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和义表达意见
撰稿 |和义表达意见
序言
在公开审判过程中,行政诉讼重审刑事案件的该案方式一直倍受争论,紧紧围绕行政诉讼理据该案和紧紧围绕原告提倡的理据该案是三种常用的该案路子。在2008年和2015年陆续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说明中,特别针对行政诉讼重审刑事案件的该案范围和侧重展开了规定和修改。
此案
根据2006年9月16日,李某时重新加入Cattenom中粮,并与蔡某时等7人签订了这份合资经营合约,合约签订合同为成立名叫Cattenom中粮的合资经营矿区,合资经营物理性质为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协力投资、经营、撷取投资收益与净亏损,并分担无穷控股股东。2006年9月20日,Cattenom中粮举行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全会并逐步形成决议案,提议将矿区的内控结构和营运商业模式结构设计为以下简称公司的商业模式。
2006年9月25日,Cattenom中粮举行常务董事全会,并逐步形成决议案,其中包括议会选举蔡某时为矿区常务副董事长,委任李某时为厂长兼矿区的紫苞人等。翌日,蔡某时、李某时等5名常务董事经商谈签订了协议书,允诺尽心尽力地履责,尽心尽力为矿区和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负责管理,不然将受到一罚十的行政处罚,同时不置可否即时选择退出合资经营且按1:1的比例归还出资款。
从2007年11月13日起,Cattenom中粮数次举行全会,探讨辞退和辞退李某时的问题,要求他索赔矿区经济损失、返还货款等事项。
李某时基于矿区厂长和紫苞人资格被撤销的理据,要求返还股金,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上的紫苞人,并指出矿区存在安全隐患需展开整改,纠集人员阻挠矿区工作。
2008年1月25日,Cattenom中粮作出了关于处理李某时挪用公款和长期不偿还借款的决定清单:李某时实际投资了1438515元,但应扣除各种款项共1581924元。同年2月1日,蔡某时、腾某时、陈某时等3人签订协议成为Cattenom中粮的合资经营人,其他合资经营人选择退出。
2011年5月18日,蔡某时等7人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时偿还货款,分担合资经营期间经营净亏损等责任。李某时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资经营合约已解除,要求返还出资款,支付工资和奖金等。
公开审判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确认双方的合资经营合约书于2007年11月16日解除;二、由李某时支付Cattenom中粮货款、挪用资金、阻工经济损失合计156142元;三、由Cattenom中粮返还李某时出资款908515元,并对出资款1308515元自2007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1年6月15日,对出资款908515元自2011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四、由Cattenom中粮支付李某时垫付的费用开支60387元;五、由Cattenom中粮支付李某时工资、奖金13116元;六、蔡某时等7人对上述由Cattenom中粮支付的四、五项款项分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双方原告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数次上诉,李某时的重审请求部分成立,Cattenom中粮、蔡某时等人要求改判李某时偿付货款、分担合资经营净亏损的重审请求不成立,二公开审判决关于Cattenom中粮及蔡某时等合资经营人向李某时返还出资款、支付垫付费用和工资奖金的分担责任方式不当,适用于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重审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和二公开审判决;二、确认双方合资经营合约书于2007年11月16日解除;三、由李某时支付Cattenom中粮货款、挪用资金、阻工经济损失合计156142元;四、Cattenom中粮与蔡某时等7人向李某时连带返还出资款908515元及利息;五、Cattenom中粮向李某时支付垫付的费用60387元以及工资、奖金13116元;六、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合资经营企业一般被归入其他组织。法人拥有完全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分担民事责任。合资经营企业虽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其在财产和责任方面有别于法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法律中被归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构成了主体上的区别。自然人是指个别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能力的人,而法人则是指根据法律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财产和责任等方面与法人有所不同。
在财产方面,合资经营企业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合资经营人协力所有。合资经营人通过出资协力组建合资经营企业,逐步形成协力的财产池用于经营活动。财产的支配与分配依据合资经营协议展开,合资经营人在协议中签订合同了各自的出资比例、权益撷取等事项。合资经营企业的财产是由合资经营人协力拥有和管理的,而不是独立的法人财产。
在责任方面,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具有无穷控股股东特点。合资经营人对于企业的债务负有无穷控股股东,即其个人财产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债务没有明确的隔离。如果合资经营企业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偿合资经营人的个人财产,包括他们在企业外的财产。这与法人的责任原则存在明显差异,法人的责任一般限于法人自身的财产,不会波及到个人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合资经营企业虽然与法人在财产和责任方面有所区别,但它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并享有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时重新加入Cattenom中粮时,各合资经营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约书签订合同:“矿区的物理性质为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协力出资、协力经营、协力投资收益、共负盈亏,合资经营人分担无穷控股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经营企业”,“矿区设立常务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推选5人组成,常务董事会负责管理执行聘请厂长一人,厂长为本矿区的紫苞人”。实际上,上述签订合同内容对合资经营企业与法人企业产生了混淆。
