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1: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其投资人获得的四业税金暂不课税税金税,利润率派息时须要交纳税金税吗?
答疑:
(一)中止土地税后四业竭尽全力暂减免税税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税金税若干个经济政策难题的通告》(税务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一)项明晰规定:子代企业法人或对个人自营养殖业、养殖、养蜂业、捕鱼业,其经营方式覆盖范围归属于土地税(主要包括林业烟田,雷米雷蒙县)、农牧税课税覆盖范围并已课税了土地税、农牧税的,无须课税税金税;不归属于土地税、农牧税课税覆盖范围的,应付其税金课税税金税。杂货前述四业并四业的税金准则上计量的,参照前述准则办理手续,对归属于课税税金税的,应与其它金融行业的制造、经营方式税金分拆个税个人税金税;对四业的税金无法准则上计量的,应就其全数税金计课税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关装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沿海地区相关税金税难题的通告》(税务[2004]30号)明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装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前夕,中止林业烟田、定其或减免土地税后,对对个人或子代户专门从事养殖业、养殖、养蜂业、捕捞业,且经营方式覆盖范围归属于土地税(主要包括林业烟田)、农牧税课税覆盖范围的,其获得的“四业”税金暂不课税税金税。
(二)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投资人获得四业税金暂不课税税金税
《相关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投资人获得养殖业 养殖养蜂业捕鱼业税金相关税金税难题的核准》(税务[2010]96号)明晰,对对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专门从事养殖业、养殖、养蜂业和捕鱼业(下列全称“四业”),其投资人获得的“四业”税金暂不课税税金税。
因而,子代企业法人、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物业公司、投资人或大自然合资经营方式人,获得的四业税金减免税金税。对子代企业法人、托季马民营企业,不存有利润率派息,其税金即为投资人(物业公司)税金,别说“四业”税金减免税金税;对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依照“八对后税”的准则,对“四业”税金也是先依照税前税金进行分配,然后在按明晰规定计算是否交税,由于有明晰明晰规定,因而也是不须要交纳税金税的。
难题2: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是否可以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
加油凭证(簿)、加油卡,在性质上归属于预付卡。
1.对预付卡的销售或充值,在销售或充值阶段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明晰规定开具不课税的普通发票。
经济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相关营改增试点工作若干个征管难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列全称53号公告)第三条明晰规定,单用途卡发卡民营企业或者售卡民营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获得的预收资金,不交纳增值税。售卡方可依照本公告第九条的明晰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一般的预付卡,依照53号公告明晰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依照现行明晰规定交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对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性质比较特殊,考虑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的很多用户是民营企业,因而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课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号)有特殊明晰规定: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下列全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课税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备注,营改增后依照53号公告应改为“不课税”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实际销售业务发生后可以依照实际结算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难题3:销售方给我的返点奖励我能否给对方开具发票?
答疑: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晰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专门从事其它经营方式活动的单位和对个人,对外发生经营方式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而,通常情况下是销售方开具发票,主要包括销售退回以及销售折扣折让等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只有税法明晰规定可以反向开具发票的才算购买方开具(如收购农副产品、二手车经销民营企业收购对个人的二手车)。
同时,《税务总局相关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题的通告》(国税函[2006]1279号)还专门明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晰规定》的相关明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销售方在支付返点奖励时,无法由购买方开具发票,而是应该由销售方按明晰规定开具红字折让发票即可。如果购买方在接受返点奖励时,给销售方以各种名义开具发票,就涉嫌虚开发票了,因为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方式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晰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依照明晰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数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方式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方式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方式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众所众知,虚开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都是违反了税法明晰规定,相关的发票既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也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双方都会受到处罚的。
难题4:税金税纳税申报表的职工薪酬与年审报告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数据差异较大?
怎么合理解释?
