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股东职责,必然有赖于注册资本金。在资本认缴制和股东有限职责制度下,有人指出再说不须要前述交纳,把公司注册资本金写大一点,更能让人相信公司有整体实力,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但是,注册资本金是吗越大越少吗?股东职责一定是有限的吗?
下期琴律说对 “股东职责 ”牵涉的重要内容进行剖析和归纳,助你及时了解并严防风险。
一、股东刑事法律职责分类
《公司法》及相关判例中牵涉的股东法律职责如下表所示图,主要分为Deoria股东间的职责以及对内关于公司负债的控股股东。
下期重点介绍股东间的外部控股股东。
*《公司法》、判例、修改提案(二)中,股东可能牵涉的所有法律职责汇整,受限于字数原因,无此该文逐一详细描述,有须要的可关注本社会公众号前台申明“股东职责”以获取。
二、 常用的股东外部控股股东
1. 股东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五条
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成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洋参的,应当由交货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分担控股股东。
A公司由周某、朱某和B公司发动成立,朱某将其股权转让给周某,周某、朱某和B公司至今均未交纳其认缴的出资。现A公司已被判决终本,股东出资时限因而快速即将到期。
高等法院指出,至于朱某是否应付周某应分担补充索赔的控股股东的问题,因朱某系A公司主办人,根据《公判例(三)》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前项第一款或是第三款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被告,允诺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讨。因A公司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即使朱某未登记涉负债发生时已经将股份转让给周某,但其作为A公司的主办人对A公司的资本充实仍然负有职责,现周某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A公司债权人C公司要求朱某对周某的补充索赔职责分担控股股东有合理依据。
风险提示:作为主办人,即使已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也仍需对原出资不实股东的补回权利分担控股股东。
2.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公判例(三)》第十一条第三款
公司债权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公判例(三)》第十八条首款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北京三中院(2018)京民终403号】
2014年3月31日,某置业公司A通过受让股权成为某投资基金公司B的股东。随后,A将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某基金管理公司C并变更工商登记。后某创投企业D因B无法清偿其负债而起诉允诺A公司在其未出资的3.4亿元本息范围内分担补充索赔职责。
高等法院指出,A公司认可其作为股东期间,从未前述交纳其在B公司认缴的出资3.4亿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A公司作为股东在其应交纳出资期间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债权人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
1,股权受让人既不能证明支付合理对价也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就会被推定为受让股权非善意,属于 “明知或应知”,应付瑕疵出资分担控股股东。
2,即使把股权转让出去,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仍需对公司不能清偿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职责。
3. 抽逃出资
《公判例(三)》第十四条首款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是其他股东允诺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前述控制人对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2022)京01民初31号】
A公司经债权人申请破产被高等法院受理判决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管理人接管A公司。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中发现A公司创始股东及后面相继因股权转让受让股权的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经高等法院审理查明,创始股东张某于2006年1月26日注入A公司基本账户880万元,后于公司成立后2006年2月10日将8802400元转至一个第三方账户。上述资本金转出没有资本金转出基础协议或交易等文件,没有付款依据,高等法院认定为股东张某沙、张某强抽逃出资。依据《公判例(三)》第十四条规定,高等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沙返还出A公司资本金792万元及利息损失、张某强返还A公司出资本金88万元及利息损失,张某沙、张某强互相对对方的出资职责分担控股股东。
风险提示:
1,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返还出资本息分担控股股东;
2,抽逃出资的股东,除外部控股股东外,还应付公司不能清偿负债本息分担补充索赔职责。
4. 公司未成立,主办人的外部控股股东
《公判例(三)》第四条首款、第三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允诺全体或是部分主办人对成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部分主办人依前款规定分担职责后,允诺其他主办人分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判令其他主办人按照约定的职责分担比例分担职责;没有约定职责分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职责;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职责。
【(2014)徐民终字第1101号】
李某华因与徐某、李某计划成立A公司经营酒店业务,三人对各自负责事宜、股权分配达成一致并订立股权分配合同。由李某华负责酒店筹建、经营等相关业务。李某华因筹备酒店缺少资本金而向朱某借款,并言明借款用途为筹备酒店,后因故酒店未能取得营业执照而未能成功成立。李某华因不能归还朱某借款,朱某遂起诉李某华、徐某和李某。最终二审高等法院指出,李某华系该酒店在发动、成立期间所需资本金的筹资人,其为酒店成立所借款项应由成立后的酒店偿还。在股权分配合同签订后至酒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期间,李某华以酒店筹建处名义向朱某借款,该借款应由酒店偿还。根据《公判例(三)》第四条规定,二审高等法院最终改判涉案负债应由A大酒店的主办人分担,即李某华、徐某、李某应分担连带还款职责。
风险提示:公司未成立,主办人以公司名义对内的借款,仍视为公司借款,公司未成立成功的,由所有主办人对公司对内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三、 律师建议
1,任何投资要与股东的资本金整体实力相匹配,且个人财产来源要合法;
2,注册资本金与拟经营的业务所需资本金匹配即可,“认缴”并非“免缴”;
3,投资之前了解你的合作伙伴个人财务状况、个人征信情况;
4,签署《股东投资/合作协议》十分必要;
5,注意区分公司资本金/负债和个人资本金/负债,避免为股东的个人负债行为让公司“背锅”;
6,受让股权时需聘请专业人员做好必要的尽职调查。
归纳
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股东有限职责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前述中股东“有限职责”并没有这么简单,稍有不慎即可能不仅无法收回投资款,更甚者可能要为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行为分担连带索赔职责,从而突破股东“有限职责”。作为确定各股东间权利权利、职责分配的《股东投资协议》是各投资人的外部宪章,写好股东投资协议,可以有效避免他人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失和风险。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获取专业意见,为你的投资行为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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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orney Yang
-关于作者-
本平台创立人杨秀琴律师曾在互联网电商和外资医疗机构工作十余年,曾担任大型外资公司和大型上市公司法务总监、董事;现为,团队有多名执业律师及助理。擅长知识产权及公司法领域,在互联网(跨境)电商、网红及双碳、新能源行业,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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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秀琴
图文编辑:助理-邓铭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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