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苏州民政局:同一个非商业一般而言根本无法成立1所私立幼稚园
作者 | 藏密君
作者 | 藏密观察
2020年12月9日,苏州市民政局发布了《有关进一步规范化公办中小幼稚园(幼稚园)成立审核工作的通告》(下列全称“《通告》”),其中在办校资本金方面,特别要求:
1.非商业理应不合法、稳定的办校基础教育经费作者,严禁利用北欧国家财政性基础教育经费,严禁向小学生、家长筹集资本金或向社会风气公开定增资本金举行私立幼稚园。
小贴士阐释:此条的明确规定过于激进,非商业的办校基础教育经费如果作者不合法、用途不合法即可,不应限制或是禁止非商业以外的人引导或是冠名非商业办校的犯罪行为,有悖于引导发展学前基础教育的脚踏实地。而且,《学前基础教育防治法实行法规(修改提案)(范景文)》(下列全称《送审稿》)第9条对非商业定增犯罪行为bilateral开放态度,“非商业可以司法机关定增资本金举行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所定增资本金应主要用于办校,并应向审核机关报告定增资本金使用情况,履行职责信息披露义务。私立幼稚园及其非商业严禁向小学生、家长缴交或是隐性缴交与升学关连的出场费”。倘若《范景文》第9条破冰实行,《通告》的实行缺少上位法依照,不正当性尚待深究。
2.非商业为同一个社会风气组织(或个人)的,一般允许成立1所私立幼稚园;申请举行2所以上私立幼稚园的,应严格审核资本金作者。
小贴士阐释:从目前旧有的北欧国家层面的基础教育政策文件来看,并无限量发行非商业办校的数量。此条明确规定有可能意在规范化区域化办校,避免资本运作或是关连交易,寻求资本的科奥尔与基础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平衡。同时,此条明确规定亦缺少法律条文依照。
3.非商业应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非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在幼稚园筹办(正式宣布成立)时需向幼稚园的专门账户拨给足够的开设资本金,并有银行的资本金妥当证明。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注册资本金不高于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最低额度,批准筹办时,非商业实缴资本金妥当比例应不高于注册资本金的60%,正式宣布成立时,注册资本金应Caquet。
小贴士阐释: 关于注册资本金交纳问题,一般而言, 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非商业在筹办时需实缴的注册资本如果能满足幼稚园2-3年的正常运营成本即可,无需强制交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数额,增加非商业的资本金压力。《通告》此条明确规定沿用了《范景文》第21条,即:“实行学历基础教育的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注册资本应与幼稚园类别、层次、办校规模相适应。其中,实行高等学历基础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实行其他学历基础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前款明确规定的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批准筹办时,非商业实缴资本金妥当比例应不高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宣布成立时,注册资本应Caquet。”值得注意的是,《范景文》尚未破冰实行,《通告》的超前性明确规定,这或许预示着《学前基础教育防治法实行法规》即将与大家见面。
附:
有关进一步规范化公办中小幼稚园(幼稚园)成立审核工作的通告
各区县(市)民政局,大榭开发区社会风气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风气事务管理局、苏州北欧国家高新区基础教育文体局、苏州杭州湾新区社会风气事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基础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基础教育防治法实行法规》《苏州市民政局有关明确全日制私立幼稚园审核管理事权的意见》《苏州市民政局有关推行私立幼稚园审核信用承诺制的通告》等明确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化我市公办中小幼稚园、幼稚园(下列全称“私立幼稚园”)成立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私立幼稚园审核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私立幼稚园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辖区内私立幼稚园审核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要将私立幼稚园审核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北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将审核的非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的扶持基础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成立学前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本金,落实扶持学前基础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核规范化。要加强审核窗口建设,规范化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核,提高审核效率。
二、明确私立幼稚园审核权限
要按照《苏州市民政局有关明确全日制私立幼稚园审核管理事权的意见》确定的权限,做好私立幼稚园成立审核。
1.基本权限。区县(市)、功能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幼稚园的私立幼稚园。具有高中办校权限的区县(市)审核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幼稚园、中等职业基础教育幼稚园,须事先报市民政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核。
2.涉省事项。对涉及省基础教育厅审批的外籍人员子女幼稚园,中外合作办校的高中、学前基础教育及非学历基础教育机构和项目,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基础教育厅审核、审核,严禁越权审核。涉及外籍人员子女幼稚园及上述层次中外合作办校机构和项目变更事项的,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基础教育厅办理变更手续。
3.冠名审核。区县(市)、功能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冠名“苏州”的幼稚园,应经商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民政局提出冠名申请,并提交财政扶持、属地管理书面承诺,经同意后由属地办理审核。市民政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核冠名“苏州市”的私立幼稚园。
三、把握私立幼稚园审核依照
私立幼稚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校设置标准执行,具体依照下列明确规定标准办理。
1.公办幼稚园。公办幼稚园成立审核依照《浙江省学前基础教育法规》《苏州市学前基础教育促进法规》《幼稚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浙江省幼稚园装备规范化(试行)》《浙江省幼稚园申办审核办法(试行)》执行。
