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临床试验操作过程中被退审风险有多大?
2022年5月22日,局医用技术临床试验服务中心(CMDE)正式发布《关于医用注册临床试验补足数据资料有关事项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其中特别强调:自2022年6月1日起,临床试验服务中心对医用注册临床试验补足数据资料严苛遵守“一场性发补”,对未按明确规定补足数据资料的明确提出申请将给于“中止审核”或“未予注册”的提议。
2022年10月1日实行的《医用注册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技术临床试验政府机构应一场知会须要更正的文章文本。明确提出申请者应在1周内依照更正通告的明确要求一场提供更多补足数据资料……明确提出申请者欠费未提交补足数据资料的,由技术临床试验政府机构中止技术临床试验,明确提出未予批准的提议,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工作局批准后做出未予批准的下定决心。”
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用注册与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47号)Dreslincourt:“技术临床试验操作过程中须要明确提出申请者更正数据资料的,技术临床试验政府机构应一场知会须要更正的文章文本。明确提出申请者应在接到更正通告1周内,依照更正通告明确要求一场提供更多补足数据资料;技术临床试验政府机构接到补足数据资料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技术临床试验。明确提出申请者对更正通告文本有提出异议的,可以向适当的技术临床试验政府机构明确提出口头意见建议,表明理据并提供更多适当的技术支持数据资料。明确提出申请者欠费未提交补足数据资料的,中止技术临床试验,药物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做出未予注册的下定决心。”
法律法规严苛了“一场发补”明确要求、明确提出申请数目、提交数据资料产品质量及临床试验员的临床试验孔径等。“一场发补”实行后的数据告诉我们“退审率”有9%左右,意味著每100份数据资料里就有9个大坏蛋“颁奖”回去。
2.什么样原因将导至退审?
2022年10月1日实行的《医用注册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对已立案的注册明确提出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食药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做出未予注册的下定决心,并知会明确提出申请者:
(一)明确提出申请者对拟上市销售医用的可靠性、科学性进行的研究或其结果难以断定奶制品、有效率的;
(二)注册登记数据资料不实的;
(三)注册登记数据资料文本纷乱、对立的;
(四)注册登记数据资料的文本与登记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未予注册的其他情况。
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用注册与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47号)第五十九条 对已立案的注册明确提出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药物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做出未予注册的下定决心,并知会明确提出申请者:
(一)明确提出申请者对拟上市产品销售医用的可靠性、科学性、产品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或其结果难以断定奶制品、有效率、产品质量可控的;
(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明确提出申请者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明确提出申请数据资料不实的;
(四)注册明确提出申请数据资料文本纷乱、对立,注册明确提出申请数据资料文本与明确提出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断定奶制品、有效率、产品质量可控的;
(五)未予注册的其他情况。
当然,还包括明确提出申请者欠费未提交补足数据资料的,“明确提出申请者欠费未提交补足数据资料的,由技术临床试验政府机构中止技术临床试验,明确提出未予批准的提议,国家食药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做出未予批准的下定决心。”
总计6种情况,其中“未予注册的其他情况”是对未予注册其他情况的一个托底条款。
2022年9月,国家食药市场监管局和医用技术临床试验服务中心正式发布了《关于医用注册明确提出申请发补未回项目有关事项的报告书》,强调了公示结束后,对无提出异议的登记产品数据资料将中止审核。后续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正式发布《关于对部分发补未回的登记数据资料进行退审的报告书》,附产品列表。
3.退审后多久可以重新明确提出申请该产品注册?
各位RA工作人员熟悉的2000年颁布的《医用注册管理工作配套措施》(16号令)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注册明确提出申请被中止审核的,在被中止审核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明确提出申请。”而在2022年颁布的4号令和2022年颁布的47号令中并未找到对应条目,这意味著注册人接到未予注册下定决心后,重新整理修改注册数据资料,提交同一产品的注册明确提出申请不再受时间限制。根据《关于正式发布<医用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核明确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立案环节依照立卷审核明确要求对适当明确提出申请的登记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器审服务中心在立案环节依照立卷审核明确要求进行数据资料审核,如涉及数据资料更正,原则上执行一场性发补明确要求。一场性发补是指依照立卷审核明确要求一场性知会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须要更正的文章文本。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未能依照立案更正意见建议补齐数据资料或根据立案更正意见建议修改后再次提交的数据资料仍存在问题,导致仍不符合立卷审核明确要求需再次更正的,仍属一场性发补范畴。
但是,需提请各位注意的是:依据202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用市场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三条:在明确提出申请医用行政许可时提供更多不实数据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未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做出行政许可下定决心的职能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用,10周内不立案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明确提出的医用许可明确提出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用生产经营活动。
4.退审后怎么办?
