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我国典当金融行业产业发展不悦,但是一直在资本消费市场活耀着,归因于典当行按照本来的拳法产业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了现代原素及消费市场缺的股权融资平台,是众所周知的结构调整事例!
典当行早已经冲破人们觉悟中的银楼第一印象,随着网络时代来临,透过网络股权融资的平台越来越多,典当行要想产业发展就一定要冲破技术创新。今年初,海关总署颁布意见,明确引导了典当金融行业去试著碰触网络,透过借助于网络散播广、速度慢、效率高、无地域性和时间限制等优势开展销售业务,从而更进一步注重经营方式民族特色,健全和技术创新经营方式商业模式,以更进一步提升中小型微企业股权融资服务质量。
由于典当行执照属于全省十种金融创新执照中匮乏因此参与度巨大的金融创新入籍。因此综观全省沿海地区,典当行成立的技术难度还是比较高的。沿海地区的典当行行成立由经济贸易及信息技术委员会审核,由经信委联合市场监管。因此整个典当行成立业务流程采取打分制度,从注册资金,企业法人股东,场馆情况,经营情况等等进行打分,每年在为数众多提出申请者中甄选出打分最高,前提最忧的不予成立。具体的成立前提,从《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能石蜊,以下我们重点说说。
一、典当行能经营方式以下销售业务
(一)不动产债权典当行销售业务
(二)私有财产债权典当行销售业务
(三)房地产业(本省、省、省辖市的房地产业或者未取得商品住宅预购许可的新建工程仅限)抵押物典当行销售业务
(四)额度内绝当贵重物品的卖掉
(五)鉴别评估结果及相关服务
(六)海关总署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行销售业务。
二、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业抵押物典当行销售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私有财产债权典当行销售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资金需要满足三百万人民币的最低限制,而且最低额度部分出资形式必须为货币出资,不能为财产权力,土地使用权等其它形式的出资。)
(二)经营方式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方式场所。经营方式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三)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企业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企业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企业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企业法人股东。
(典当行成立前提第二点是关于控股形式。典当行说到底也是一种股权融资性的企业。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产业发展,要确保典当行经营方式过程中不会造成典押物主的私有财产受到损害。因此对企业法人股东要求较高,包括经营方式状况,经营方式规模都有要求。)
三、典当行的办理业务流程
(一)确定总量:海关总署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提出申请者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提出申请材料。收到成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提出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提出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提出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
(三)海关总署审查:海关总署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成立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行经营方式许可》,提出申请者持批复和典当行经营方式许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海关总署批准文件和《典当行经营方式许可》,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金融行业许可》,持上述批件及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现实生活中,每当我们想去购买自己负担不起的东西时,首先想到的是借贷,但是对于一些额度大的资金时,除了去银行办理抵押物贷款之外,还能去典当行办理房屋典当行,典当行的股权融资效应由此产生,也是典当金融行业能走到今天的决定性因素!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产业发展,导致中小型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急速上升,而典当行作为中小型企业股权融资的一个重要平台之一,也引来了快速增长;而且典当行在世界各国和沿海地区的典当行消费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特别是典当行经营方式主体、典当行交易和典当行的金额也都在增加。而正是这种巨大的需求,导致了全省典当金融行业的快速产业发展,从而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整个金融行业洗牌的临界点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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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成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额度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销售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行销售业务的经营方式管理人员及鉴别评估结果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300万元;
从事房地产业抵押物典当行销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500万元;
从事私有财产债权典当行销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方式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以下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方式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行贵重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成立典当行,提出申请者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提出申请(应当载明拟成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方式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销售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企业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具备以下前提的典当行能跨省(省、省辖市)成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方式典当行销售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方式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行提出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分支机构的提出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成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方式记录的证明。
提出申请者领取《典当行经营方式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典当行《特种金融行业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出申请报告;
(二)《典当行经营方式许可》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方式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经批准,典当行能经营方式以下销售业务:
(一)不动产债权典当行销售业务;
(二)私有财产债权典当行销售业务;
(三)房地产业(本省、省、省辖市的房地产业或者未取得商品住宅预购许可的新建工程仅限)抵押物典当行销售业务;
(四)额度内绝当贵重物品的卖掉;
(五)鉴别评估结果及相关服务;
(六)海关总署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行销售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方式以下销售业务:
(一)非绝当贵重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不动产抵押物销售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海关总署批准的其他销售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以下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贵重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贵重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额度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贵重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虽然同是抵押物贷款金融行业,但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是有重大区别的,看看这五方面你就知道有什么不同了,也许会帮助你更好地的选择。
1、注册资本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具体要求比较笼统,仅要求不得低于1500万元,而典当行注册资本的规定比较详细,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业抵押物典当行销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500万元,从事私有财产债权典当行销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1000万元。单从注册资本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明显要比典当行高出许多。
2、服务对象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前的要求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产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建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以农业为切入点的经营方式者或企业。而典当行的服务对象原则上是所有的自然人或不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是拥有合适的质(抵)押贵重物品,且质(抵)押贵重物品的价值大于所要求的贷款数额,都能成为典当行的客户。从这一点上说,典当行的客户群要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广得多。
3、经营方式方式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以信用贷款为主,抵押物贷款为辅,并对贷款对象和贷款资金的用途和数额有着具体的规定,而典当行是只认物,只要是质(抵)押物合法且价值超过放款金额就能,对客户的身份和资金的用途并不关心。从这一点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融资手段远没有典当金融行业灵活,并由于其是以信用贷款为主,经营方式风险也比典当金融行业要高出许多。
4、收入方式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的收入以利息为主,而典当行的收入却是以综合服务费和绝当后的贵重物品卖掉为主,利息收入只占典当行收入的一小部分。从收入的方式看,一方面是典当金融行业的资本回报率比小额贷款公司高,但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将影响客户群的更进一步扩大。
5、市场监管单位不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或地方金融创新局市场监管。而典当金融行业作为一种特种金融行业,是由海关总署门和公安系统共同管理,入市和市场监管都比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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