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
一、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基本概念
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是指由一般合资经营人共同组成,合资经营人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依《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明确规定分担无穷控股股东的一种合资经营民营企业。
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具备下列特征:
1.由一般合资经营人共同组成。
简而言之一般合资经营人,是指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中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负债司法机关分担无穷控股股东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政府机构。《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明确规定,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非国有民营企业、挂牌上市公司以及服务性的国家机关、社会风气社团严禁成为一般合资经营人。
2.合资经营人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司法机关分担无穷控股股东,法律条文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仅限。
简而言之无穷控股股东,主要包括两个各方面:其一控股股东。即大部份的合资经营人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负债都有职责向债务人偿还债务,无论自在合资经营协定中所确认的分担比率怎样。一个合资经营人不能偿还债务对内负债的,其它合资经营人都无偿还债务的职责。
但,当某一合资经营人偿还债务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负债少于他们所应分担的金额时,无权向其它合资经营人追讨。并有无穷职责。即大部份的合资经营人不以他们资金投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资本金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其它资本金为限对债务人分担偿还债务职责,在这些个人财产不如偿还债务时更要以合资经营人他们大部份的个人财产对债务人分担偿还债务职责。
但,在特定情况下,合资经营人能不分担无穷控股股东。依《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中”特定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对以专精专精技能和专门针对专精技能为顾客提供更多无偿服务项目的专精服务项目政府机构,能成立为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在这种特定的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中,对合资经营人生前行医犯罪行为时因蓄意或是过失引发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其它合资经营人因其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中的个人财产份额为限分担职责;行医犯罪行为时因蓄意或是过失引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的合资经营人,应分担无穷控股股东;对合资经营人生前行医犯罪行为中非蓄意或是过失引发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负债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其它负债,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分担无穷控股股东。
对合资经营人行医犯罪行为时因蓄意或是过失引发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个人财产对内分担职责后,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律条文制该合资经营人应依合资经营协定的签订合同对给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导致的经济损失分担索赔职责。
二、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成立
(一)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成立前提
根据《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成立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前提:
1.有两个以上合资经营人。
合资经营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犯罪行为能力。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完全由成立人根据所设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有关合资经营人的资格,《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作了下列限定:①合资经营人能是企业法人,也能是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怎样共同组成,除法律条文梅塞县明确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资经营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犯罪行为能力。无民事犯罪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犯罪行为能力人严禁成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合资经营人。
③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非国有民营企业、挂牌上市公司以及服务性的国家机关、社会风气社团严禁成为一般合资经营人。
2.有书面合资经营协定。
合资经营协定是指由各合资经营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备法律条文约束力的协定。合资经营协定应司法机关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资经营协定应载明下列事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资经营目的和合资经营经营范围;合资经营人的姓名或是名称、住所;合资经营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资经营事务的执行;人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职责等。合资经营协定经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资经营人依合资经营协定享无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是补充合资经营协议,应经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一致同意;但,合资经营协定梅塞县签订合同的仅限。合资经营协定未签订合同或是签订合同不明确的事项,由合资经营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处理。
3.有合资经营人认缴或是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资经营协定生效后,合资经营人应依合资经营协定的明确规定缴纳出资。合资经营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合资经营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合资经营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协商确认,也能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委托法定评估政府机构评估。合资经营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协商确认,并在合资经营协定中载明。合资经营人应依合资经营协定签订合同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需要办理个人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司法机关办理。
4.有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一般合资经营”字样,其中,特定的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特定一般合资经营”字样,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资经营”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资经营”二字。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名称中的组织政府机构形式能直接使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字样。
5.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
【例】甲、乙、丙拟成立一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资经营协定,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个人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认。
要求:分析该协定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解析如下】:
(1)根据《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合资经营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合资经营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协商确认,也能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委托法定评估政府机构评估;合资经营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协商确认,并在合资经营协定中载明。因此,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2)根据《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成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前提:①有两个以上合资经营人。合资经营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犯罪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资经营协定;③有各合资经营人认缴或是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从上述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成立前提第3项的明确规定,有各合资经营人认缴或是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知合资经营人能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能”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资经营协定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进行。乙的出资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符合《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3)根据《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合资经营人应依合资经营协定签订合同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需要办理个人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司法机关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个人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4)根据《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合资经营协定应载明的事项中并不主要包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成立时确认,该项内容符合《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例】甲、乙、丙、丁四人计划成立一家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有关该民营企业的成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各合资经营人严禁以劳务作为出资
B .如乙仅因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 .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名称中严禁出现任何一个合资经营人的名字
D .合资经营协定经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签名、盖章并经备案后生效
【解析】正确答案是 B 。
《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明确规定,以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需要办理个人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因此,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大部份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选项 A 错误。《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明确规定,合资经营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因此,各合资经营人能以劳务作为出资。选项 C 错误。《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明确规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名称中必须有”合资经营”二字,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一般合资经营”字样,特殊的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特定一般合资经营”字样,并未禁止以合资经营人的名字命名。因此,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名称中能出现合资经营人的名字。选项 D 错误。《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明确规定,合资经营协定经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资经营人依合资经营协定享无权利,履行义务。合资经营协定的生效不需要备案。
(二)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成立登记
1.申请人向民营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该类文件有:①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②合资经营协定书;③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的身份证明;④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指定的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⑤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对各合资经营人认缴或是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⑥经营场所证明;⑦其它法定的证明文件。此外,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成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资经营协定签订合同或是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是数个合资经营人执行合资经营事务的,还应提交全体人员合资经营人的委托书。
2.民营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资经营人严禁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名义从事合资经营业务。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成立分支政府机构,应向分支政府机构所在地的民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资经营事务的合资经营人应自作出变更决定或是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民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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