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金融创新投资公司经营方式存有的部分弊病,地方性市场监管正颁布新政强化管理,以严防金融创新信用风险。
7月25日,第三财经新闻本报记者从北京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市场监管管理处获悉,《相关强化我市金融创新投资公司市场监管管理工作的辅导意见建议》(以下简称《辅导意见建议》)已颁布,对出租公司创建市场监管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依照市场监管信用评级结果采取综合化市场监管举措,实施圣埃蒂安德市场监管;为保障根本性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投资销售业务,出租公司需保证注册资本及时处理实缴妥当。
“当前,出租公司数量已经超过1万家,虽然许多只是格朗普雷县。但在积极开展销售业务的出租公司中,存有一些没有全部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出租公司可以加10倍杠杆,存有体量和资本整体实力不匹配的问题。”一位出租公司老总对第三财经新闻本报记者表示,此项举措的颁布有利于严防金融信用风险。
《辅导意见建议》还称,创建“白名单”管理制度,将“白名单”公司列为重点项目市场监管对象,强化日常市场监管及当晚抽检、检查;强化信用风险防控,重点项目对金融创新投资公司是否专门从事或隐性专门从事吸收存款、放贷、受托人放贷等违法违法行为展开严格市场监管管理。
此外,上述文档提出应对金融创新投资公司的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信用风险情况展开非当晚市场监管,要求金融创新投资公司上报经营方式报告、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年报及相关经营方式信息等文档资料;定期对金融创新投资公司关连买卖比率、信用风险金融资产比率、单一租客销售业务比率、租金欠费率等关键分项展开分析,对相关分项偏高、潜在经营方式信用风险加大的公司予以重点项目关注;对金融创新投资公司积极开展市场监管信用评级;创建市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并及时处理准确填志愿相关情况实现即时动态市场监管;与金融创新投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展开市场监管谈话和信用风险提示;聘请服务器端机构对金融创新投资公司展开合规性评价、审计审查和外部信用评级。
注册资本及时处理实缴妥当
《辅导意见建议》称,青岛自贸区实验区金融创新类出租公司专门从事金融创新投资试点确认执行《北京市商务人士委员会、北京市税务局相关青岛自贸实验区金融创新类出租民营企业专门从事金融创新投资销售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人士流通〔2016〕9号),原北京市商务人士委职能由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市场监管管理处承接。金融创新类出租公司专门从事金融创新投资销售业务,应实缴许多于17000多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以前设立的金融创新类出租公司许多于4000多万元)。
对于内资融资出租公司,应依照销售业务发展情况保证注册资本及时处理实缴妥当,具备与其销售业务体量相适应的金融资产体量和资金整体实力,以保证根本性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投资销售业务。
此前,出租公司面临多头市场监管(审批)机制,银中国保监会市场监管金融创新出租公司,商务人士部市场监管内资和金融创新类金融创新投资公司。2018年,金融创新投资公司划归银中国保监会,具体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由地方性金融创新市场监管管理局负责。
新政则对关连买卖管理管理制度也有了规定。《辅导意见建议》称,金融创新投资公司在向关连制造民营企业采购电子设备时,相关电子设备的结算产品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制造民营企业向任何服务器端销售的产品价格或同等大批量电子设备的产品价格。金融创新投资公司在对租客为关连民营企业的买卖展开投票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连买卖相关连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辅导意见建议》称,融资出租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实时报告区北京市金融创新工作部门,区金融创新工作部门收到报告后实时报告市金融创新局:被行政处罚、公示经营方式异常信息、法律诉讼;发生重大金融创新信用风险、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信用风险突发事件、重大负面舆情;股权或主要金融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销售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创建“白名单”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市场监管管理处明确要求,对于在事中事后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下列市场监管举措:警示、积极开展市场监管谈话、信用风险提示、责令整改;降低市场监管信用评级;创建“白名单”管理制度,将“白名单”公司列为重点市场监管对象,强化日常市场监管及当晚抽检、检查;通报国家金融创新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市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联合市场监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辅导意见建议》重点项目对金融创新投资公司是否专门从事或隐性专门从事吸收存款、放贷、受托人放贷等违法违法行为展开严格市场监管管理。
具体来看,对涉嫌专门从事非法金融创新活动的,应会同公安、市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对已立案或经会商研判确认专门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强化管理和控制,对上述“五类人”会同相关部门展开联合惩戒,对其开办民营企业的申请不得予以支持,对获取金融创新服务的明确要求增大摩擦系数,大幅提高其违法违法行为成本;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在销售业务规范方案,《辅导意见建议》称,金融创新投资公司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投资销售业务应以权属清晰、真实存有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出租物为载体。按照法律规定出租物权属应登记的,金融创新投资公司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处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予以登记公示。
此外,金融创新投资公司不得违规融入资金,包括吸收存款、隐性吸收存款和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隐性向社会公众融入资金,不得借金融创新投资的名义积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专门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辅导意见建议》还明确要求,金融创新投资公司不得专门从事放贷、受托人放贷等金融创新相关销售业务,不得专门从事同业拆借销售业务;金融创新投资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方式,应以金融创新投资等出租销售业务为主营销售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销售业务应与主营销售业务相关;金融创新投资公司不得抽逃或隐性抽逃注册资金等。
出租公司还需对接市场监管系统。金融创新投资公司销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应接入市金融创新局创建的市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北京市金融创新局对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销售业务信息等数据的实时提取和监测,实现经营方式、财务、信用风险等信息的即时采集,以及销售业务、项目、资金等信息的逐笔报告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