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82讲,说税赋,谈信用风险,讲经济政策。为的是防止多次重复课税,引导对个人股权投资自办民营企业,推动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0年6月30日正式发布《相关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课税税金税难题的通告》(请示报告〔2000〕16号),下定决心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裁废民营企业税金税,只对其股权投资人的经营方式税金课税对个人税金税。2018年《对个人税金税法》或其实行法规修正时,明晰托季马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源于全境注册的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制造、经营方式的税金依照经营方式税金工程项目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一、税款
(一)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判定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托季马民营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合资经营方式企业法》注册登记设立的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私营民营企业实行办法》注册登记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方式物理性质的私营民营企业。
4.经中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规核准设立的负无穷职责和无穷控股股东的其它托季马、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物理性质的中央政府机构或组织中央政府机构。
(二)税款的认定
1.托季马民营企业以股权投资人为税款;
2.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以每两个合资经营方式人为税款。
(三)小常识
1.经济政策明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合资经营方式民营公司法》明晰规定,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合资经营方式人主要包括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中央政府机构;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和其它税金,依照省里税赋明晰规定,由合资经营方式人依次交纳税金税。简而言之,企业企业法人股权投资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获得的制造经营方式所得,交纳对个人税金税;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中央政府机构股权投资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获得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交纳民营企业税金税。
2.经济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方式人税金税难题的通告》(税务〔2008〕159号)。
二、计税依照
(一)一般明晰规定
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统称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人对个人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
收入总额,是指民营企业从事制造经营方式以及与制造经营方式相关的活动所获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制造经营方式税金,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分配给股权投资人的税金和民营企业当年留存的税金(利润)。
(二)计税依照的确定原则
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的计税依照按下列原则确定:
1.托季马民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人以全部制造经营方式税金为应纳税税金额。
2.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人的应纳税税金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合资经营方式人以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和其它税金,依照合资经营方式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税金额。
(2)合资经营方式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的,以全部制造经营方式税金和其它税金,依照合资经营方式人协商下定决心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税金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制造经营方式税金和其它税金,依照合资经营方式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税金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制造经营方式税金和其它税金,依照合资经营方式人数量平均排序每个合资经营方式人的应纳税税金额。
合资经营方式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资经营方式人,或者由部分合资经营方式人承担全部亏损。
3.经济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方式人税金税难题的通告》(税务〔2008〕159号)。
(三)确定纳税税金额应注意的事项
确定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应纳税税金额应注意以下明晰规定:
1.利息、股息、红利税金工程项目
(1)经济政策明晰规定
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民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股权投资人对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税金,按利息、股息、红利税金工程项目排序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2)经济政策依照
《税务总局相关<相关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课税对个人税金税的明晰规定>执行口径的通告》(国税函〔2001〕84号)。
2.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或其它股权投资品交易
(1)经济政策明晰规定
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或其它股权投资品交易获得的税金,应全部纳入制造经营方式税金,依经营方式税金工程项目课税对个人税金税。
(2)经济政策依照
《税务总局相关切实加强高收入者对个人税金税征管的通告》(国税发〔2011〕50号)。
3.与民营企业制造经营方式无关的支出
(1)经济政策明晰规定
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对个人股权投资人以民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民营企业制造经营方式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民营企业对对个人股权投资人的利润分配,并入股权投资人对个人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依经营方式税金项目计征对个人税金税。
(2)经济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范对个人股权投资人对个人税金税课税管理的通告》(税务〔2003〕158号)。
4.创业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
(1)经济政策明晰规定
创投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方式制创业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或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股权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民营企业年度税金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源于创投企业的税金排序对个人税金税应纳税额。
创投民营企业选择按单一股权投资基金核算的,其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税金和股息红利税金,依照20%税率排序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创投民营企业选择按年度税金整体核算的,其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应从创投民营企业获得的税金,依照”经营方式税金”工程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排序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2)经济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相关创业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税金税经济政策难题的通告》(税务〔2019〕8号)。
三、税率
托季马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依照经营方式税金工程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排序课税对个人税金税。
实行核定应税税金率课税方式的,依照应税税金率排序应纳税税金额,亦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排序课税对个人税金税。
四、课税方式
托季马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对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对个人税金税有两种基本课税方式,即核定课税和查账课税。
