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经济实体,在经营操作过程中,子公司以其全数个人财产为限,对外分担职责。我省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股东只要在注册子公司时认缴了,不管是不是实际缴纳了,最后都应在认缴的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职责。一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子公司实力的体现,因此任何子公司注册资本一旦确定,都要经过严格的法律条文程序才能承购。如果借钱的公司违规承购,试图躲避负债,负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怎么办呢?Cancon,下面他们为大家详细导出,先来看一个经典案例。
此案概要
2019年8月,A子公司与B子公司签订了合约,A子公司据此向B子公司支付了100多万元款项。然而,在合约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B子公司因倒闭,一直未按合约受损害,最后甚至间接拒绝履行职责合约。2020年6月,A子公司委托他们团队向B子公司索偿货款。他们向受托人了解清楚情况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署的合约,并查询了B子公司的全数税务信息后,发现B子公司为躲避负债,8个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做出决议案:将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多万元减为100多万元,随后在未通告A子公司的情况下,间接在省级报刊报告书并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而此时B子公司早已存有大量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为维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立即制定民事诉讼策略,在控告B子公司的同时,亦同时控告了前述8个股东,明确要求B子公司的8个股东在子公司增加注册资金900多万元的范围内,对B子公司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最后得到法院全力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公司法》
第一百八八条明确规定:“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子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负债人自收到通告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通告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明确要求子公司偿还负债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子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早已分担前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我省《子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承购应自做出承购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子公司承购未通告负债人的,负债人无权明确要求股东在其承购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中,应被通告的负债人不仅主要包括早已逐步形成债务人负债亲密关系并且确认具体内容债务人数额的负债人,还如果主要包括早已逐步形成债务人负债亲密关系但未定具体内容债务人数额的负债人。在这个刑事案件中,B子公司在明知还有A子公司的负债存有的情况下仍蓄意增加注册资本,虽然在报刊上报告书了,但在可以通告到的情况下却没有间接通告A子公司,没有对债务人履行职责提供更多借款,侵犯了A子公司的债务人,故8个股东对B子公司的负债均如果分担适当法律条文职责。
综上,借钱子公司的股东试图利用子公司的有限职责制,在不通告负债人的情况下,偷偷增加注册资本躲避负债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即使借钱子公司承购成功,负债人也不必惊慌,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争议焦点、搜集固定证据、制定民事诉讼策略、及时提控告讼,明确要求股东在子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分担适当的索赔职责,最大限度挽回负债人的损失。大家如果遇到此类纠纷,欢迎咨询他们律师团队,他们将为您提供更多专属法律条文服务。后续他们会继续推出债务人负债系列主题的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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