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制检视|北京一中学生主持人被Amuse公司赔偿900万,酬金可以就行了填吗
近年来,短音频现场直播网络平台发展迅猛。相关研究机构的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现场直播的用户规模已经少于7亿人。在巨大的市场红利下,许多主持人收入斐然,这也刺激了更多年轻人涉足主持人这个行业。
还在念理工学院的阿福(化名)就是其中之一。2020年8月,相貌帅气的他和北京一家人文公司签定独家表演艺术事业Amuse合约,但4个月后,因为公司精心安排的现场直播天数和学校课程屡屡武装冲突,两方不断发生摩擦。阿福萌发了中止合约的想法,公司则明确提出,要900多万元酬金。
阿福的遭遇并非事实上。人民日报·祝丹妮新闻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许多公司在和主持人签约时单厢在合约中签定合同巨额酬金。但在进入刑事诉讼后,巨额酬金通常不能获得高等法院超额支持。
200多万影迷主持人因课业停更
在阿福签约的那份合约中,两方签定合同阿福作为人文公司专用歌星,表演艺术公益活动标准为:短音频相互配合演唱时数,每星期许多于16天,每星期许多于4天,每晚许多于8半小时;现场直播相互配合时数,每星期许多于24天,每星期许多于6天,每晚许多于2半小时;阿福需无条件相互配合公司表演艺术公益活动的内容和时数精心安排。
合约还签定合同,未经人文公司书面同意,阿福无权单方面中止或中止合约,如在合约内阿福提早明确提出续约或私自中止、暂缓、不予相互配合合作,无论公司是否依据协定签定合同中止或提早中止协定,阿福均需分担适当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分担适当酬金500多万元整,若前述经济损失金额少于500多万元,以公司的前述经济损失为准。
合约签定后,人文公司在三家SNS媒体上依次注册绰号为“林某时”的帐号,明确要求阿福参演该角色,并精心安排编剧、造型设计、照相人员,制作、发布了数十个音频作品。期间,人文公司还精心安排母公司歌星为“林某时”导流,设置母公司歌星与“林某时”互动搭挡,丰富“林某时”人设及故事。据查,“林某时”在两个SNS网络平台上影迷数量依次曾高达270多万人和240多万人。
2020年12月开始,正在上理工学院的阿福多次因伤人文公司的摄制任务,人文公司陆续向阿福发送偿付新鑫、总务函提示、由涅恩,后将阿福维持原判北京市静安区人民高等法院,请求高等法院维持原判阿福立即停止偿付行为并分担酬金900多万元。阿福则认为,自己曾因上学天数与摄制天数武装冲突,要求公司修正摄制天数,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约,公司不但没有修正,还认为是自己偿付,很不公平。
酬金过高被只须修正至50万
本案中,阿福因课程原因无法参与摄制,是否构成偿付?
徐汇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方签定的独家表演艺术事业Amuse合约合法有效,阿福自2020年12月10日起因伤摄制任务,造成原告运营的“林某时”帐号长期停更,其行为已构成偿付。虽然阿福认为其正在上学,摄制天数与学校课表武装冲突,存在无法摄制的正当事由,但在签定合约时,阿福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并事先与原告协商,以便按合约签定合同参与摄制任务。
考虑到系争合约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且基于两方信赖关系订立,阿福已经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与人文公司合作,高等法院判决两方中止合约。不过,因阿福偿付在先,所以要向人文公司支付适当酬金。
但是高等法院并不认可人文公司诉请的金额。主审法官指出,独家表演艺术事业经济合约属于专业合约,合约中所规定的巨额酬金是人文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约时尽到向阿福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约签定合同的酬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偿付赔偿金额的依据。
庭审中,人文公司为证明经济经济损失,当庭提交了某SNS网络平台“林某时”帐号的商业估值截图。高等法院认为,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均无证明,帐号的确切商业价值不应依据估值截图认定。所以综合考量人文公司为阿福出道、表演艺术规划、流量投入、精心安排合作歌星、音频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因素,判决其支付酬金50多万元。
阿福上诉后,二审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主持人常面临远超收入的赔偿
类似的案例其实不在少数。在业内人士看来,签定合同巨额酬金是公司或网络平台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毕竟一个头部主持人带来的收益,有时甚至关系到一家公司的存亡。但从法律上讲,一昧签定合同巨额酬金,对很多小主持人并不公平。很多时候,酬金的数额和小主持人的收入差距甚大。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主持人工作两年零5个月,现场直播收入还不到3.5多万元,换算下来年收入仅1.4多万元左右,但续约时却面临50多万元酬金赔偿。高等法院认为酬金明显过高,最后判决支付3500元。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高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Amuse公司向一名2002年出生的学生主持人索要10多万元酬金,而该主持人现场直播期间获得的收益仅为3700余元。最终,高等法院也只判决该主持人支付8000元酬金。
对于酬金过高的问题,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专门发布了指导案例,明确指出网络主持人主张合约签定合同的酬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前述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高等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现场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持人从平台中获取的前述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网络平台前期投入、网络平台流量、主持人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在这起指导案例中,被告李某原为北京熊猫互娱人文有限公司创办的熊猫现场直播网络平台游戏主持人,后跳槽至斗鱼网络平台。在与熊猫现场直播签约时,两方合约签定合同的酬金高达5000多万元,以及熊猫现场直播支付的合作费用、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等。在开庭时,熊猫现场直播主动变更酬金诉请为300多万元。
北京市静安区人民高等法院考虑主持人李某在游戏现场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前述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约剩余履行期间、两方偿付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经济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签定合同酬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网络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现场直播网络平台与主持人个人的利益平衡,只须将酬金修正为260多万元。
法律界人士建议,主持人在签定合约时应当慎重审核合约文本,对“偿付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有争议,应当及时沟通,确定相对合理的相关条款,避免后续分担偿付责任。公司想要避免主持人跳槽、停播带来的经济损失,则应该基于合理性和可计算性来拟定酬金,并根据主持人个人的发展情况对酬金额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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