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讲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力成立丁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丙公司各出资1000多万元,而甲公司以其注册商标总金额入股,占股30%,由丁公司标准化对内经营方式原来甲、乙、丙四家公司的业务,并采用甲公司所持的注册商标。经营方式一年后,因经营方式经营理念的意见分歧,甲、乙、丙四家公司急于退出丁公司,随即,甲公司许可A公司采用其注册商标继续开展经营方式活动,有鉴于此,乙、丙三家公司认为所涉注册商标归属于四家公司开设的丁公司所有,甲公司许可别人采用已经侵害了其权益,有鉴于此控告到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该案中发现,甲公司尽管将注册商标总金额入股到丁公司,但仍未办理相关手续更改相关手续,其注册商标一直注册登记在甲公司赠与,而A公司系无偿的采用,归属于宽容第二人,乙公司、丙公司的诉请被司法国家机关否决。
《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采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国家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从以上明确规定看,专利技术是原则上的股东出资方式之一。但专利技术的出资要履行职责原则上的操作方法。具体来说,需要具有适当证照的服务器端评估结果机构对专利技术展开评估结果总金额;其二,应将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注册登记到企业的赠与,并提供专利技术的迁移凭证,最后,在依照前述文档向工商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登记。
信用风险提示信息:
1、专利技术入股,一定要邀请具有证照的评估结果公司展开商业价值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商业价值扣除公司注册资本中;
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相关手续农地权属更改注册登记,不然将可能因专利技术农地权属问题产生法律条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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