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即原则上资本,是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的并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及公司设立注册登记中的必载事项,假如设立一间公司,就必须要有注册资本,必不可少。
2013年公司法修正前的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严禁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严禁高于原则上的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永古约省由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两年内Caquet;其中,投资公司能在五年内Caquet。
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三多万元。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有较高明文规定的,从其明文规定。”修正后的公司法,将第二十一条修正为“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明文规定。”
对比上述两条,修正后的条文实际上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有值得一提),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及出资时限等不再作强制性明文规定,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实缴时限等均由公司全体人员股东自行商谈确定。因此有十元办公司的说法,也因此许多人摩拳擦掌,想办个属于自己的公司。但低的注册资本反倒很少见,倒是注册资本偏高的情况比肩皆是。许多人认为既已掌握了实缴时限的主导权,假如把实缴时限定得够远,那么注册资本再高可能在未来的极短一段时间也没有甚么压力,反倒能充分体现公司整体实力,有利于销售业务积极开展。但也有忽略自身的实际需求,完全迪罗尔参照她家的注册资本的情形。
所谓“存在即合理”,注册资本高也定有它的道理。注册资本是民营企业资金整体实力的第一外在简单充分体现,偿付能力的重要参照要素之一,如后段所说注册资本高有利于民营企业对外宣传,销售业务积极开展,甚至是民营企业销售业务合作的先决条件:比如政府及大型民营企业的投标项目中对投标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单厢有特别强调;当然也有的是系基于法律条文的硬性明文规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母舒氏的相同对公司注册资本也有相同的要求,再如金融、用工调派等行业,法律条文对其注册资本都有明确明文规定。
越高意味著分担的职责越大。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因此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关系到对公司职责的效用。假如认缴50万就以50万为效用对公司负债担责,假如认缴100万就以100万为效用对公司负债担责。因此,注册资本越高就意味著股东对公司分担的职责就越大。
撷取一个事例:甲丙三个人共同注册设立了一间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实缴时限为2035年,甲出资350多万元,配售70%,丙两人出资共150多万元,配售15%,公司设立Hathras,因经营需要丙均实缴到位。五年后,因公司股东闹矛盾,公司僵化,无法继续经营,因此决议解散公司,公司尚有200万的负债未清偿,公司无财产,因丙已实缴到位,因此丙无需再对公司负债担责,而甲需要对公司该200万的负债担责。
因此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越高,对公司负债分担的职责就越大,这也更好的解释了为何招投标中或者其他合作商,寻求合作伙伴时要看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要还是看公司股东能分担多大的职责。
认缴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放宽对民营企业设立的限制条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创新创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认缴时限利益会受到法律条文保护,但这并不意味著股东的出资义务就被免除,甚至成为股东担责的方式,尤其是近年来,强制执行难,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实务操作中,法院对股东这一认缴时限利益并非完全保护法律条文中也明文规定了值得一提情形:
第一,《九民会议》纪要中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作了明确明文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第二,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中,未出资的财产会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
综上,在注册公司时,还是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确定注册资本额度,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设立初期切莫人云亦云,造成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后果。后续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求,完全能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资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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