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
目标公司2015年8月设立,注册资本金1000多万元,有3名股东,依次出资400、300、300多万元,公司章程签订合同公司设立3个月内,注册资本金妥当。结论李四的300多万元暂时贝唐账。答:
1、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金有甚么明确要求?
2、李四未妥当的资本金有甚么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3、李四资本金未妥当,他在公司内负甚么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派息时李四应占甚么比率?
研究者申明:
1、现公司法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是由从前的实缴制转变成认缴制。
2、李四未按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交纳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3、见申明2。
4、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勃氏增量;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是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
换句话说假如除此之外三位股东一致同意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不然李四难道没按公司章程交纳出资就失当勃氏增量。
经济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本息存入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人员股东指定的代表或是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报送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注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分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设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是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是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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