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餐饮民营企业或结构调整为民营企业使其创造力爆发及继而引起的合同纷争难题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成立带来的自身特性不可更动的现象,在《推动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法规》施行以后,将发生重大变化: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方式将有很多发生改变可能,并且餐饮民营企业也能发生改变。
《推动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法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能强迫更动餐饮民营企业或是结构调整为民营企业。更动餐饮民营企业的,能间接向民营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手续更动注册登记。涉及有关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精简相关手续,司法机关为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提供便捷。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餐饮民营企业或是结构调整为民营企业的,应付清司法机关应交纳的税金等,对旧有合同纷争作出加以解决,不得侵害别人的权益。”
根据该明确规定,妨碍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生机的一些固化个人风格被冲破,其餐饮民营企业能更动,其组织机构方式也能更动,让这一民营民营企业能象变三阶一样,餐饮民营企业能民主自由选择退出和进入;组织机构方式也能向其他民营民营企业组织机构方式双向转化成。这很大唤起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的创造力。
一、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餐饮民营企业或其合同纷争分担。
1、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能更动餐饮民营企业。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成为民营民营企业的一类组织方式和获得涉外市场主体的一类身分。一直以来,子代民营企业法人餐饮民营企业不能更动,只能已过期和新注册登记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曾经有事例,原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要受让,受当时相关政策限制,餐饮民营企业又不能更动,就有人间接把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的个人财产转给债务人,债务人已过期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债务人在债务人个人财产基础上新注册登记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以这种方式完成子代工商户的受让,纷争就出在债务人没有办法证明与在其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现址和原个人财产基础上新注册登记的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之间的发扬关系,其私有个人财产和受让利益不能获得保护的情况,首先是债务人风险控制和合规性缺位造成的;但也从一面说明了市场对子代民营企业法人餐饮民营企业更动的需求还是有的是。
《推动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法规》第十一条很不用说了这一关键点,同时实现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能民主自由更动餐饮民营企业,也就是同时实现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通过更动餐饮民营企业受让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这一民营民营企业或其相应资产的目地。比如,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创新力比较强,赠与有大量知识产权,容许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餐饮民营企业就同时实现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同时实现其私有个人财产最小化的目地。同时,还不致即使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餐饮民营企业导致拥有极强创造力的子代工商户即使举行人选择退出而铲除,从而失去民营民营企业地位。
2、子代民营企业法人餐饮民营企业更动前的合同纷争分担难题。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原餐饮民营企业选择退出,更动为新的餐饮民营企业之前的合同纷争需要通过更动协议妥善作出安排。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原餐饮民营企业和更动后的餐饮民营企业之间关于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合同纷争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约束合同签约方,对第三方不施行。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餐饮民营企业更动前债务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能将原餐饮民营企业和受让的新餐饮民营企业均列为被告。债务人能根据餐饮民营企业更动协议向受让的新餐饮民营企业追偿或是自行分担,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既能避免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益,同时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保护,也规范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经营的市场秩序。
二、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双向更动为民营企业及债权债务难题。
(一)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能更动为民营企业。
1、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个人独资民营企业。个人独资民营企业是民营企业组织机构方式之一,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能更动为个人独资民营企业。
2、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个人合伙民营企业。个人合伙民营企业是民营民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方式之一,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能更动为个人合伙民营企业。
3、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公司。公司是现代民营企业制度下民营企业重要的组织机构方式,未来可能有大量的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升级”结构调整为公司制民营企业组织机构方式。这将是经济繁荣的一大反映。
(二)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民营企业是双向的,不能再逆向更动回来。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结构调整为民营企业以后,就不能变回来了。《推动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法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能结构调整为民营企业。不管是《个人独资民营企业法》,还是《个人合伙民营企业法》,或是《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民营企业能结构调整为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民营民营企业组织机构方式牵一发动全身,关乎市场交易安全,更动民营民营企业组织机构方式涉及相关审批事项,要司法机关行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还是不能够做到的。
(三)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民营企业前的合同纷争分担难题。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即使个人独资民营企业餐饮民营企业要对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组织机构方式过程中的涉及到的更动前的合同纷争分担难题,或不是难题的焦点。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个人合伙民营企业,可能涉及到多个个人合伙人,也需要对更动前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的债务债务作出安排。该债务安排协议依然不约束第三方,只在内部施行。同时,该债务安排似乎不宜因此减损个人合伙民营企业的偿债能力,不能从而侵害个人合伙民营企业的的债权人利益。假设个人合伙民营企业的合伙人分担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结构调整之前的债务,该债务应是合伙人的债务,不是个人合伙民营企业的债务。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为公司,子代民营企业法人餐饮民营企业和结构调整后的公司应就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结构调整前的合同纷争作出妥善安排。鉴于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要求,股东出资只能是正向净出资,有债务负担的出资不是合格的出资;一旦股东通过合同纷争安排协议接受了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结构调整为公司前的债务,也只能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该债务只能减损其实缴股份数额,不能因此减损公司个人财产。
三、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更动餐饮民营企业和结构调整的现实意义。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餐饮民营企业更动或结构调整使其壳价值以及赠与知识产权等个人财产权益同时实现了流转和继续同时实现的可能。
很多正在发光发热的百年老字号,很多持有者可能就是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推动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法规》第十一条能保护这些百年老字号很好存续和产业发展。
有些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可能没有什么资产,或是已经资不抵债了,但是它赠与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能变现,《推动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法规》第十一条既保护了相应的无形资产,繁荣了市场经济,也让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原经营人的个人财产利益充分得到同时实现和保护。
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结构调整为民营企业,当然是子代工商经济体做大做强的表现,自然是好事。
四、再提合规性与风控。
经济组织机构合规性和风控不但与经济体相伴而生,甚至要向前延伸到民营民营企业组织机构的产生过程,并向后延伸到民营民营企业组织机构的铲除过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经济组织机构合规性和风控关乎经济组织机构自身的风险,间接关乎经济组织机构举行者的个人财产利益,更关乎经济组织机构周边的其他相关民营民营企业的权益。
好的政策有了,怎么把政策用好,用足,实实在在参与其中,繁荣市场是个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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