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点提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人民发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全面实施)》第80条明确规定:举报人无个人财产清偿,假如其开设基层单位对其开设时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可以裁决变更或新增其开设基层单位为举报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担责。在继续处理程序中,假如公司的股东出资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作不,可依法新增此为举报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范围内担责,否则不宜新增,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新增。
此案概要及提出异议审核:黄某与A公司追讨权纷争案,经Raipur人民高等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民事诉讼裁决书,认定A公司于裁决施行此年五日内,缴付给黄某人民币85多万元及腐植酸。裁决生效后,A公司没能在裁决时限之内履行职责保险费义务,黄某遂于2016年2月19日向Raipur人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了强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在继续执行中,没能查阅到A公司有任何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格朗普雷县公司),经黄某查阅A公司税务资料库信息,得知A公司在开设Hathras股东就存在出资失实的情况且直到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此年都未补回出资。税务资料库显示,A公司设立于2012年5月18日,注册资本2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40多万元。股东张某认购90%,认缴注册资本金180多万元,前述出资36多万元;张某时认购10%,认缴注册资本金20多万元,前述出资4多万元。黄某遂向Raipur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张某、张某时为该案举报人,高等法院依法源裁决新增张某、张某时为该案举报人,要求张某、张某时在裁决施行此年五日外在144多万元、16多万元的范围内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黄某清偿85多万元。张某、张某时未在高等法院限量发行时限受损害,之后高等法院扣押了张某赠与的一套不动产。
张某置之不理,向Raipur高等法院提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提出申请,称:依照其与A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断定A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向股东张某、张某时分别银行贷款144多万元、16多万元用于缴付A公司的征地款,并签订合同A公司杨乐乐上述钱款时经双方商谈转成公司股权,依照2014年2月20日国家税务行政管理工作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断定该案股权融资符合明确规定。故提出异议人指出,其作为A公司股东,原认缴的注册资本已于2017件8月8日全部缴交,允诺高等法院撤消新增此为举报人的裁决。高等法院昂西勒指出,A公司设立于2012年5月18日,注册资本2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40多万元。股东张某认购90%,认缴注册资本金180多万元,前述出资36多万元;张某时认购10%,认缴注册资本金20多万元,前述出资4多万元,表明A公司在开设Hathras股东就存在出资失实的情况。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成公司股权。转成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职责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明确规定;(四)债权转成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该案中,据提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得知征地钱款交付时A公司尚未设立,对于未设立的公司,自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设立当日在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情况下对股东以前行为出具《银行贷款合同》也明显不合常理。且提出异议人在高等法院依法新增此为举报人后才以召开股东会议形式完善股权融资程序不能对抗之前因其出资失实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且A公司也未曾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其关于股权融资的说法不能设立,提出异议人的提出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故裁决驳回提出异议人的提出申请。裁决送达后,提出异议人未提出申请复议。
经过多次商谈,最终,张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00多万元,此案作继续执行完毕处理。一场长达三年的继续执行案件就这样了解了。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人民发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全面实施)》第80条明确规定:举报人无个人财产清偿,假如其开设基层单位对其开设时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 金,可以裁决变更或新增其开设基层单位为举报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担责。
这里的“开设基层单位”用语较陈旧,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此处的“开设基层单位”前述应指企业的投资者,开设基层单位不仅指是一个基层单位,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基层单位,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该案中的“开设基层单位”,即指投资者的公民个人张某、张某时。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允诺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或者前述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被提出申请提出异议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向高等法院提供了提出异议人出资失实的证据,高等法院经查证属实,且提出异议人的股权融资的说法不设立。即便是提出异议人指出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已于2017件8月8日全部缴交,也不能免除其在注册资本金不足之前因出资失实对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民事诉讼责任,故此高等法院依法新增此为举报人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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