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组织工作中都有了解到“社保银”,“社保”指的是六种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医保、医保、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业务和再婚保险业务,即平时说的工伤保险业务。“银”指的是住房住房公积金。其中医保、医保和工伤保险业务,这四种险是由民营企业和对个人共同交纳的保额,工伤保险业务和再婚保险业务完全是由民营企业分担的,对个人不需要交纳。
社保具体内容解释如下表所示:
医保,为劳动提供更多卸任时的养老基金和有关社会福利,保证劳动在卸任后能够赢得稳定的收入,要求缴满十二年,且达到原则上卸任年龄才能享受养老基金。
医保,提供更多医疗保健服务费的缴费或财政补贴,减轻对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医疗保健负担,保证人们能赢得必要的医疗保健保障,主要包括诊断服务费、治疗服务费、药物服务费、术后服务费等。
工伤保险业务,在失业者前夕为失业者相关人员提供更多很大的生活补助金和成人教育等全力支持,帮助他们渡过失业者期并重新就业,具体内容的工伤保险业务制度和政策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工伤保险业务,为沃苏什卡因意外事件或结核病丧命的相关人员提供更多医疗保健援助、残疾补助金金和有关康复训练全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对个人能向工伤保险业务政府机构提出申请相应的残疾补助金金。
再婚保险业务,为女性雇员提供更多在再婚前夕的病假、再婚补助金金和有关医疗保健服务费缴费,以全力支持家庭成员的再婚需求,能根据明确规定向再婚保险业务政府机构提出申请有关社会福利和缴费。
工伤保险业务的科学知识及有关小常识如下表所示:
1.组织工作后是否很大要交纳工伤保险业务?
按照《工伤保险业务法》明确规定,“劳动部门应自劳务之日30日内,为其老干部向工伤保险业务业务人员政府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工伤保险业务费由基层单位分担大部分,对个人部分由基层单位从工资中所得税,这是劳动部门的原则上责任和义务。
提醒诸位大学生,只要与劳动部门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就应属其交纳工伤保险业务。
2.实习期内公司母蒋氏工伤保险业务吗?
不论实习期一般说来、也不论能否隋东亮,劳动部门都应属老干部交纳工伤保险业务。如果不缴费,老干部在实习前夕不仅医保交费年数不能累计,而且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业务等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3.工伤保险业务交费基础怎么确定?
老干部的工伤保险业务月交费绝对值为本人上年度月人均收入,新进入公司的相关人员当年月交费绝对值为流动率当月薪。
工伤保险业务交费绝对值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卸任后的养老基金水平,千万不要忽视。
4.毕业后自己创业能买工伤保险业务吗?
如果是自己开公司,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就能基层单位名义缴费交费。
如果是以其他个体形式的创业,能按照灵活就业相关人员的有关明确规定缴费交费。
5.工伤保险业务交费绝对值
工伤保险业务交费绝对值是指民营企业或者老干部对个人用于计算交纳工伤保险业务费的工资绝对值,用此绝对值乘以明确规定的费率,就是民营企业或者对个人应该交纳的工伤保险业务费的金额。
各地的工伤保险业务交费绝对值与当地的人均收入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老干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工伤保险业务绝对值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6.工伤保险业务交费比例
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业务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对不同的工伤保险业务险种,会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7.雇员自愿放弃工伤保险业务,劳动部门不能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业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劳动部门和劳动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业务,交纳工伤保险业务费。
为劳动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并依法交纳工伤保险业务费系劳动部门的原则上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劳动部门和劳动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8.把工伤保险业务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雇员能吗?
不能。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工伤保险业务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对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工伤保险业务基金按照保险业务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劳动部门和劳动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业务,交纳工伤保险业务费。”
意思就是,劳动也有交纳工伤保险业务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民营企业与对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9.由于雇员“被自愿”了未交纳工伤保险业务,该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并逼迫雇员签署有关证明的话,雇员能到工伤保险业务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业务法》第84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不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登记的,由工伤保险业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劳动部门处应缴工伤保险业务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基层单位不给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雇员有权要求补缴,也能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很大的经济赔偿。
10.在基层单位参加了城镇老干部医保,在老家还需要缴城乡居民医保吗?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基层单位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及不属于老干部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明确规定,如果已参加城镇老干部医保就不需要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保。
11.劳动部门欠缴工伤保险业务导致延迟卸任,雇员能请求赔偿吗?
老干部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一般而言是需要达到原则上卸任年龄;但是,老干部达到原则上卸任年龄却并不必然能够享有医保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业务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民营企业老干部基本医保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老干部卸任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基金需满足对个人交费年数累计满15年的条件。
对于那些已经由劳动部门办理了工伤保险业务手续,但因劳动部门欠缴、拒缴工伤保险业务费或者因交费年数、交费绝对值等发生的争议,应及时向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由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而对于因劳动部门没有为劳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手续,且工伤保险业务业务人员政府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业务待遇,要求劳动部门赔偿损失的,能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有异议,还可向法院起诉。
12.若劳动部门违反工伤保险业务有关明确规定需要分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部门及对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获取工伤保险业务缴费资格和交费资格。挂靠/代缴行为或合同自始无效,如涉及骗取工伤保险业务待遇的情节,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劳动部门向工伤保险业务业务人员政府机构申报母蒋氏纳的工伤保险业务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老干部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工伤保险业务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业务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3.基层单位与他人之间仅存在代为交纳工伤保险业务关系,是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自劳务之日即与劳动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劳务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劳动部门未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务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劳务的情形,现实中也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劳动部门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交纳工伤保险业务,但无实际劳务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更多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劳务登记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劳务登记手续或交纳工伤保险业务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明确规定以及有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劳动部门和劳动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劳动受劳动部门的劳动管理,从事劳动部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提供更多的劳动是劳动部门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劳动部门为非雇员代缴工伤保险业务,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内容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缴保险业务性质法律关系。
陈华(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醒您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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