(一)核定课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课税方式课税对个人税金税:
(1)民营企业依省里明晰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民营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税款发生纳税义务,未依照明晰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课税方式,主要包括定额课税、核定应税税金率、核定课税率以或其它合理的课税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税金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排序公式如下:
应纳税税金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x 应税税金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税金率) x 应税税金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税金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各行业应税税金率应按以下明晰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饮食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它行业10%~30%。
备注: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多业的,无论其经营方式工程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工程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税金率。
税金税查账课税的通告》国税发〔2002〕123号、《税务总局相关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对个人税金税课税管理的通告》国税发〔2010〕54号)。
(2)实行核定课税率课税方式的,应纳税额的排序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x 核定课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核定课税的股权投资人,不能享受对个人税金税的优惠经济政策;其年度经营方式亏损也不得弥补。
(二)查账课税
1.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实行查账课税的,其经营方式税金比照《个体工商户对个人税金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印发)的明晰规定确定,此处不赘述。
2.但下列扣除工程项目依税务〔2000〕91号文件的明晰规定执行。
(1)股权投资人或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股权投资人或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民营企业制造经营方式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股权投资人对个人或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民营企业制造经营方式和股权投资人或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营企业的制造经营方式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民营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民营企业与其关联民营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依照独立民营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依照独立民营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税金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难题
(1)经济政策明晰规定
根据《对个人税金税法》的明晰规定,托季马民营企业在排序交纳股权投资人对个人税金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依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金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于在税前扣除。民营企业依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民营企业成本核算的依照,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经济政策依照
《税务总局相关托季马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难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
4.税率
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实行查账课税方式的,依照经营方式税金工程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排序课税对个人税金税。
5.排序公式
其应纳税额排序公式如下:
应纳税税金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税金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各类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经营方式税金的对个人没有综合税金的,排序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税金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统称允许扣除的对个人费用或其它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方式税金的应纳税税金额排序公式如下:
应纳税税金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允许扣除的对个人费用或其它扣除
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年终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月(季)预缴时排序应纳税税金额减除允许扣除的对个人费用或其它扣除工程项目中不主要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7.交纳方法
(1)实际工作中,经营方式税金的应纳税额一般采取按年排序、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的方法课税。
(2)因此,排序托季马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个人合资经营方式人应纳对个人税金税税额时,需要依次排序按月(季)预缴额和年终汇算清缴额。
(3)其应纳税额排序公式如下:
本月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税金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排序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税金额对应的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税金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减免税额
(4)民营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民营企业下一年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弥补,下一年度税金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实行查账课税方式的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改为核定课税方式后,在查账课税方式下判定的年度经营方式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8.经济政策依照
《税务总局相关<相关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课税对个人税金税的明晰规定>执行口径的通告》(国税函〔2001〕84号)。
五、课税管理
(一)月度或季度预交和汇算清缴
1.税款获得经营方式税金,按年排序对个人税金税,由税款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方式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交纳税申报,并报送《对个人税金税经营方式税金纳税申报表( A 表)》。
2.在获得税金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方式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对个人税金税经营方式税金纳税申报表( B 表)》。
3.从两处以上获得经营方式税金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方式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对个人税金税经营方式税金纳税申报表( C 表)》。
(二)经营方式期不足12个月的事项
1.民营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方式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方式期为两个纳税年度。
2.民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股权投资人应当在停止制造经营方式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对个人税金税汇算清缴。
(三)民营企业进行清算
1.民营企业进行清算时,股权投资人应当在注销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相关税务事宜。
2.民营企业的清算税金应当视为年度制造经营方式税金,由股权投资人依法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3.所称清算税金,是指民营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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