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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4-04-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

一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桂金监贰〔2021〕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典当行办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项实行审批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对典当行现有股东增加投资不设前置条件。

第四条  经营典当业务,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不得以“典当”的名称或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五条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南宁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典当行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市、县设立典当行不低于2000万元;并且注册资本须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即:商业用房或临街商铺,无偿拨付或租期在1年以上。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7)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要求: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自然人不能作为控股股东。

6.法人股东要求:

(1)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

(2)成立满3年,且营业期限有效期不低于3年;

(3)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法人股东按最近2个完整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且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资产负债率低于70%。

7.自然人股东要求: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8.出资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服从监管要求,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以他人资金入股,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9.典当行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要求:拟任董事、监事应当从事金融或类金融工作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2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典当行从业经历1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3年内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并为实缴资本。典当行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2.最近2年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次年审和监管考评结果为A类。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参照设立典当行对经营场所具备安全防范设施要求),即:商业用房或临街商铺,无偿拨付或租期在1年以上。

第六条  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分立和合并等应具备的条件。

(一)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1.公司运行规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符合本指引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二)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的条件:

1.对外转让股东所持的股份应满2年以上。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时间限制;

2.受让股东的资格需符合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三)典当行分立的条件:

1.公司运行规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分立后存续公司和新设立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公司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分立后新设立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分离/分解成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公司后,本公司继续存在并新设立的一个以上〔含一个〕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新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公司)均须符合本指引股东资质及最低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四)典当行合并的条件:

1.公司运行规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后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并后新设立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含两个〕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均须符合本指引股东资质及最低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报送的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须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3.出资协议(出资情况内容与申请、章程一致);

4.典当行章程;

5.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名单;

6.法人股东需要提供:投资典当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企业简介,企业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2个完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等);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还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说明(注明:按最近2个完整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且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资产负债率低于70%,要有最近2年度的利润数据);

7.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个人简历(由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出资能力说明与证明(如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其他收益等相关凭证,对典当行注资前3个月银行存款、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合计日均余额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夫妻共同财产须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8.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简历(由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9.股东承诺书(要求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

11.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2.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13.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14.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15.信息报送承诺书(要求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每月6日前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6.典当行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典当条件、对象及评估,典当的操作程序、典当贷款的审批权限及责任等内容);

1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风险监控制度)。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须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

2.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3.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

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简历(由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拨付证明(即验资报告);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9.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10.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风险监控制度)。

第八条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等事项须提交的材料(分为共性材料和各事项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共性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二)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三)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章程修改的,则无需提供);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股权变更无需交回)。

各事项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只需参考共性材料)。

(二)变更注册资本。

1.股东承诺书(适用于增资扩股);

2.典当行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3.通知债权人回执(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供在官方纸媒上刊登减资公告的报样;

5.典当行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适用于增资扩股);

6.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7.股本结构说明。

典当行增资不需要申请审批,但增资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情况报备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行增资涉及新增股东的,按股权变更处理。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拟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由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变更住所或住所迁移。

1.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变更住所、迁出和迁入住所审核意见书;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4.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涉及变更住所告知承诺审批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住所试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桂金监贰〔2021〕11号)有关规定要求。

(五)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股东承诺书;

3.受让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近1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受让法人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受让法人股东企业简介,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6.受让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由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说明与材料(原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后增持股的,按增持部分计算)、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典当行分立。

1.分立方案

2.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3.公司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分立后的典当行股东名册

(七)典当行合并。

1.合并方案

2.合并各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

3.合并各公司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合并后的典当行股东名册;

5.经审计的前12个月的动态资产报告。

第九条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终止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包括典当行基本情况、当票核销、风险情况、处理意见和后续监管措施);

(二)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终止申请;

(三)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四)清算报告(包含债权债务、资产分配方案,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六)提供在官方纸媒上刊登公司终止或清算公告的报样。

第十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受理程序:

(一)申请。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应当向所在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最终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上一年度年审结果为B类、现场监管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由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具违规行为整改合格意见后方可提交变更申请。

(二)初审。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决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报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送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批复文件邮寄申请人并抄送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典当行取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审批事项变更的批复文件后,涉及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凭批复文件到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材料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所在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设立的典当行注册资金与本指引要求不达标的,原则上于2023年9月8日前完成整改达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设立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股权变更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1〕1号)同时废止。银保监会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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