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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简介原告石广福。
原告陕西诺浩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
原告石广福供称,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应征进入原告公司专门从事库管组织工作,月薪3000元,合约届满后,公司和原告又签定了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的保险合约。2015年,公司顾问赵建东称公司为提高效率给我放暑假,我和他做了平稳过渡,于2015年12月23日返回公司。但公司未对我展开经济补偿,于是我向晋城市劳动者人事争论仲裁庭理事会提出申请仲裁庭。原告在仲裁庭时说我管理工作的仓库货物放置混乱,电子零件帐、物、卡不一致,铜器与帐目库存进出非常大,给公司导致了严重经济损失,不空穴来风,其提供的证据也是虚假的。事实是我的第三任库管会计报告,经过我2年多的组织工作,仓库管理工作有了改观。因皱果的经济损失,公司已对我展开了罚金的处罚,经济损失同仓库价值相比也不构成经济损失严重。原告公司没有按照合约出具中止保险合约证明,断然中止合约违约。请求维持原判原告向原告缴付违规中止保险合约赔偿款15000元。
原告陕西诺浩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坚称,公司对包括原告石广福在内讷伊县职的雇员要全部展开科穴专业培训,公司工程部还对原告展开了特别专业培训,这些原告是清楚的。Doulaincourt未认真履行职责库管谢别制,导致铜器与帐目进出五万元。其中帐面历史记录有,铜器不存有的牵涉数额24829.35元,铜器存有,帐面历史记录无的牵涉数额30190.9元,给公司导致非常大经济损失。公司根据《雇员奖励制度》第五条第19款、20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约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原告做出了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的通告通知书,并由其上级通告了本人,原告对通告通知书是知晓和认可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石广福通过晋城市高教市场应征至原告陕西诺浩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组织工作。2013年7月3日,原告对原告石广福展开了科穴专业培训,10月12日,原告石广福开始在原告处专门从事库门卫组织工作。10月16日,原、原告签定了时限为2013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1日的书面保险协议书,该合约到届满后,双方又签定了时限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的保险协议书。2015年11月1日,原告相关负责人和原告对原告负责的仓库展开了科孔,发现铜器与帐目不符的情况。2015年12月14日,原告以原告不履行职责库门卫谢别给原告导致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对原告做出了罚金500元,中止与原告劳动者亲密关系的处理结果。2015年12月,原告计划顾问通告原告平稳过渡组织工作后,原告返回原告公司。2016年4月22日,原告石广福向晋城市劳动者人事争论仲裁庭理事会提出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原告缴付中止保险合约酬金,晋城市劳动者人事争论仲裁庭理事会认为原告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库门卫组织工作职责,给原告带来了经济经济损失确属事实,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庭请求。
法院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原告石广福在担任原告陕西诺浩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库门卫期间,是否严重违反原告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给原告单位导致重大损害。
原、原告双方虽然对铜器与帐目进出的数额存有不同意见,但根据科孔报告单,可以认定原告组织工做出现错误,给原告导致经济经济损失属实。原告在原告入职时对其展开了专业培训,对原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原告是知悉的。原告公司的奖励制度虽然规定了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的情形,但对何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原告为一家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的公司,科孔经济损失与原告的经营规模相比尚不足构成重大损害。故原告陕西诺浩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中止与原告的保险合约没有法律依据,其应缴付原告中止保险合约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约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陕西诺浩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石广福中止保险合约赔偿款15000元。
评析笔者认为当实际发生损害事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雇员的岗位、职责、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等等,与导致损害的大小,根据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害”。法院以雇员导致的经济损失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作为是否属于“重大损害”的认定观点有待商榷。如果法院认为雇员导致经济损失5万与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相比不构成重大损害,那经济损失50万、经济损失500万算不算“重大损害”?到底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
现行的法律法律并未对“重大损害”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将“重大损害”量化的权利交由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体现,本案中可以看出公司并未在规章制度中将何为“重大损害”量化,所以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认定“重大损害”的认定依据为雇员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数额的大小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相比尚不足构成”重大损害”。
而多大的损害属于“重大损害”?一万个人可能有一万种回答,这种案件交给仲裁庭员或者法官去“自由裁量”,估计结果也各不相同,公司规章制度中未将何为“严重失职”“重大损害”做出明确限定,可以看出将“重大损害”量化对用人单位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经济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则为“重大损害”,避免因概念之争而导致风险。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雇员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导致经济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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