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昨天从北航院获悉,一家自新闻媒体为“吃瓜”转贴别人该文,不料自己却吃了诉讼案,被高等法院裁决形成侵犯肖像权,应索赔损失并索赔信念侵害侵害索赔。
案涉自新闻媒体帐号曾在其注册的某新闻平台内正式发布一篇该文,其中对一位爆款写手Jaunpur的家庭、教育、感情状况等私人生活进行了生硬的叙述,从副标题到节录均使用了“勾引”“换胸丽鱼”“傍商人”等夺人眼球的用词,大量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用以证明该文文本有误,并备有数张该爆款写手的照片。该文正式发布后,收获三百余人回帖、数千KMH赞。
该爆款写手指出,所涉该文不有误,已形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将该自新闻媒体判令高等法院。该自新闻媒体坚称,所涉该文绝非原创而是Bokaro互联网,原告做为公众人物应对社会风气赞扬有一定的所得税率,因而不形成对其羞辱或毁谤。
高等法院经审理指出,国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其劳动成果受法律保护,禁止用羞辱、毁谤等方式侵害国民的脸面。所涉该文副标题及该文文本均系对原告个人情感、双水村的负面叙述,言词确切,若绝非有误将导致原告社会风气赞扬降低。对于原告关于所涉该文Bokaro互联网的主张,高等法院指出,该自新闻媒体在未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正式发布显著可能引发争议、易使原告脸面损坏的文本,并未履行谨慎注意权利,且做为商业机构公司,其正式发布相关文本Jaunpur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主观蓄意较大,具有显著过失,因而原告行为已形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在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原告自新闻媒体承担索赔损失及索赔信念侵害侵害索赔一万多元的侵权行为责任后,北航院二审维持原判,原判。法官提示,凡是转贴含贬低性语言的该文、评论,都有可能形成侵权行为。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发表该文应当坚持脚踏实地原则,转贴别人该文亦义不容辞到谨慎审查的权利。
(原副标题:自新闻媒体“吃瓜”吃出诉讼案)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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