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末中国经济报导
21世纪末中国经济报导实习记者崔伶俐北京报导
7月9日,我国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行业第一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正式问世。
《法律法规》可谓厚积薄发。早在2013年,中国证监会即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启动制订《法律法规》。考虑到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立法周期较长,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以规章方式出台了《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市场监管暂行规定》;并同步推进《法律法规》制订工作,2017年8月30日向社会申明征求意见。202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专题会议审议透过了《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共八章六八条,具备诸多亮点。包括将可转换债券、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方式的私募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纳入通则;强化老总人员的权威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性和专业能力培训;对母公募基金、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政府性公募基金等具备合理蔗茅需求的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宽免一层冗余限制等。
对于普通股权投资人来说,《法律法规》更值得称赞关注的是其进一步明晰了系列明令禁止犯罪行为。比如说,严禁向股权投资人允诺股权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是允诺最高投资收益,严禁对股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股权投资人可据此更好识别私募公募基金圈套,维护股权投资自身利益。
与此同时,于私募公募基金政府机构而言,《法律法规》带来了一大利好——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可获受政策支持,包括在资本金募资、股权投资运转、信用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和等方面实施综合化市场监管,减少检查和频度。
劝戒私募公募基金明令禁止犯罪行为严防受骗
私募公募基金传票,比比皆是。21世纪末中国经济报导记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各地保监局官方网站梳理发现,仅6月末,即有至少13家私募公募基金政府机构收到传票。传票另一面,则是股权投资人本不该面对的潜在信用风险和可能将发生的受骗。
值得称赞庆幸的是,传票所列可能将导致股权投资人自身利益受损的私募公募基金弊病,在《法律法规》上均有明晰规定。劝戒《法律法规》,尤其是“资本金募资和股权投资运转”一章的内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跌入私募公募基金圈套的概率。
允诺本金不受损失及允诺最高收益,这是私募公募基金弊病的顽症众所周知。看似“血本无归布之子”另一面,可能将蕴含着产品不法行为,存有招来较大亏损的隐患。对此,《法律法规》三度强调,严禁向股权投资人允诺股权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是允诺最高投资收益。
深圳保监局少脉今年5月末列出个别私募公募基金政府机构存有的典型问题,其中众所周知就关于宣传品招商。比如说,向大量年老股权投资人申明宣传品招商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透过QQ公众号,以“固定投资收益股权投资”的名义向个人股权投资人申明宣传品招商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
宣传品招商也是《法律法规》特别强调的明令禁止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明晰,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严禁透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方式,电话、短信、MSN工具、邮件、宣传品,或是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品招商;严禁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品招商;严禁以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品招商。
与此同时,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亦严禁向合格股权投资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或是转让;严禁向为他人代持的股权投资人募资或是转让。
违反股权投资人适当性是私募公募基金传票中频繁提到的问题众所周知。其常见表现包括未对部分股权投资人的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和信用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不具备相应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和信用风险承担能力的股权投资人销售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
《法律法规》明晰,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股权投资人充分揭示股权投资信用风险,根据股权投资人的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和信用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产品。
降低合格股权投资人标准,是对股权投资人适当性原则的变相违反。《法律法规》亦对此做出明文规范,要求严禁采取将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份额或是投资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股权投资人标准。同时,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人严禁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一些近期私募公募基金传票中提及较少,但存有潜在隐患的犯罪行为,《法律法规》也做出细化规定,防患于未然。
比如说,要求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对股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严禁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是重大遗漏。
比如说,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禁以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是自身利益输送,严禁透过多层冗余或是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值得称赞注意的是,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五大犯罪行为,在《法律法规》中被明令明令禁止,包括将其固有财产或是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财产;利用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财产或是职务便利,为股权投资人以外的人牟取自身利益;侵占、挪用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申明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以及法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市场监管政府机构规定明令禁止的其他犯罪行为。
此外,《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财产严禁用于经营或是变相经营资本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人严禁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允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享受政策支持
对于部分私募公募基金政府机构来说,《法律法规》带来一大利好: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将受到政策支持,可获受区别于其他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综合化管理。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以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法律法规》亦提到,国家对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股权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本金股权投资于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
何为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
《法律法规》明晰其需符合六大条件:一是股权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股权投资企业上市后公募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是公募基金名称包含“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字样,或是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股权投资活动”字样;三是公募基金合同体现创业股权投资策略;四是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公募基金最高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可获受哪些“关照”?
上述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道,《法律法规》在登记备案、资本金募资、股权投资运转、信用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和等方面,对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实施综合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股权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在股权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具体来看,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可以在三方面享受区别于其他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综合化市场监管。
首先,优化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其次,对合法募资、合规性股权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在资本金募资、股权投资运转、信用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和等方面实施综合化市场监管,减少检查和频度;
再者,对主要从事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股权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在股权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与此同时,登记备案政府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综合化自律管理。
此外,《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市场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政府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市场监管政府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股权投资公募基金相关的信息。
(作者:崔伶俐编辑:姜诗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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