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7点多就回家健康检查去了,因此早上更。)
创业者正式宣布已经开始前,得先考量注册市场主体,不但为的是规范化经营方式,也为的是职责拆分。优先选择子代企业法人却是间接公司LX1,须要视详细情况TNUMBERA0512Ci。
产品目录
一、课税形式
二、民事责任
三、何时能须要设立公司
四、不注册(不领资格证)的不良后果
一、课税形式
子代户的课税形式更为灵巧(收紧)。
1、子代户比公司少一道道税
子代户无需开设对公账户,不存在老板把钱从公账提到个人账户还须要再交一道道税的情况。而如果公司获得收入,须要先缴企业所得税(第一道道税);如果股东想从公司获得分红,还须要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道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子代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优先选择是否建立账簿
《子代企业法人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子代企业法人,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子代企业法人,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子代企业法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子代企业法人,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方式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优先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3、未设置账簿的子代户,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对应)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民事责任
与有限公司不同,子代户实行的是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之因此被称为“有限”,是因为当股东出资到企业之后,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就出现了分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对外承担责任。举例来说,自然人张甲对A公司的认缴资本为100万元且已全部出资,A公司经营方式两年后全部财产为300万,但对外负债500万,那么对A公司来说,只能以300万元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张甲因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也无需就公司不能偿还的200万元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但与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有限”不同,子代户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如系个人进行经营方式,则应当以个人财产对子代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方式,则应当以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假设上述负债情形发生在子代户张甲身上,那么张甲应该对这500万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防杠声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此不作具体区分和说明)
三、何时能须要设立公司
1、引入合伙人/投资人时
虽说子代户的合伙/投资也可以用合同进行私下约定,但较之登记公示的股东注册信息、清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却是过于随意。以及,现实中,大量合伙人/投资人之间,是不签合同的,甚至已经一起开了公司也不签。如果再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文件来规范化,等到出问题的时候,就麻烦得很。
2、考量品牌化时
从形象上讲,子代户大多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从业者。如果业务发展越来越好,希望走品牌化、规范化化路线,也给合作方更强的商业性感和信任感,就可以考量设立公司了。
四、不注册(不领资格证)的不良后果
最后,无论优先选择注册哪一个,一定不要不注册,
否则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市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场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资格证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方式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方式的市场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资格证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方式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方式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方式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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