Cattenom中粮是按照合资经营合约书和其他文件签订的合资经营经营并注册为法人企业。在此背景下,对于涉及李某时退伙返还投资款的纷争,应根据合资经营合同书和其他逐步形成的文件来处理。
作为合资经营合约书和其他文件的原告,Cattenom中粮在合资经营投资款的收取和管理方面应该与其他合资经营人协力负有责任。因此,对于李某时要求返还投资款的事项,其处理应遵循合资经营合约书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签订合同。
同时,Cattenom中粮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独立分担对外债务的责任。对于发放给李某时的工资奖金以及垫付费用等与合资经营协议没有法律上关系的事项,Cattenom中粮应作为法人企业独立分担相应的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分担对外债务的责任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与外部机构或个人独立签订债务合约。这意味着企事业单位有权选择与谁展开借贷并在规定范围内决定借贷金额。同时,作为法律主体,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履行其合约中的债务条款。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债务偿还方面具有独立性和责任。无论合约签订合同如何,企事业单位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独立的,与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无关。这意味着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行分担债务偿还责任,并且无权简单地将债务转嫁给其他相关单位。
企事业单位独立分担对外债务责任还体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在签订合约时平等交换信息,并依法保护各自的利益。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合约的签订合同和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行政诉讼重审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理据不成立的,并不意味着必然要维持原判。长期以来,对于行政诉讼重审刑事案件存在三种该案路子:紧紧围绕行政诉讼理据该案和紧紧围绕原告提倡的理据该案。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该案重审案件时,应在具体的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行政诉讼支持原告请求的范围内展开该案。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理据来该案重审刑事案件,并考虑行政诉讼人提出的理据展开评判。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405条对上述规定展开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该案重审刑事案件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重审请求进行该案。即使行政诉讼理据不成立,也必须以原告的重审请求为中心展开该案。
这意味着,原告的重审请求在重审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法院会特别针对该请求展开该案。无论是原告申请重审还是行政诉讼启动重审,法院都将紧紧围绕他们的请求展开该案,重点考虑原告所提出的理据和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综合考虑行政诉讼理由和原告的提倡,以确保公开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尽管行政诉讼理据不成立,但法院并不意味着必然维持原判,仍然会综合考虑原告的重审请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展开判决。
结论
在行政诉讼重审刑事案件的该案中,该案路子的选择对于刑事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长期以来,紧紧围绕行政诉讼理据该案和紧紧围绕原告请求的理据该案是三种主要路子。然而,在2008年和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说明中,该案范围和侧重发生了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说明,无论是原告申请重审还是行政诉讼启动重审,人民法院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重审请求展开该案,将原告的提倡作为该案的中心。这一变化强调了原告权益的重要性,并使该案过程更加注重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诉讼重审刑事案件而言,该案路子的选择并非是黑白分明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展开综合衡量。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行政诉讼理据和原告的提倡,并结合具体刑事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于,以确保公正、合法和维护司法正义。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行政诉讼重审刑事案件的该案,法院应当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依法判断和裁决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原告的权益,维护公正和合法,以期为原告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1] 艾佳慧 . 司法判决书中“双高”现象并存的一种社会学说明 [J]. 中外法学,2005,( 6) : 664 - 687.
[2] 陈信元,李莫愁,芮萌,等 . 司法独立性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1 /15 通知”的市场反应 [J]. 经济学( 季刊) ,2010,( 1) : 1 - 28.
[3] 陈刚,李树 . 司法独立与市场分割———以法官异地交流为实验的研究 [J]. 经济研究,2013,( 9) : 30 - 42.
[4] 张维迎,柯荣住 . 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说明———以契约纷争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 [J]. 中国 社会科学,2002,( 2) : 35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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