答疑:
二者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1.二者包含的时间维度不一样
依照税法明晰规定,可以在纳税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主要包括在纳税年度预提,但是在次年汇算清缴前(5月31日)实际支出的。因而,民营企业税金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纳税年度“工资”的借方金额+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纳税年度预提工资-纳税年度5月31日前实际支付上一纳税年度预提工资。
而现金流量表编制,遵从的是现金的“收付实现制”,即只是统计会计年度内的现金流量,即只统计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现金流量。
因而,二者包含的时间不一致,有差异就非常的正常。
2.二者包含的内容也是不一致
在民营企业税金税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包括了为职工薪酬支付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为职工发放的自产产品作为节假日福利等,但是对非货币资产不归属于现金流量,当然就不会在现金流量表的主表项目中体现出来;其次,民营企业扣缴的税金税,不得在民营企业税金税税前扣除,因而在民营企业税金税申报表中也不会体现出来。
而现金流量表只统计“职工薪酬”中的现金部分,并不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民营企业扣缴的税金税,也是归属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综上所述,二者存有差异实属正常。
难题5:子公司向母公司(已上市)的参股公司采购产品,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在税务监管上会有什么须要注意的吗?
答疑:
依照《民营企业税金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明晰规定,民营企业税金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民营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民营企业、其它组织或者对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方式、购销等方面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
因而,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参股公司采购产品,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民营企业税金税法》第四十一条明晰规定,民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准则而减少民营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税金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调整。
在实务中,税务局对关联交易监管重点也是放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准则,防止民营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非法避税。
难题6:会计上须要确认免租期的租金收入,但是税法上却要产权所有人交纳房产税,是否有点不合理?
为什么不统一税务标准。确认收入,那么房产税就应该是租客交的啊。
答疑:
税收的基本特征之一:强制性。
凡是强制性的东西,就不要问是否合理,否则就显得不成熟了。
难题7:汇算清缴补缴税金税后须要调整哪个前夕的财务报表?
答疑:
汇算清缴后,补缴或退还税金税,说明前期预提和预缴的税金税都存有一定的差错,因而都须要做一些账务调整。
执行《民营企业会计准则》的,依照会计准则明晰规定,对重大的会计差错须要做追溯调整,因而可能须要调整纳税年度(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执行《小民营企业会计准则》的,依照该准则明晰规定,对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须要进行追溯调整,只须要在发现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因而税金税补缴或退还的直接在当期财务报表中体现。
难题8:发工资、交社保、给员工扣缴个税,到底是财务的工作还是HR的工作?
答疑:
这个难题,在小微民营企业中可能会存有。
在稍微大一点的民营企业该难题就无须是难题,因为依照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准则来说,涉及到民营企业资金、员工薪酬等都应该是须要执行“职务不相容准则”。
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对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提出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难题。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对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它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就以发工资来说,前面涉及到考勤、工资标准、奖惩情况等诸多事宜,如果没有人或部门监督的话就可能出现差错或舞弊行为;其次,到了具体发工资环节,涉及到民营企业的资金支出,同样也须要审核、审批,否则也很难保证不出差错或舞弊。
交社保同样如此,不但涉及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审核,还涉及到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的确定,以及具体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等,如果没有人员监督与审核,出现差错或舞弊就很难避免了,尤其是一些较大民营企业参保人员较多或人员变动频繁的。
至于员工的税金税扣缴,应分为计算和申报两个环节:1.在计算工资表时就应计算出应扣税金,因而谁做工资表就应谁计算应扣的税金,最终得出实际应发工资;2.在实际发放工资后通常应由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
在实务中,对工资表的制作,通常是人事部门做表,财务部门审核,或者是相反;也有民营企业,是两个部门每隔一段时间互换,反正就是一个部门制表,一个部门审核。当然,到了最后具体发的环节,肯定是财务部门的专属职能,不管是发现金,还是转账发工资,都应该是财务部门负责,但是财务部门内部在发的环节依然须要至少两人负责,避免差错发生。
在小微民营企业中,财务人员经常就是“多面手”,很多事情就压在财务人员身上,理由也是千奇百怪的,有的理由非常奇葩:因为这些事情只有财务人员会!
比如,须要制作工资表,HR不懂Excel,不懂函数公式,不懂税金税计算,这些只有财务人员会,所以就该财务人员做!
HR说,我原来就是做行政的(其实就是打杂),我什么都不会,原来社保也是财务人员去交的,所以这些应该是财务人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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