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注册商标注册登记双边水准,市税务局制订了《珠海市税务局相关修正冠省名注册商标批准注册登记职权的通告》,并于2018年8月20日起投入使用珠海市注册商标体制改革相关控制系统。现就修正冠省名注册商标批准注册登记职权相关事宜通告如下表所示:
一、修正冠省名注册商标批准注册登记职权
居所在珠海市区划内的民营企业的冠省名注册商标批准注册登记职权修正为省、市、县(区)级税务和消费市场监管机构(下列全称“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均可实行。
冠省名注册商标不牵涉后置审核事宜的,提出申请者透过珠海市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控制系统独立自主备案冠省名注册商标,无须办理手续注册商标事先批准。注册商标备案获得成功后,提出申请者以该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向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民营企业成立注册登记或注册商标更改注册登记。
冠省名注册商标牵涉后置审核事宜的,提出申请者应在办理手续民营企业成立注册登记或是注册商标更改注册登记前,向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事先批准。
二、冠省名注册商标的通则
注册商标归属于下列四种情况众所周知的,应办理手续冠省名注册商标注册登记:以“东莞”“珠海市”做为区划或是中文名称中采用“东莞”“珠海市”铭牌的;市级区划与地级市以内市、县区划连写的;民营企业营业网点在其隶归属于注册商标后采用“东莞”“珠海市”铭牌的。
三、限缩冠省名注册商标的提出申请前提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内的已成立民营企业或是新成立民营企业,能提出申请冠省名。
(二)有3个以内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内的,能提出申请冠省名。
(三)注册商标由国家消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是中文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划的,其营业网点中文名称能提出申请采用“东莞”“珠海市”铭牌。
四、简化冠省名注册商标的注册登记流程
修正冠省名注册商标批准注册登记职权后,珠海市实现冠省名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和注册商标登记国家机关为同一国家机关,冠省名注册商标除牵涉后置审核事宜外,无须办理手续注册商标事先批准,减少注册商标注册登记环节;冠省名注册商标注册登记实现就地提出申请,就地批准注册登记,优化注册登记流程,大幅度降低提出申请者的时间成本。
为体制改革注册商标批准制度,提升注册商标注册登记双边服务项目水准,压缩民营企业开办时间,省税务局制订了《珠海市税务局推行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实行办法》,并于2018年8月20日起投入使用珠海市注册商标体制改革相关控制系统。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表所示:
一、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的内容
1、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的含义。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是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国家机关透过珠海市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控制系统,为提出申请者提供中文名称自助查询、比对,独立自主选定并备案注册商标的一项双边服务项目,是一项行政指导行为。
2、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的通则。提出申请者能透过珠海市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控制系统独立自主备案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不再实行事先批准,司法机关应由国家消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是牵涉后置审核事宜的注册商标除外。
3、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的对象。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适用于在珠海市区划内的民营企业(不含营业网点),包括公司、合伙民营企业、个人独资民营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4、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的备案途径。从互联网登录珠海市注册商标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控制系统(网址:http://qcdz.gdgs.gov.cn/qcdzhdj/nameapply/)。
二、企业中文名称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的注意事宜
1.提出申请者独立自主备案注册商标,应遵循自愿备案、独立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营企业成立后,应司法机关采用中文名称,对其中文名称采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提出申请者备案获得成功的注册商标保留期为30天。提出申请者应在中文名称保留期内司法机关办理手续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中文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保留期满未办理手续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的,备案获得成功的注册商标自动失效。提出申请者能在备案获得成功的注册商标保留期满前提出申请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
3.提出申请者以备案获得成功的注册商标提出申请民营企业成立注册登记或注册商标更改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发现注册商标存在违反《珠海市税务局推行民营企业中文名称独立自主备案服务项目实行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
来源:珠海市税务局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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