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蔡国公,助企业身心健康持续发展
诸位老板娘,我创业者注册公司的这时候,呢本该把注册资本写的大一点,这种看上去“富足”?
有这时候,两个要紧太“人多势众”,呢还得找个人合资经营方式?即便派来个不掏钱的经手股东,也得加上两个人,这种就防止了“三人非常有限公司”分担控股股东的风险。
然而,在大家合资经营方式创业者的过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写啥,每一人各出啥,什么这时候出资妥当,都一定要慎重,不然会给以后的合作种下安全隐患。
小王和小王原来是理工学院女朋友,一同玩游戏一同逃学的有种Unnao,后来他俩合资经营方式开了一间公司。居然,一年之后,小王居然把小王告到高等法院, 说“揣测小王把公司资本金迁移到自己赠与”,并明确要求Q1566A!
而小王责怪,小王只是当时他开公司时找的“经手股东”,整个公司经营方式中小王并没出一毛钱,也没实际管理过,没Q1566A的基本权利。
诸位亲,我觉得作为“经手股东”的小王无权Q1566A吗?
当然没啦,他又没掏钱没Geaune,言外之意了这时看咱挣钱了,来找事的。
不不不!经手股东也是股东,股东无权利。更何况,这注册资本金的认缴时限应该还没了,如果没了,小王能在没出资的情形下独享股东合法权益。
实际上,像这个事例中的情形常有。大股东掌控态势,小股东的基本权利被不断溶化,有的是根本对公司的经营方式情形不屑一顾,大股东迁移资产着实频发,小股东明确要求Q1566A的事也是比比皆是。
这都上高等法院了,高等法院怎么说?
高等法院认为,虽然小王的认缴时限没了,不存在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所以维持原判公司相互配合小王Q1566A。
虽然认缴时限没了,就能这种?他即便没掏钱啊!!!
这就涉及到另两个和注册资本有关的问题:认缴时限。
后来,小王继续经营方式着公司,小王还是没实缴注册资本,公司经营方式不善,眼看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小王还是一副“反正认缴时限还没了”的姿态。
小王气不过,这次,他把小王告到高等法院。主动说明自己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确要求高等法院维持原判作为股东的小王履行出资义务。
诸位亲,这次你觉得高等法院会站在小王这边吗?
当然了!公司亏损,股东还不履行出资义务,这公司估计是要药丸!
小王才不在意呢,咱本来就是经手股东,又没参与真正的经营方式,为什么要为小王的亏损买单?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高等法院怎么判?
高等法院说,虽然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认缴时限还没了,所以小王能不履行出资义务,而公司拖欠员工公司,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最后当然是那句判决书中最常用的一句话,“与本案无关!”
就这种,小王又一次逃过了要出资的义务。
话说,小王也真是倒霉,怎么遇到小王这种的合资经营方式人了呢?专找空子钻,还“理直气壮”的逃避责任!
要怪也只能怪小王自己当初没看清局势,盲目选择合资经营方式人,随便填写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和认缴时限。
蔡国公君提醒诸位老板娘:
1、《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在认缴制条件下,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无异,同样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2、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分担非常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说白了,就是吹牛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你写1个亿的注册资本你就要分担1个亿限额内的责任!对于大多数人,这相当于非常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了!
3、注册资本也不是越小越好,比如你注册个3万元的公司,通常会受包括银行、客户等方面的不太待见。此外,如果你所从事的行业有需要前置、后置审批的,一定要注意注册资本的金额大小要符合审批明确要求。
4、对于合资经营方式开公司的情形:两人发起一间公司,三人缴清了出资,而另三人没缴清,万一出了事情,缴清的一方还要对没缴清的部分分担控股股东,相当于在“背锅”。
5、公司注册资本只代表公司初创时期的实力,成立后是否有经营方式活动以及经营方式好坏才是最重要的,它会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变化,公司实际资产是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重要标准。
6、认缴时限也是两个重要节点,不要觉得能写两个遥遥无期的未来就不在意,等到你公司运转真的需要钱,其他股东会以“还没了认缴时限”为由迟迟不出资,到这时,你告到高等法院也拿别人没办法。
7、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本金能力或可预期资本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方式运行降低压力,如果一时头脑发热已经写的很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尽快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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