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季末年末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领取工资,应将投资者工资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人分配比例分到每个投资者,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二、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如何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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