认缴出资额为5,400多万元。
2014年7月21日,黄某和马某与北京丙非常有限公司(下全称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8月15日,甲公司股东更改为丙公司。
2014年7月21日的甲公司章程显示,股东为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多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马某从原申请文件帐户收款的4,000多万元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甲公司是否无权主张黄某、马某向其退还该部分款项?
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甲公司在收到黄某和马某缴存至申请文件帐户内的4,000多万元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资本更改为6,000多万元,其后该部分款项又被以来往款名义支付给了案外人公司,且该部分款项至今未收回。
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曾予以修正,且甲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然在案事实表明,在黄某、马某缴纳系争出资款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资本即被认定为6,000多万元,因此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严禁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展开,以此保护股东、债权人及股权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但本案中黄某、马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款予以抽回,也未能证明系争出资款抽回的犯罪行为经过正当合法的减资程序,显然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三)裁判结果
被告黄某、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甲非常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资金。
三、律师点评
一、有人认为公司法修正后,由于无须要求申请文件,股东一元钱就可以注册公司,也就没有“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了。其实,公司法修正后,虽然无需申请文件,但是股东的出资职责并未免除,股东仍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数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时间等。如果股东在缴纳出资后又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仍构成抽逃出资,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的注册资本金资本已为6,000多万元,但黄某、马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款予以抽回,也未能证明系争出资款抽回的犯罪行为经过正当合法的减资程序,即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二、对股东而言:股东为避免被误认为是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需注意在与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来往过程中规范使用交易帐户,一定要留存相关的交易记录、有关合同纠纷等证明,避免因交易外观类似于法律所列举的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侵害公司权益为由,允诺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做不实财务管理报表虚报利润率展开重新分配;
(二)透过假想合同纠纷关系将其出资收款;
(三)利用关连交易将出资收款;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允诺其向公司退还出资本金、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允诺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职责、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职责,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网站文章以及其修正权、更新话:18016216667,邮箱:dingyong@yingke.lawyer.com)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