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前项所指公司是指依前项在中国全境成立的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
换句话说,目前我省的公司,前述仅分成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三类。
非常有限,指的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分担非常有限的职责,而职责的限额就是股东应交纳的认缴注册资本。
根据我省《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高限额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那换句话说,从理论上来说,除依然推行原则上注册资本的金融行业外(比如说银行、保险业务、证券、金融投资、建筑工程、典当行、中国投资、劳务调派等二十三类金融行业),公司一般可以随便预设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定某种程度上能够间接地充分体现出公司的实力,招揽更多的顾客,但是在核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时候一千万不能远远超过股东另一方面的忍受覆盖范围,不然的话将可能会遭遇非常大的风险。
讲到这里,可能我们还是会有点儿懵,那小编就举个单纯范例跟大家表明一下。
实例表明:
前一两年,张总与他的好友合资经营,注册了一间资本为50万的公司。其中张总出资35万,占70%股份。
后来,公司因倒闭,欠了100万的国库。所以张总此时最多只需用他35万的出资额来分担职责,远远超过的部分就和他说实话了。
但如果另一间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张总依然占70%的股份,所以张总要分担的就闻所未闻35万这么单纯了,而要要分担350万的职责!
虽然注册资本在很多时候作为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标记,大多数人会用它来衡量一间公司规模、实力的大小,但是对于股东来说这也就意味着注册资本越大,分担的出资职责也就越大。
一、未按时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在应缴未缴出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补充职责。
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但是对于公司对外所欠负债,股东仍应在认缴出资覆盖范围内分担连带补充职责。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我在公司章程中将出资期限约定为60年以后或者更久,是不是永远都可以不用实缴出资呢?天上当然是不可能掉馅饼的。这就要来看我们的第二点了。
二、公司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根据我省《破产法》的明确规定,如果负债人不能清偿到期负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或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被申请破产公司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股东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我们在注册公司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资金实力、金融行业要求,认缴注册资本金额既要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同时考虑自己的资金忍受能力。
如果公司已经注册完成且注册资本金额较大时,应注意在经营过程中保持合规合法,加强内部管控,确保公司对国库务在可控覆盖范围之内。需知,创业有风险,出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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