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专利技术出资进账业务流程是什么样?怎样断定的确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
一、专利技术出资进账业务流程是什么样?
必选证实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接到的有形金融资产与否归属于劳工法明确规定的有形金融资产。
《民营企业自然律实行法规》明确规定:有形金融资产,是指民营企业为制造商品、提供更多用工、承租或是经营管理而所持的、没铜器型态的非汇率性长年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农地所有权、非专利技术、鳑等。
有形金融资产: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被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转交到有形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后的帐目处置:
借:有形金融资产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
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但如有折价更要再贷资本资本金融资产)
收款的天数结点的优先选择:
1、已对有形金融资产做了评估结果
2、有形金融资产农地权属人已更改到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赠与
3、税务实缴更改
4、开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
有形金融资产的折旧年数的准则:
1)合约明确规定受惠年数但法律条文没明确规定有效率年数的,折旧期不应少于合约明确规定的受惠年数;
2)合约没明确规定受惠年数但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有效率年数的,折旧期不应少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有效率年数:
3)合约明确规定了受惠年数,法律条文也明确规定了有效率年数的,折旧期不应少于受惠年数和有效率年数两者当中较长者:
4)假如合约没明确规定受惠年限,法律条文也没明确规定有效率年数的,折旧期不应少于10年。
总结:有形金融资产的折旧年数,一般最低不低于10年,最高不少于专利技术剩余的使用年数。
有形金融资产折旧的方法
1)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数法,是将有形金融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有形金融资产年折旧额=有形金融资产取得总额/使用年数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是相对于每年折旧额相等的匀速直线折旧法而言的,是有形金融资产在使用的前期多计折旧,后期少计折旧,折旧额逐年递减的一种折旧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目的是使有形金融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年数内加快得到补偿。加速折旧方法有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①余额递减法
余额递减法是在前期不考虑有形金融资产预计残值的前提下,根据每期期初有形金融资产的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若干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有形金融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下面以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予以说明,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年初有形金融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其中,有形金融资产账面净值=有形金融资产成本-累计折旧额。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有形金融资产在后期的账面净值可能会低于其残值,因此,应在折旧转自年数到期前两年内,将有形金融资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额再扣除预计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折旧。
有形金融资产累计折旧的帐目处置:
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有形金融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数内分期折旧。也就是说,有形金融资产的折旧月份为取得当月;
借:管理费用(自用)(如不满足以下三种使用需求,就优先选择计入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制造商品使用)
其他业务成本(经营承租)
研发支出等(为研发另一项有形金融资产而使用)
贷:累计折旧
民营企业具体优先选择多长的折旧年数和优先选择什么样的折旧方法,实际的帐目处置应该计入什么科目,既能更适合民营企业自身状况又能最大程度帮助民营企业节税,需根据民营企业具体经营情况给出更专业更符合民营企业的建议和方案。
二、专利技术出资未经评估结果的潜在法律条文风险
潜在风险
A、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向公司补足差额的风险
1.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非汇率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结果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结果机构对该财产评估结果作价。评估结果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2)《公司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2.分析
股东可以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应依法履行职责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手续。假如出资时未依法履行职责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手续,若此后经司法评估结果确定,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则该股东可能存在被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风险,需向公司补足其差额。
B、被公司债权人追究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1.法条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关于:“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析
假如股东使用专利技术进行出资且未依法进行评估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时,该股东有可能会因公司债权人的要求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责任纠纷的风险
1.法条依据
(1)《公司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分析
如股东因专利技术出资未经评估结果而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不仅该等股东自身需承担本文中所说的向公司补足出资、在未出资部分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外,该股东更要向其他按期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要提醒关注的是,公司各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即在出资权利上互相需承担连带责任。如任一方股东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其他发起人需与该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股东一并对公司债务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还会存在因导致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被追偿的风险。
总结
综上,在实践中,股东如因未经专利技术评估结果而导致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则会给自己及共同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都带来各种潜在纠纷。注册资本认缴制,不是想像中那样想登记多少注册资金即登记多少注册资金,合作股东共同设立公司,不仅自身需按照法律条文和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对其他股东的出资缴纳权利也需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而出资权利不仅要关注汇率出资的实缴,对专利技术等非汇率金融资产的出资同样需关注其出资作价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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