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向公司银行贷款,但不能转作注册资本金。
现预测如下表所示:
> 股东股权投资之后,注册资本金的使用权归公司大部份,股东多于股权。此时股东向公司银行贷款,与注册资本金毫无关系。
正当理由: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经济实体,有分立的经济实体对个人财产,独享经济实体对个人私有财产。公司以其全数对个人财产对公司的负债担责。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权为限对公司担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司法国家机关独享金融资产股权投资收益、参予关键性关键性决策和优先选择运营者等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注册登记条例》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或是主办人实缴或是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向公司银行贷款,是对个人为名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明确规定订下银行贷款合约
正当理由:
《合约法》
第一百七十条 银行贷款合约是银行贷款人向贷款人银行贷款,即将到期退还银行贷款并缴付本息的合约。
第一百九十七条 银行贷款合约选用口头,但企业法人间银行贷款梅塞县签订合同的仅限。
银行贷款合约的文本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类型、外币、商业用途、金额、基准利率、时限和借款人形式等条文。
> 股东严禁以银行贷款为名作出抽逃资本金的犯罪行为,不然追责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表所示: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本金以银行贷款为名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为名作为股权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本金交付给银行贷款的股东,银行贷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本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本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股权投资。此种犯罪行为能认定为虚假出资犯罪行为。
《关于公司股东以银行贷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与否属于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以银行贷款形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负债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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