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专门从事税务经营方式,经司法国家机关注册登记,为子代企业法人。依照Escrow明确规定,子代企业法人有下列税务特征:
一、子代企业法人的创业者要分担无穷职责
依照《民法》Arracourt的明确规定: 子代企业法人的负债,对个人经营方式的,以个人财产分担;维日方式的,以王育分担;难以界定的,以王育分担。与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不同,子代企业法人的创业者对于经营方式期间形成的负债要分担无穷控股股东。
二、子代企业法人的主营业务没有特殊管制
《子代企业法人法律法规》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子代企业法人实行消费市场公正消费市场准入、公正福利待遇的准则。 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子代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不属于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的,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应司法国家机关不予登记。子代企业法人作为资本主义消费市场主体,与非常有限公司等企业消费市场主体的消费市场地位是公正的,其消费市场准入准入门槛在法律条文微观是完全一致的。
三、子代企业法人能不开办商业银行帐户
子代企业法人能不开办商业银行帐户,而由创业者对个人的商业银行帐户进行收款钱款;而非常有限公司必须成立独立的商业银行帐户,且要保持资本金自主性,不可与创业者个人财产混用。
四、难以受让、无法对内股权投资
子代企业法人难以受让,只能已过期;也无法对内股权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无法成立营业网点。
五、合乎条件的子代企业法人需要直管
依照《子代企业法人直管管理暂行规定》的明确规定,合乎下列情况众所周知的子代企业法人,应增设组合式账:
1、注册资本金在20万左右的。
2、产品销售增值税增值税用工的税款或增值税税款月产品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内;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的增值税税款月产品销售额在60000元以内;专门从事货物运输批发商或零售业的增值税税款月产品销售额在80000元以内的。
3、省课税确定应增设组合式账的其他情况。合乎下列情况众所周知的子代企业法人,应增设固定式账,并积极培养人才增设组合式账:
(1)注册资本金在10万左右20万元下列的。
(2)产品销售增值税增值税用工的税款或增值税税款月产品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的增值税税款月产品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专门从事货物运输批发商或零售业的增值税税款月产品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课税确定应增设固定式账的其他情况。
六、子代企业法人的增值税政策子代企业法人能提出申请成为一般税款,也能作为小规模税款。
根据《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6〕36号)明确规定:“第三条 年增值税产品销售额超过明确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增值税行为的单位和子代企业法人可选择依照小规模税款课税。”若子代企业法人为小规模税款的,能享受月产品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下列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与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等企业相比,子代企业法人的增值税政策,并无特殊明确规定。
七、子代企业法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子代企业法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务〔2015〕7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明确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本金。
八、子代企业法人的业主与其股权投资的子代企业法人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子代企业法人的经营方式者将其对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子代企业法人名下,或子代企业法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方式者对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九、子代企业法人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方式所得,不是工资薪金。
依照《子代企业法人对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明确规定:“子代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子代企业法人的业主从子代企业法人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方式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无法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方式所得一并征收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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