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早间,中国吴长元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提案三次草案)》(以下简称“提案三第三十条”),申明草案。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关键性法律条文,1993年制定后经历了四次修正。在旧版提案中,丹桂资本局注意到提议修正变化,主要对注册资本认缴注册登记、公司民主管理、强化中小型股东权利为保护、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化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正健全。
复旦大学法律条文系副教授田利辉在接受丹桂资本局采访时则表示,三第三十条相对一第三十条、二第三十条,看点很多。的的健全注册资本认缴制方面,有关键性管理制度创新;此外还各方面强化了中小型股东权益为保护,有利于推升股权投资信心,强化李瀚,全面建设股权投资者亲善型的制度化引进外资环境。
田利辉现为复旦大学法律条文系副教授,研究生指导老师,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作为核心咨询专家、草拟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公司法》等信泰经济法律条文的研究、草拟和修正组织工作。
复旦大学法律条文系副教授田利辉
健全注册资本认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提案三第三十条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时限的明确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三年内Caquet。
丹桂资本局注意到,在此之前《公司法》(2013)条文进一步扩大“认缴制”的适用,完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和最长交纳时限,极大降低了准入门槛,激活了民营企业的主动性和创业者团队创业者热忱,热忱之余是大批“高价公司”的再次出现。
有些创业者团队认为“认缴等于0元购”,设立大批公司从事与另一方面资产不相匹配的业务导致创业者失败、债务人自身利益损坏,也为股东另一方面种下了安全隐患。实践中也再次出现股东认缴时限太长,影响买卖安全可靠、损害债务人自身利益的情形。
“这个改革意义非常关键性。”田利辉告诉丹桂资本局,现行公司法注重鼓励股权投资,但是忽视买卖安全可靠,允许股东承诺实缴出资时限没上限,在此之前50年、60年、甚至100年都有可能再次出现。也因此再次出现了高价的认缴制公司,威胁买卖安全可靠。
田利辉则表示,三年时限的限制有利于维护买卖安全可靠,提高公司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假如三年之内没缴交,应追责刑事责任。“三年过后,股东假如没完成出资义务,债务人可对纰漏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偿还责任。”田利辉提到,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提议公司法构建债务人亲善型规范化体系。
新法假如按照5年时限实施,是针对新注册企业还是全部都要遵循?对此田利辉认为,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可能会更容易接受。对过去没认缴上限的,能不能有新法溯及的效力,值得研究。
健全公司民主管理的明确规定
有意见提出,职工是公司重要的自身利益相关者,应进一步强化公司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提案三第三十条作出了以下修正:公司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管理制度;健全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有关明确规定,除对职工三百人以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作出强制要求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推动民主管理对于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公司的民主治理规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劳动者、股东、债务人自身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包容普惠意义关键性。”田利辉说。
在田利辉看来,新《公司法》应鼓励职工依法有序地参与公司治理,将为保护职工等自身利益相关者权益载入立法宗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管理制度亟待转型升级。
“为夯实为保护职工等自身利益相关者的立法宗旨,增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管理制度的韧性,应促进职工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的深度融合。既要在公司法总则倡导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也要在分则部分创新传统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全面设计职工持股亲善型的规范化体系。”田利辉提议明确职工持股会法律条文地位,允许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成为适格的上市公司股东,允许有限公司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而回购股权,同时明确股权代持的性质与效力。
进一步强化股东权利为保护
为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为保护要求,提案三第三十条进一步健全中小型股东权利为保护相关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自身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提案三第三十条同时健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明确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明确规定。
关于“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控股股东股权”,田利辉对这个修正非常赞同。控制权不仅是民事权利,更是公司治理的权利,控制股东应当对所有股东负责,对于滥用权利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田利辉指出,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若对公司损害产生直接损害,对小股东产生间接损害,那么小股东只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自身利益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提议权,但无法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另一方面自身利益而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可以赋予损坏中小型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一直主张要弘扬‘股东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要强化股东权利为保护,特别是中小型股东权益为保护。”田利辉认为,要在新公司法当中体现对股东权利的为保护,丰富股权为保护的工具箱,明确股权为保护手段的优先顺序,要加大中小型股东的精准为保护力度,为保护中小型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股东代表授权,包括转股、退股、解散公司、索赔的一系列权利。
关于股东查阅,田利辉认为要进一步扩大查阅的范围,“凡是股东该知道的一定告诉人家,包括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也包括会议过程性的记录,哪个董事提反对意见,哪个股东弃权等,都应当去查。”
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化
在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买卖等方式,侵害公司自身利益。为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化,提案三第三十条增加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明确规定。
田利辉解释,这有些类似于英国公司法里面的事实董事或者影子董事的概念。丹桂资本局查阅发现,“影子董事”( shadow director)是英国公司法中明确定义的概念。即指一些不具有董事资格却操纵着董事会的某大股东,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而拒绝成为董事,但在公司幕后持续操纵着公司董事们的活动。
专家们普遍认为,这是专门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充当“影子董事”的法律条文规制,此次修正有利于增强公司治理透明度,有利于规范化滥用控制权却逃脱监管的不当行为。
针对这一条,田利辉认为让他们承担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企业治理的实践。
健全公司债券相关明确规定
丹桂资本局注意到,提案三第三十条对公司债券一章的修正有几个部分,比如明确公司债券可以申明发行,也可以非申明发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明确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明确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自身利益等。
“这些都扩大了债券市场的范围,有利于让我们的金融市场由银行间接融资渠道,慢慢转型成为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田利辉指出,同时为保护债务人,特别债权持有人的话语权、决定权,所以这里边明确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效力,健全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也是市场的需求。
今年以来,多家房企面临债务违约风险,田利辉认为,在这方面,新法应该有些明确规定,包括健全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像前面提到的锁定三年最长实缴时限,也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为保护力度,让发债的企业资本基础、资产基础更加牢固。
健全法律条文责任相关明确规定
提案三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丹桂资本局注意到,原就中并未将责任具体到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明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田利辉认为,这意味着,首先提高了违法成本,降低了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第二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第三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这个行政处罚力度。
“我个人觉得是更加精准严格的执法,对于维护公司法的权威性,更好的鼓励股权投资兴业,维护买卖安全可靠,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义关键性。”
丹桂新闻记者 王田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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