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条 为保护子公司、股东的权益,规范化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公司法》(下列全称《子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制定本会章。
第2条 子公司中文名称:某时市某时运输服务非常有限子公司
第3条 子公司居所:某时市某时镇某时长廊999号店面
第4条 子公司营运时限:**年
第5条 公司为经济实体独资企业的下列全称子公司
第6条 继续执行常务董事为子公司的紫苞人
第7条 子公司是企业经济实体,有分立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独享法
人个人私有财产。股东因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担责。子公司以全数个人财产对子公司的负债担责。
第8条 本会章自施行之日,即对子公司、股东、继续执行
常务董事、分立董事、高阶职员具备拘束力。
第二章 主营运务
第九条 子公司的主营运务:运输服务
第十条 子公司依照前述情形,能发生改变主营运务,但需经子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批准注册登记。
第二章 子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费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个人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子公司能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子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子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4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独享如下权力:
(一)在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子公司的经营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查询、复制子公司会章、相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子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子公司的剩余个人财产;
(五)国家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子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1) 遵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子公司会章;
(2) 足额缴纳出资;
(3) 保证子公司资本的分立、真实、充足;
(4) 国家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或者更换继续执行常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相关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分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3) 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分立董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子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 对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子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1) 修改子公司会章;
(12) 对子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13)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子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本会章明确规定的其它职权。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子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子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子公司。
第十七条经济实体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能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子公司形式。
第5章 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经理、分立董事
第十九条 子公司设一名继续执行常务董事,聘王矗峰为子公司继续执行
常务董事兼子公司紫苞人,分立董事为杨中将。
第二十条 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继续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3) 决定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子公司法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子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定子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子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依照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子公司会章明确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分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子公司财务:
(2) 对继续执行常务董事、高阶职员继续执行子公司职务的犯罪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子公司会章或者股东的决议的继续执行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继续执行常务董事、高阶职员的犯罪行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常务董事、高阶职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子公司会章明确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子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明确规定建立本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子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不再提取。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明确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子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能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条 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解散:
(1) 子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营运时限届满;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运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子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能通过修改子公司会章
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因会章前条第(一)、(二)、(四)项的明确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子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子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申请注销子公司注册登记,公告子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子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所称的子公司高阶职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会章的解释权属股东。本会章如与国家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依照需要或因子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子公司会章的,修改后的子公司会章应送子公司原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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