(1)退审后,明确提出申请者享有的权利
退审发生后,明确提出申请者享有明确提出申请复审和依法明确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外,依据国家药物市场监管局医用技术临床试验服务中心2022年正式发布的相关明确规定,明确提出申请者享有索回部分注册登记数据资料的权利。
(2)未予退回的登记数据资料,如何提交?
依据上文可知,登记数据资料中的多数是未予退还的,那么这部分数据资料如何进行再明确提出申请呢?以检测报告为例,2022年国家食药市场监管局行政立案服务中心曾明确:“对退审后再次登记的医用注册明确提出申请,登记时可提交原注册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本次注册时登记的注册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应对登记项目为退审后再次登记的情况进行表明,并提交该检测报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当然,明确提出申请者还应注意登记数据资料本身的有效率期。
(3)针对退审的表明性文件
对退审后再次明确提出申请的相关问题,行政立案服务中心在2022年曾针对“重新注册退审后再次明确提出申请”发表声明:“企业在符合重新注册登记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应对退审意见建议中明确提出的和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补充和完善,并提交针对退审意见建议逐项完善的表明和适当的支持性数据资料。”
(4)退审后的基本应对步骤
综上所述,退审后常规操作步骤为:
1、明确退审后自身享有的权利;
2、分析退审原因,做出决策;
3、确定重新明确提出申请/明确提出申请复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间,制定项目计划,筹备相关数据资料。
五、更正数据资料明确要求
在医用技术临床试验操作过程中,由于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所提交的注册登记数据资料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临床试验明确要求,难以断定登记项目的可靠性、科学性,临床试验人员以“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的形式知会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提交相关补足数据资料。2022年1月14日,医用技术临床试验服务中心正式发布了《关于正式发布医用注册临床试验更正数据资料明确要求管理工作规范的通告》(2022年第1号),有关明确要求如下:
(一)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答复的原则
1. 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提交补足数据资料文本的基本信息应与首次提交注册登记数据资料保持一致,与“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明确要求文本一一对应,分别进行阐述。
2. 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需保证提交的补足数据资料文本与“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的明确要求具有相关性,并保证提交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
3. 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需保证提交的补足数据资料中用词准确,表达清晰无歧义。
4. 发补和补回操作过程仅针对本次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信息范围,不得通过补足数据资料的方式变更原明确提出申请范围。
5. 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在补回操作过程遇到难以进行验证、确认或难以实现的更正明确要求,应详述理据并提供更多科学证据。
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确认更正限期、进行预约沟通、准备补足数据资料等事项,以提高补足数据资料的产品质量和效率。指定专人应具有适当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用注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临床试验明确要求。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应尽量保证更正工作的延续性,操作过程中不宜频繁更换指定专人。
(二)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答复的明确要求
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提交相关补足数据资料时,应同时提交“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和针对“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的具体补足数据资料文件。
1.针对“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的明确要求
“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是针对“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中所有问题的逐条表明,对更正思路和补足数据资料文件进行概述,阐明解答的问题,并明确各问题相关补足数据资料文件的名称和位置。
(1)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需按“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明确要求的文本对适当答复情况逐条表明,不重复或遗漏问题,形成“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
(2)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需列明“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中提及的问题,针对如何回复更正明确要求进行概述,如未提交相关补足数据资料需进行表明论证。各相关条款的描述提议包括以下要素:
1)简述对更正问题的理解;
2)简述应答思路或论证推理逻辑;
3)更正数据资料的依据;
4)具体包括什么样客观证据,文件、数据或信息等;
5)特殊情况的表明;
6)其他。
(3)“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中应明确补足数据资料文件名称及在“更正RPS目录”中的位置。
(4)涉及产品技术明确要求和/或产品表明书更改的,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应在“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中适当问题项下具体表明。
(5)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如有“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明确要求以外的其他必要补足文件,可在“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中单独描述并明确文件名称及位置。
2. 针对补足数据资料文件的明确要求
(1)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补足数据资料文件进行答复:
1)明确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或数据;
2)替代信息和解释,表明其可充分解决问题的原因;
3)如明确提出申请者/注册人认为更正数据资料明确要求与注册登记事项无关或对更正数据资料明确要求有疑议或提出异议的,可提交相关表明文件,并解释具体原因、提供更多科学证据。
(2)补足数据资料文件应依照“医用更正数据资料通告”中更正数据资料明确要求的顺序逐项提交,如多条明确要求指向同一补足数据资料文件,可不必重复提交,在“补足数据资料文本表明”中明确即可。
(3)补足数据资料文件的格式和签章明确要求与注册登记数据资料的明确要求一致。
(4)如有必要,提议对某些补足数据资料文件中的更新信息予以特殊标注(如斜体、加粗、高亮字体、对比表等),以突出其变化文本,便于审阅。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