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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托县《独立自主专利技术—民营企业的核心理念竞争优势》该文,阐释了专利技术是职教技术民营企业最有用的资产,构成了民营企业的核心理念竞争优势。
在升温的技术创新创业者大潮大背景下,捷伊《公司法》引导以专利技术等有形资产出资,促进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成的积极开展。
对于一些真正想利用技术展开创业者的科学研究教育工作者而言,绕不开专利技术参股;对技术前女友而言,可能十个甚至更多的工程项目之中会遇到一个工程项目展开专利技术参股的设计与操作方式。
但是,充斥着税赋折扣措施等政策的颁布,社会资本、技术创新型民营企业、科学研究机构、院校、科学研究教育工作者等多方给与专利技术参股度度关注。
那么,怎样操作方式专利技术入股呢?
职责编辑将如前所述法规明确规定,结合Jalgaon事例,从专利技术若想出资、怎样出资、出资职责、怎样选择退出等多方面,得出专利技术参股的公法操作方式建议。
1
若想出资
《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无权等能用汇率估值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不能高估或者高估总金额。
实地考察专利技术若想作为出资参股公司,主要从两个多方面考虑:出资市场主体与否独享专利权?专利基本权利与否稳定?
出资市场主体必须是无权行政处分该专利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发明者人不见得是专利技术的持有者,比如说科技人员的职位发明者。
自身利益于日趋完善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成管理体系建设,现在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的科技人员的职位发明者,在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好专利技术回购股份之后,也能展开专利技术参股操作方式。
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要求稳定,处于有效状态。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则属于出资瑕疵,甚至不能作为有效出资。
2
怎样出资
专利技术出资,需要经过价值评估结果后,总金额参股展开出资。
一般情况下,由投资人和/或其他投资人和/或目标公司委托资产评估结果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基本准则-有形资产》及《专利资产评估结果指导意见》对拟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予以评估结果。
但是价值评估结果只是评估结果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法律的发展等,当初出资参股的专利技术可能会变贬值、甚至没有用。
因此在专利技术出资参股公司的时候,技术出资人和投资人、技术前女友,都要考虑到未来这些可能情况。
第四次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全体股东的汇率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明确规定,取消了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比例以百分之七十(70%)为上限的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比例可超过百分之七十(70%);从理论上而言,甚至可以达到百分之一百(100%)。但在实践中,不可能完全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形式完成公司出资的。
通常,专利技术总金额参股,是以专利技术的所无权为标的展开总金额出资。现实中,也能专利技术的所无权为标的展开总金额出资,此处有必要展开详细说明。
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引导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个人财产性基本权利转化成为资本。扩大专利技术出资范围,积极开展专利所无权、域名权等新类型专利技术出资试点工作。允许民营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汇率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所无权展开出资。
需要强调的是,出资方以专利技术使用许可方式出资,意味着公司对该项个人财产事实上不拥有完全的行政处分权,因此出资方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和排他成本,所以专利技术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必须是独占许可。
3
出资职责
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参股,出资职责主要有:
01
出资违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职责。”
如前所述此明确规定,对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签订合同予以出资的;对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签订合同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职责,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职责。
出资违约主要是由于专利技术所有人,未在签订合同时间内办理专利技术所无权变更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参股的技术受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或独占许可的相关手续造成的。
其次,出资到位还要求技术知识和技术基本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02
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职责。”
出资不实的主要情形有:
1、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签订合同以专利所无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司法机关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专利技术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所无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结果时的剩余期限,导致U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未司法机关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发生以上出资不实的情形,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汇率个人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汇率个人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4
股权选择退出
股权,代表了股东具有相应的收益,科技人员怎样实现专利技术参股的股权收益,除了公司利润分红之外,股权选择退出也是变现的重要途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相互受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受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受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受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受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受让。
专利技术出资与汇率出资形成的股权一致,专利权人可对其以专利技术所无权受让或独占许可出资形成的股权自由受让(对外受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实践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0月26日发布、自同日起实施的《专利技术投资参股登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专利技术出资形成的股权选择退出方式。”
因此,在展开专利技术参股的操作方式中,需要对专利技术的股权选择退出方式做出明确的签订合同,或对专利权受让的适当限制展开签订合同,体现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
综上所述
在专利技术参股的公法操作方式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
1.专利技术司法机关可作为出资个人财产予以出资;
2.但应对出资市场主体予以适当限制,出资市场主体仅限于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应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安排专利所无权予以出资;
4.专利技术出资应由专业评估结果机构展开价值评估结果;
5.若以专利所无权予以出资的专利权出现期满前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专利权人应如前所述出资不实根据《公司章程》的安排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6.专利权人可与他投资人及目标公司就股权选择退出方式及对专利权受让的适当限制经《公司章程》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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