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换成认缴制,很多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将注册资本注册登记很高,尔后又予以承购,那么如果公司对内负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良后果会怎样呢?【事例来源:文书裁判员网(2020)湘01民终7682号】
此案概要:
活四海圣泉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股东是林某和张某,公司章程写明:林某认缴100多万元、张某认缴900多万元,缴交时限至2064年4月20日。2016年1月,活四海圣泉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一致同意注册资本从1000多万元增加至500多万元,公司启事承购报告书:已自报告书登出之日45日内,负债人无权明确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2016年3月,活四海圣泉公司会章条文写明:林某实缴50多万元,张某实缴450多万元,出资时间2014年10月9日。随后,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变更注册登记为500多万元。2015年5月10日,张某成为活四海圣泉公司的邵阳区域厂家,合同时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9日,李带新与公司收款,确认李带新应付款为99925元,同行人欠款10290元,共计110215元,后张某控告公司明确要求分担该负债,法院全力支持了张某的政治理念。之后,张某申请禁制,据查公司无财产N4891F,于2018年12月就此结束本次执行。2019年3月,张某提起该案诉讼,明确要求林某及张某分担职责。
法律条文分析:
1、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八条第三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负债人自收到通告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通告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明确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的明确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该通告负债人,并于30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该案中,张某与公司的债务人在2016年承购前形成,张某是未知负债人。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一致同意承购,取决于股东意志,股东林某、张某在承购时对未知负债人应负注意权利。林某仅提供更多承购报告书,未抗辩证明已按公司法明确规定通告张某,不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2、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的明确规定,活四海圣泉公司在未向张某履行职责通告权利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案承购另起炉灶,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造成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相同,因而林某及张某需要分担适当的职责。
律师评论:
注册资本的认缴也不是越高越好,希望在注册公司时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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