2.公办普通中小幼稚园。公办普通中小幼稚园成立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基础教育防治法》及实行法规,校舍建设及设施配置分别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幼稚园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幼稚园设计规范化(GB50099-201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基础教育普通幼稚园建设标准(建科发〔2005〕58号)》《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建设发〔2006〕108号)》《浙江省义务基础教育标准化幼稚园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3.公办中等职业幼稚园。公办中等职业幼稚园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基础教育法》《苏州市中等职业基础教育法规》《基础教育部中等职业幼稚园设置标准》执行。
四、严格私立幼稚园审核条件
1.非商业。举行私立幼稚园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犯罪行为能力。
举行私立幼稚园的社会风气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正式宣布注册登记满两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风气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犯罪行为能力。
2.办校资本金。举办者理应不合法、稳定的办校基础教育经费作者,严禁利用北欧国家财政资金基础教育经费,严禁向小学生、家长筹集资本金或向社会风气公开定增资本金举行私立幼稚园。非商业为同一个社会风气组织(或个人)的,一般允许成立1所私立幼稚园;申请举行2所以上私立幼稚园的,应严格审核资本金作者。非商业应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非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在幼稚园筹办(正式宣布成立)时需向幼稚园的专门账户拨给足够的开设资本金,并有银行的资本金妥当证明。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注册资本金不高于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最低额度,批准筹办时,非商业实缴资本金妥当比例应不高于注册资本金的60%,正式宣布成立时,注册资本金应Caquet。
3.校舍。幼稚园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的符合条件的办校场所,校舍必须符合中小幼稚园(幼稚园)建筑标准,并取得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合格证明。
举行私立幼稚园理应自有校舍。通过租赁校舍办校的幼稚园,小学租期不少于12年,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幼稚园、幼稚园租期不少于6年,并有相应的资产(资本金)作为办校保证。在租期届满3年前,应提前做好租赁合同续签。
4.章程。私立幼稚园办校章程应不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规范。
5.决策机构。私立幼稚园决策机构的组成应符不合法定条件,禁止非商业以其公司或是集团的权力机构代替幼稚园的决策机构。
6.幼稚园名称。私立幼稚园的名称应符合《公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法规》《公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明确规定》《有关商业机构私立幼稚园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等北欧国家、省、市相关明确规定。
五、规范化民办校校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收到非商业提交的私立幼稚园正式宣布成立(筹办)申请报告等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司法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评估。受理办校申请后,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明确规定的审核期限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础教育评估机构,对非商业提供的办校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校条件、办校场地、办校能力等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估意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非商业应在明确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审核评估。评估、整改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内。
3.批准成立。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告明确规定,结合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审核评估意见,复核后作出“同意筹办”“批准正式宣布成立”或“不同意筹办”“不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审核决定,并将审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对于“不同意筹办”或“不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私立幼稚园,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向非商业说明理由,并告之享有行政复议、诉讼等有关权利。
4.审核期限。受理申请筹办私立幼稚园的,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和专家会审)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筹办的私立幼稚园,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发放筹办批准书。筹办期严禁超过3年。超过3年的,非商业应重新申报。
受理申请正式宣布成立私立幼稚园的,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和专家会审)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私立幼稚园发给办校许可证,新成立幼稚园办校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按明确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进私立幼稚园成立审核网上办、即时办,努力提高审核效率。
5.备案公告。对私立幼稚园作出“同意筹办”或“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决定后,区县(市)、功能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筹办批准书或批准成立决定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将批准成立的私立幼稚园名称、非商业、办校地址、办校条件、办校层次、办校类别、办校形式、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主要信息,通过苏州市学前基础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风气公告。
6.及时颁证。对通过审核的私立幼稚园,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非商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幼稚园办校许可证》,督促幼稚园及时办理法人登记、印章刻制、收费报备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办校活动。
7.档案归卷。完成所有审核程序后,基础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档案归档。要及时将线下非商业提交的申请文书资料,现场踏勘记录、专家评议报告、审核批准文件及私立幼稚园办校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形成纸质案卷归档。要做好案卷备案和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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