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甚么是合资经营民营企业?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是指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政府机构依前项在我国全境成立的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和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由一般投资顾问共同组成,投资顾问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分担无穷控股股东。前项对一般投资顾问担责的方式有不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由一般投资顾问和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共同组成,一般投资顾问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分担无穷控股股东,非常有限投资顾问因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担责。
二、成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具备甚么样前提
成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六个以内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为企业企业法人的,应具备全然行为潜能潜能;
(二)有口头合资经营协定;
(三)有投资顾问认缴或是前述缴交的出资;
(四)有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中文名称和制造门面;
(五)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
三、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能选用甚么样出资方式?
能用汇率、铜器、知识产权、农地所有权或是其它私有个人财产出资,也能用用工出资(非常有限投资顾问仅限)。投资顾问以铜器、知识产权、农地所有权或是其它私有个人财产出资,须要评估结果总金额的,能由全体人员投资顾问商谈确认,也能由全体人员投资顾问委派原则上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评估。投资顾问以用工出资的,其评估结果配套措施由全体人员投资顾问商谈确认,并在合资经营协定中写明。 投资顾问应依照合资经营协定签订合同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交时限,履行出资义务。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办理手续私有个人财产迁移相关手续。
四、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中文名称有甚么特殊明确规定: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中文名称中的组织政府机构方式后应标明“一般合资经营”、“特殊一般合资经营”或是“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民营企业中文名称登记管理的明确规定。
五、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包括那些:
(一)中文名称; (二)主要门面; (三)执行事务投资顾问; (四)经营范围; (五)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类型; (六)投资顾问姓名或是中文名称及住所、担责方式、认缴或是前述缴交的出资金额、缴交时限、出资方式和评估结果方式。 合资经营协定签订合同合资经营时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包括合资经营时限。 执行事务投资顾问是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包括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六、成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向民营企业登记机关提交那些文件:
(一)全体人员投资顾问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人员投资顾问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人员投资顾问指定代表或是共同委派代理人的委派书; (四)合资经营协定; (五)全体人员投资顾问对各投资顾问认缴或是前述缴交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门面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国务院明确规定成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能成立分支政府机构吗?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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