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推行体制改革,实缴注册吕祖宫度变革为认缴注册吕祖宫度,工商局只注册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资本,无须收取申请文件凭证。体制改革旨在取消成立公司的门槛,降低成立公司的成本,激励创业,与此同时,变革简政放权,进行“科季马严格管理”,将注册资本的数额、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限交予公司主办人自主约定,投资人要对交纳出资情况准确性、正当性负责。
创业团队不用再为注册资本犯愁,企业股东允诺认缴啥是啥,理论上十元也能办公司,餐饮企业信用风险中孔。推行认缴注册吕祖宫后注册资本的实缴早已没时限允诺限制,也没认缴最低额度和最高额度,股东前述参保的注册资本,也是财务会计上的“注册资本金资本”,无须是工商注册登记事项,也无须需要《申请文件报告》。
在认缴注册登记体制改革刚刚推出时,许多媒体广泛宣传了认缴注册登记的好处,但没提醒创业团队信用风险,与此同时创业团队也没深入探讨过《公司法》很容易先入为主认为,在全然认缴制中能认而减扣,也能减扣,许多创业人也是在这种认识下前述操作的。但是这样做,可能会给创业团队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记住天下没免费的早餐。法院的许多法律条文早已证明了这点。
创业团队一定要知道,事实上认缴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延期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发生负债危机时,公司和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交纳早已认缴而尚没前述支付给公司那部份资金,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是《公司法》第二条第二款“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由此可见,股东的职责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全然认缴制中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能减扣”,还有《公司法说明二》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是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全力支持”,和《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以上这些明确规定,总结起来其实是一句话,股东个人仍未交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负债并无区别,同样也是公司负债。知道了这个道理,我想再不会有人没事给自己凭空弄个巨大的负债帽子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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