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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超定额未报税定偷税,顶格处罚!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4-04-09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乎网、江苏税、建筑财税频道、税务大讲堂

导读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不同于公司,不需要刻章,不用开对公账户,不用交社保,不用记账、不用报税甚至还可以不用接受税务审查……真的可以这样吗?

核定定额的个体户被查了!

01

个体户超定额未报税定偷税

税务拟处5倍的罚款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纳税人识别号:92150***49Y1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 2021年3月登记注册为呼和浩特市***,注册类型:内资个体,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为每季度27万元,在2021年3月到2021年6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41,214.87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175,346.75元,存在使用财务人员及其亲属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取营业款项、隐匿应税收入,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费的行为,共少缴增值税54,8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22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4,553.52元;经营期间支出的成本中包含营销经理、公关队长等各类人员劳务报酬及工资3,367,84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52,862.00元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认定你单位隐匿应税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54,8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22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4,553.52元处以五倍的罚款,共计1,556,68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经营期间向相关人员支付工资及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52,862.00元三倍的罚款,计2,558,586.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14日

02

个体户常见涉税风险

赶紧自查!

1、建账(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2)应当建账的情形2、增值税(1)常见风险点(2)税务检查重点3、个人所得税(1)常见风险点(2)税务检查重点4、其他税费(1)房产税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3)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5、工商年检(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政策依据(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03

个体户严查开始!

个体户开票的8个“有”,赶紧自查!

不知道个体户开票必备的这8个“有”?你可要小心了!

一有:是否具有真实存在的业务。

税务局不太关注发票本身了,更关注发票背后的业务实质,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因此业务真实为第一前提。

二有:是否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因为没有人员就没有相应的业务能力!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的选择,不要进入黑名单,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避免用60岁以上的,预留负责人电话必须为有效电话!

三有:是否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或者证据链。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同时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四有:是否存在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若是大部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由于部分园区政策不稳定、甚至出现集体虚开嫌疑,就会面临被稽查的风险。

五有: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流向。

不管是你提供了服务还是货物,你收取款项了吗?是否公对公转账了?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六有:是否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

不要简单地以为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

合同仅仅是次要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

合同切记不要仅仅一页纸,一定要签订真实全面。

七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切记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一定要有清晰的战略定位。

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去,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八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是否有合理的定价。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所提供服务或劳务、商品的定价。

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一张发票开很大金额,风险是很大的,因为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价格的“度”,也就是合理性非常重要!一旦过了,不合理了,难以自圆其说!

04

个体户严查开始

个体户开票必须注意的8个“无”

个体户是区别于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从“出厂”以来就与公司有许多不同,这里给大家梳理出8个“无”的特点: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公司的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无”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而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

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无”需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1、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年底,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六、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上述的缴费主体中不含个体工商户。

七、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八、业主取得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得税

1、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元。

05

关注个体工商户

15个财税关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七、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八、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相关阅读: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8个扣除项目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十四、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年度汇算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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