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小常识
1、关于专利技术入资的成立公司流程
依照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方式不同,可分成汇率出资成立公司、非汇率出资方式。非汇率出资方式又分成铜器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专利技术出资方式。其中,非汇率出资由于其商业价值不确定在明确提出申请文件之前要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专利技术作为非汇率出资的方式之一,在以专利技术入资的成立公司时,反之亦然应展开专利技术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
另外,非汇率出资方式成立公司还有几项最重要的流程,既办理手续土地权属迁移有关手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非汇率出资的要办理手续土地权属迁移有关手续。不然,视作未出资。反之亦然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也应履行职责适当有关手续。所以,拟通过专利技术入资的方式成立公司的,应履行职责以下程序:
(1)明确提出申请者或是其委派的中间人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明确提出注册商标事先批准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在原则上天数内做出与否不予批准的下定决心。
(2)明确提出申请者办理手续专利技术、技术评估结果;
(3)专利技术的明确提出申请文件;
(4)明确提出申请者办理手续土地权属迁移有关手续。
(5)明确提出申请者或是其委派的中间人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明确提出成立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缴交金属材料并开具接到金属材料凭证,司法机关在原则上天数内做出与否不予立案下定决心。明确提出申请金属材料齐备、合乎原则上方式的,立案后当即做出准许注册登记的下定决心。
(6)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做出准许成立注册登记下定决心的,应开具《准许成立注册登记申请书》,知会明确提出申请者自下定决心之日五日内,申领注册登记。
2、专利技术要房屋产权亲密关系明确
以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是主办人应对其保有使用权。换句话说,用于股权投资入股的专利技术要同时具有两个基本条件:其一出资人保有全然、不合法、有效率的有关专利技术基本权利,房屋产权亲密关系明确;并有用作股权投资入股的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能司法机关受让。
(1)从房屋产权亲密关系来看。股权投资入股的专利技术人与否独享专利技术,其基本权利合格证书上所写明的基本权利是个人保有,却是企业法人保有?是三人保有,却是王承恩保有?是不是房屋产权纷争?出资人只有保有不合法、有效率和全然的专利使用权,而不是使用权,才能股权投资入股。但凡房屋产权亲密关系不确切,或是不公开的技术诀窍等是无法为其办理手续房屋产权受让与明确提出申请文件有关手续的。
(2)从潜在性来看。有些专利技术是有原则上有效率期限的。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率。专利权的有效率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独享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在我国,专利分成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是其改进所明确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明确提出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是其结合所明确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明确提出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是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明确提出申请日起计算。
(3)从出资范围来看。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包括基本权利要求书中写明的独立基本权利和从属基本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包括专利明确提出申请书中明确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商标出资范围应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与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
3、专利技术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
无论是专利技术质押融资却是股权投资入股,首先需要解决得就是专利技术的现实商业价值是多少?由于专利技术为无形资产,不向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专利技术商业价值存在诸多争议。体现专利技术商业价值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专利技术所有人目的是股权投资入股并非受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现实中,较可取的办法就是专利技术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商业价值评估结果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另外《财政部、国家专利技术局<关于加强专利技术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明确了专利技术占有单位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
(一)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专利技术金融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专利技术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结果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受让、置换专利技术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投资、受让、置换、拍卖涉及专利技术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投资、受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技术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专利技术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专利技术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专利技术诉讼商业价值,人民法院、仲裁国家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结果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投资、受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专利技术的,能参照国有企业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
4、关于专利技术出资的基本权利迁移有关手续
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手续其财房屋产权的迁移有关手续,即到原则上机构办理手续专利技术的”受让注册登记”,没有办理手续”受让注册登记”,专利技术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迁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因此,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受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手续专利权人变更注册登记有关手续并不予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受让”到新成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适当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受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成立的公司应共同向商标局明确提出明确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明确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批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成立的公司,并不予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未办理专利技术使用权迁移的有关有关手续,该专利技术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迁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率,专利技术出资人构成对出资合同的违约,公司可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最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专利技术办理手续迁移注册登记有关手续后,还要经工商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注册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是审计事务所明确提出申请文件,并开具明确提出申请文件证明。
5、关于作价出资的方式应包括专利技术财房屋产权的受让和实施许可。
专利技术财房屋产权的受让,是指专利技术持有人将专利技术的财房屋产权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不再持有专利技术的财房屋产权。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持有人将专利技术的财房屋产权在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财房屋产权仍由许可人持有。针对不同的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能选择不同的行使方式。
关于专利技术的作价出资,专利权人能受让专利权(本质上仍是专利权的财房屋产权)作价出资,也能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协议,基本权利人以准许拟成立的公司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作价出资,这种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权在本质上反之亦然是一种财产性基本权利,它是在基本权利主体不变情况下的部分基本权利迁移,是创建在专利这一特殊金融资产具有共益性特点基础上,即可在一个主体控制下由多个主体共用其基本权利。如果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要由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当然,专利实施许可的风险主要由专利权人分担,被许可人的风险要小得多,只有实施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销售风险等。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能作适当的限制,能考虑将实施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方式限定为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排他许可),因为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形成市场垄断,获取垄断利润,合乎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基本权利人将专利受让给别人的情形并不多见,大部分是通过受让实施许可使用权的方式来完成交易。特别是受公司规模的限制,如果将几项评估结果商业价值很高的专利仅仅作价公司注册资本的20%或35%以内,或是将多项具有关联性的专利群给予很低的作价,显然不合乎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对基本权利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为能平衡专利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以使专利通过公司这一组织方式来发挥它的经济商业价值和社会商业价值,实现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采用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的方式,更能保证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并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社会效果,同时也能使公司降低取得专利的经济成本。
关于非专利技术的作价出资,则只能采用实施许可的方式。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一种处于基本权利人保密状态下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并且反之亦然的非专利技术能同时被几个基本权利人所持有,由于它不能排除其他人也同时不合法持有该项非专利技术,所以非专利技术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使用权,它仅是一种在保密状态下的为少数人持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受让,实质上是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受让,对这种受让方式,当事人能约定让与人受让了该非专利技术后自己与否有权继续实施该专有技术,受让人得到该非专利技术后与否有权将该非专利技术再受让给第三人等具体内容。
将作价出资的范围扩充理解到专利技术财房屋产权的界定范畴时,对以明确提出申请且公开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问题就迎刃而解,这些技术成果虽不能归属到工业房屋产权中的专利技术,也不属于非专利技术,但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专利技术范畴,并能采用专利明确提出申请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对归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已公开作品,诸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模型、工艺美术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反之亦然能专利技术财房屋产权的受让或实施许可作价出资。
现阶段,在我国公司法和有关的法律修改之前,以专利技术财房屋产权的受让或实施许可作为作价出资方式,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法虽规定以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对工业房屋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范畴没有任何界定,实践中全然有理由采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专利技术的规定来界定。公司法规定,以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手续财房屋产权的迁移有关手续,这种财产迁移应包括受让和实施许可,这也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受让合同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受让合同包括专利权受让、专利明确提出申请权受让、技术秘密受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显然,履行职责这些技术受让合同包括了所涉技术的财房屋产权迁移有关手续。在专利技术财房屋产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往往需展开评估结果作价,而对这种无形金融资产展开评估结果时,又是大量以实施许可为目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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