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2018 年第3 号中国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广为流传贴文,《金融投资人市场监管明确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金融投资机构市场监管明确规定》到《金融投资人市场监管明确规定》,二者之间,等来的可能是一个黄金时代。
经过多年力量的积聚,近几年保险业务中介机构市场进入经济繁荣的时期。不同于过往多半以个人和圈子为基层单位的黄金时代,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资本涌向。当中鲜有BAT级网络保险业务科技巨擘、也鲜有500强级国企入驻,金融投资着实遇冷。
2017年,有32家保险业务中介机构落地,当中,金融投资公司20家,保险业务代理公司11家,保险业务保险经纪公司1家。
此次金融投资新政颁布,追加条文29条,有何变动?值得称赞阐释。
有关股东资格证书:
明确要求五周内无关键性违法违法历史记录
有关股东的证照明确要求,新政明显趋紧。从“股东、主办人信誉度良好,前段时间3年无关键性违法历史记录“明晰为5条,以下情况者均没用。
(一)前段时间5 周内受刑或是关键性处罚;
(二)涉嫌关键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轻微不当行为行为被省里基层单位确定为不当行为联合惩处第一类且应在保险业务领域受适当惩处,或是前段时间5 周内具有其它轻微不当行为不当历史记录;
(四)依照法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能投资民营企业;
(五)保监会根据谨慎市场监管原则判定的其它不适宜成为金融投资公司股东的情况。
有关注册资本:
需代销实缴,分为1000万、5000万三台
行业最重视的注册资本金问题,不在是一刀切的5000万元,而是分为三台: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金融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金融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实缴货币的明确要求依旧没变,同时增加资金代销、及自有资金明确要求:
注册资本按照保监会的有关明确规定代销。
股东符合本明确规定明确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有关牌照申请流程:
明确先照后证
这一次,新政明确了金融投资牌照先照后证的申请流程。
金融投资公司申请经营金融投资业务,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保监会的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取得工商执照,向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后,将面临:
保监机构将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历史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随后的步骤要么申请落地,取得许可证展业,要么不予批准。不予批准者,之前工商登记的公司需要更名,去掉“金融投资” 字样。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自收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金融投资业务,并应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金融投资”字样。
有关营业网点成立:
异地展业必须成立营业网点
这个没啥说的,直接看条文。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金融投资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金融投资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业务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在当地成立营业网点。“
“成立营业网点时应首先成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管理许可申请、市场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它营业网点。“
同时,对于营业网点成立,新政还进行了明晰,增加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下面三条需要特别注意。
金融投资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前段时间1 周内未引发30 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是100 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前段时间2 周内成立的营业网点不存在运营未满1 年退出市场的情况。
金融投资公司因轻微不当行为行为被省里基层单位确定为不当行为联合惩处第一类且应在保险业务领域受适当惩处的,或是前段时间5 周内具有其它轻微不当行为不当历史记录的,不得新设营业网点经营金融投资业务。
有关老总供职资格证书:更为严厉
老总供职资格证书部分,新政将原规定“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变更为“从事金融工作3 年以上或是从事经济工作5 年以上”。并明确规定,“因轻微不当行为行为被省里基层单位确定为不当行为联合惩处第一类且应在保险业务领域受适当惩处,或是前段时间5 周内具有其它轻微不当行为不当历史记录”者不得任命为金融投资公司老总。
同时对老总供职资格证书进行明晰包括:
金融投资人应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金融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 家以上营业网点的主要负责人。
非经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批准,金融投资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供职务。
有关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和缴存保证金:有所降低
新政中支大融投资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对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从500万元降为100 万元,将之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年度额度从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降为“不得低于金融投资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新政删除了“金融投资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这一条。
有关信息披露:
明确要求提交专项外部年度审计报告
新政明确要求,金融投资公司需要按时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金融投资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行业自律权重提升:
保险业务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将颁布自律准则
这部分属于新政追加部分,单独为第五章节,共计三条。详见下图
有关罚款:趋向严格,提升罚款力度
严市场监管的走向中,新政对于金融投资机构违法违法行为亦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罚款条目明晰,罚款力度皆有所上升。
(以下为处罚原因及处罚内容)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金融投资业务:
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是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是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金融投资业务许可或是申请其它行政管理许可:
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是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管理许可。
聘任不具有供职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缴存保证金或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及成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者:
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撤销供职资格证书。
对于未按明确规定聘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任命临时负责人、聘任从业人员或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未向保险业务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未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
从业人员在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它财物,或是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它非法利益;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未包括以下事项:
(一) 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 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业务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 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业务公司、其它保险业务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明确规定报送或是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是未按明确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出租、出借或是转让许可证者
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是吊销许可证;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撤销供职资格证书。
超出明确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或是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中介机构业务的基层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
金融投资业务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违反保监会另有明确规定的;
未按明确规定进行以下情况之一:在住所或是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是其复印件; 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许可证;进行公告;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度,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是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业务市场秩序;
以缴纳费用或是购买保险业务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以直接或是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是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照;
未按明确规定进行以下情况之一:代销注册资本;成立营业网点经营金融投资业务;开展网络金融投资业务;开展再金融投资业务;建立或是管理业务档案;使用银行账户;动用保证金;进行信息披露;缴纳市场监管费
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下情况之一:
(一) 隐瞒与保险业务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业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业务人或是受益人;给予其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二) 利用行政管理权力、职务或是职业便利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是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业务合同;为其它机构或是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业务合同,或是为保险业务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业务费或是保险业务金;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业务人或是受益人,骗取保险业务金;
(五)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业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业务人的商业秘密;
有以下情况之一:编制或是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是资料;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是吊销许可证;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撤销供职资格证书。
违反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情节轻微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务业。
金融投资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或是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明确规定:
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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