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民事专题讲座:公司注册门牌号和前述办公设备门牌号不完全一致
编者按:在公司经营方式中,注册门牌号和前述办公设备门牌号不完全一致是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行为是否不合法呢,他们来看看法律条文是如何明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
第六条:公司注册登记应写明公司的名称、居所、注册资本、经营方式范围、紫苞人联系电话等事宜。公司注册登记记载的事宜出现更改的,公司应未登记手续更改注册登记,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核发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以其主要就组织机构所在为居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 》
第十一条:公司的居所是公司主要就组织机构所在。经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公司的居所根本无法有一个。公司的居所应在其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辖内内。
第十四条:公司更改居所的,应当在迁出新居所前提出申请更改注册登记,并递交新居所使用证明。公司更改居所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辖内的,应在迁出新居所默氏相关材料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更改注册登记;相关材料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立案的,由原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将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库传唤相关材料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司注册登记事宜出现更改时,未依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办理手续相关更改注册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勒令时限注册登记;欠费不注册登记的,判处1多万左右10多万元下列的罚金。其中,更改经营方式范围牵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需经核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核准,私自从事相关经营方式活动,违反者的,注销注册登记。公司未依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办理手续相关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勒令时限办理手续;欠费没有办理手续的,判处3多万元下列的罚金。
总而言之,法律条文明确明文规定公司的注册地根本无法为两处,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门牌号应与前述营运地保持完全一致,若不完全一致,公司需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若未及时展开注册登记,公司可能会被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勒令时限办理手续注册登记,欠费未展开注册登记的,将遭遇罚金;若违反者,可能会被注销注册登记。在诺泽鲁瓦县管理管理部门展开抽检时,若无法在注册门牌号找到公司,公司将被列为经营方式异常红皮书。更严重的是,一旦企业牵涉民事诉讼刑事案件,高等法院通常N43EI243SL注册门牌号作为送抵门牌号。若因公司经营方式门牌号更改而未能收到民事公文,可能会失去出庭作证辩解的机会,若高等法院展开因伤该案,该公司可能遭遇胜诉的风险。
下面他们看一个经过二审、重审的事例。
事例: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再审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因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高等法院。二审高等法院立案后,向被告B公司的注册门牌号邮寄送抵民事公文,发现无法送抵。二审高等法院又通过B公司所在高等法院协助送抵,仍无法送抵。于是,二审高等法院展开了公告送抵。
在公告开庭日,二审高等法院展开了开庭该案,因被告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高等法院依法对B公司因伤该案。最终,二审高等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需向原告A公司赔偿损失2000多万元、相关利息损失,及承担民事诉讼费14万多元。该判决也是公告送抵,B公司没有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期满后产生法律条文效力。
之后B公司向当地检察院提起抗诉,称其从未在注册门牌号办公设备,二审高等法院只向注册门牌号送抵,不查询前述经营方式门牌号就公告送抵,导致其不能正常应诉,权益受损。检察院立案后,人民高等法院展开重审。
该案意见
重审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二审送抵程序是否不合法。经查,二审高等法院向B公司的工商注册门牌号邮寄送抵民事公文,在邮件被退回后,二审高等法院还委托B公司注册地高等法院送抵民事公文,在以上方式均未能送抵的情况下,二审高等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展开送抵,不违反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同时,B公司确认并未在工商注册门牌号前述经营方式,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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